基于检察机关角度的刑事错案预防研究

2015-02-20 14:02陈熙云蓝漪露
关键词:错案检察人员办案

陈熙云 蓝漪露

(1.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临沂 276000;2.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临沂 276000)

·法学研究·

基于检察机关角度的刑事错案预防研究

陈熙云1蓝漪露2

(1.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临沂 276000;2.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临沂 276000)

刑事错案产生于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刑讯逼供、鉴定错误和鉴定意见运用不当、外界压力是其中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负有审查起诉职能,又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预防刑事错案的重要角色。就检察工作而言,检察机关应采取一些措施来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构建证据链条,提高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运用能力,开展错案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有效化解外界压力等。

检察机关;刑事错案;预防

刑事错案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环节,同样,任何一个环节的司法也可以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捕权、公诉权,还有部分案件的自行侦查权,而且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个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行为都有监督权,因此,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其在预防刑事错案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

刑事错案定义的标准不一,观点多样。根据我国2012年刑诉法第242条、243条关于重新审判、审判监督的规定,我国的刑事错案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张保生在《刑事错案及其纠错制度的证据分析》中考察对比了我国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关于刑事错案的界定及区别,我国较其他国家在刑事错案概念上更为宽泛,外国一般将刑事错案界定为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而且是将无罪定为有罪。我国的刑事错案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五类:一种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包括将无罪定为有罪和将有罪定为无罪两类;另一种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包括将此罪定为彼罪、将轻罪定为重罪、将重罪定为轻罪三类[1]。崔敏、王乐龙在《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一文中对于错案、刑事错案进行了非常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其中,总结了界定刑事错案的三种标准: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刑事错案的概念:“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包含具有部分侦查权的监狱及民航、森林、海关等部门的行业警察部门)、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以及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发生重大错误,或对证据采信出现重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案件。”[2]这个概念的外延非常宽泛,基本上将所有“错”的情形都囊括在内。

我国和国外对于刑事错案的不同界定,是司法工作总体部署的区别。我国将刑事错案宽泛定义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考虑到现实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效率等因素,实际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心,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应该更多地关注“将无辜者定为有罪”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错案种类。本文所论述的刑事错案预防问题,将刑事错案的范畴仅仅定义在“将无辜者定为有罪”这一种情形。

二、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

(一)发生刑事错案的宏观原因与具体原因

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上讲,基于办案人员的角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办案人员的自身原因,主要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过关;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也就是办案人员之外的其他外在因素,包括诉讼制度和机制不合理,上级机关、领导或行政干预,限期破案、案件量大等方面的压力,技术和装备不足等。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方面又可以分为故意为之和过失为之。故意为之是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打击报复而制造的冤假错案;过失为之往往是由办案人员玩忽懈怠、不负责任所致。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按形成原因的不同,将错案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司法机关从确凿的材料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第二种是司法机关根据一些错误的材料推理出符合逻辑的结论。”[3]第一种是逻辑的错误,第二种是前提的错误[4]。证据材料没有问题,如果办案人员使用有错误,会导致错案;证据材料有问题,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审查甄别出来,也会导致错案。总而言之,这两种错误都是由办案人员没有妥善审查、运用证据材料方面的过失所致。

国内外均有学者、实务人员对错案原因进行具体研究分析。张建伟教授在其《刑事错案原因与对策的域外观察》一文中,对法、美、日三国有关错案原因的研究进行了归纳分析:“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曾将法国的错案总结为如下几种原因:证据确凿,推理错误;从错误的根据出发,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法庭被被告人欺骗;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法庭被证人欺骗;鉴定方面的错误。美国人C·罗纳德·霍夫等人也对发生在美国的误判进行研究,发现错案是由以下原因促成的:目击证人的错误;检察官与警察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辩诉交易;定罪的社会压力;辩护不充分;针对无辜者的控诉;犯罪记录(前科);种族因素。在日本,下列因素都是错案的病灶:司法官僚制、精密司法、调查书审判、被害人的指认错误、鉴定错误等,有些冤假错案件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有关。”[5]

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进行了以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律师(法律)事务所、司法局等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为对象的问卷调查,设计了一个关于错案原因的多选题,调查结果是:选择“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人数为1074人,占63%;选择“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人数为951,占55%;选择“上级机关或领导干涉”的人数为866,占50%;选择“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人数为771,占45%;选择“现有的办案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的人数为716,占42%。另外,有405个被调查者认为“当事人的过错”也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占24%;而选择“舆论压力”的调查对象只有373人,占22%。[6]

(二)检察机关需要重点预防的刑事错案原因

在上述所有宏观和具体的原因中,无论是刑讯逼供、鉴定运用错误,还是外界压力,这些因素之所以会成为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就审查起诉环节而言,均是由于检察人员没有把好证据关,证据意识较弱[7],证据运用能力不足。证据问题是所有问题的归结点。检察人员应该要高度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才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有效避免制造错案、放过错案。

1.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和刑讯逼供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的实证调查[6],在50个典型错案中,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侦查机关不当行为”的分别有47起和48起。这非常值得关注,为何在错案中被告人虚假供述出现的概率如此之高?虚假供述又如何产生?这与当前我国侦查工作重口供、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等有直接的关系。在这50起典型错案中,有迹象表明,绝大部分的案件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顽疾,之所以会屡禁不止,是因为获取口供是一条成本低而收益高的侦查路径,特别是在侦查机关有破案压力时,会被视为“捷径”;而且刑讯逼供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侦查中存在的形式多样且层出不穷,实务中还存在既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痛苦而又难以发现的逼供手段,例如连续讯问、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等等,难以在法律上界定,也难以发现和查处。刑讯逼供等不当侦查行为的大量存在,是虚假供述滋生的温床,是酿成错案的关键原因。

2.鉴定意见的错误和运用错误

在总结错案原因时,国内外均将鉴定错误或者瑕疵作为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技术性,主要由以下两个因素导致了错案的发生:一是鉴定本身错误。鉴定可能因鉴定材料、鉴定人、技术、设备等因素而出现瑕疵和错误,而且,实务中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较为形式化,鉴定人的出庭率也比较低,再加上对鉴定意见(特别是DNA鉴定)的科学性过度相信,使得鉴定意见的使用较为粗糙,难以通过审查环节发现鉴定本身的错误。二是鉴定意见的认识和运用错误。鉴定本身没有问题,但办案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和运用鉴定意见,有关鉴定方面的知识掌握不足,不能正确解读鉴定意见所反映的事实来判断案件事实。在近些年来曝光的典型错案中,例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鉴定意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办案人员将种属认定作为同一认定使用以及没有仔细推敲证据间的逻辑,这些纯运用方面的问题,导致了错案的发生[8]。

3.外界压力

在实务工作中会存在一些引起社会关注或者性质非常恶劣的案件,办案人员在工作中不仅面临着案件本身的压力,还要承受来自社会、被害人、上级领导的压力,这三方均对办案人员存有尽快破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强烈愿望,再加上我国的法治环境不太成熟、网络舆论极端化、媒体炒作、商业运作,他们往往会怀有更多情绪化的心理,并提出办案人员难以实现、突破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期盼:上级领导有可能要求限期破案、甚至对判决结果做出意向性的指示,被害人有可能采取抗争行为——“印发传单、街头游行、对空喊话、噱头性表演等”[9],社会舆论会呼吁严惩犯罪分子。这些情绪化因素的存在无形中会对办案人员处理案件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办案人员作出理性、中立的判断,侦查人员在破案压力下有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法的侦查手段,检察人员则有可能会降低提起公诉的标准,对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行为和非法证据采取默认和忽视的态度,法院在舆论压力下有可能“强判”,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错案的发生。另外还存在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话语权和话语能力,如果网络舆论可以迫使司法机关对个案特殊处理,那么具有更多话语权、拥有更多资源进行网络炒作、更熟悉网络炒作技巧的人就更容易达到通过正常途径达不到的目的,出现“舆论绑架司法”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10]。

三、检察机关应采取的错案预防措施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由公、检、法三机关完成,依次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上的有效工作均有可能发现错误、避免错案的发生,均有可能识破徇私枉法、代人受过的骗局。检察机关所处的审查起诉环节对预防刑事错案负有重大责任,检察机关又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在实践中总结反思其在履行侦查监督权、审查起诉权、审判监督权等法定职责的经验和教训,进而指导检察工作,通过有效的检察工作避免错案的发生。由此,本文针对实务中引发错案的突出原因,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加大证据审查力度,构建证据链条

有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几乎每个刑事错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的,而与证据有关的原因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6]。因此,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好证据关对于预防错案具有重要意义。与证据有关的原因具体有被告人虚假口供、侦查机关不当行为、鉴定缺陷、虚假证人证言、忽视无罪证据、审判机关行为不当、同案犯伪证等,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和侦查机关不当行为。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审查证据材料要注意两点:一是要重点突出,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重点审查口供,特别是口供作为主要证据并且其他证据材料较少的情况或者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翻供情形,必须要认真审查口供,审查口供内容之间是否有自相矛盾之处,侦查人员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瑕疵①,认真利用提讯犯罪嫌疑人的机会,仔细观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迹象[11];二是要构建证据链条,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要保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矛盾之处能够合理排除[12];另外,还要注意无罪证据的收集和查证,杜绝“口供印证主义”证明模式[13]。

(二)提高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运用能力

检察人员在处理鉴定意见上应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提高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首先要去除对鉴定意见科学性的过度信赖和依赖心理,正确认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其次要加强有关司法鉴定的理论学习,储备审查鉴定意见的基础知识。同时,在实务工作中要支持和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推动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14]。二是要增强鉴定意见的运用能力。鉴定意见只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依据特定的鉴定材料作出的专业性判断,鉴定意见所反映的事实是特定的,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它的证明内容。实务中运用鉴定意见常犯的一种错误是将种属认定结论作为同一认定结论使用,检察人员要高度注意这一点,不管侦查人员出于什么目的和理由,要严格把关,需要补充侦查的必须要进一步调查清楚,坚决避免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混淆使用。同样注意,也不能将鉴定认定的事实与案件事实简单地等同起来,在这两者之间,逻辑上还要考虑其他现实因素,避免片面认识鉴定内容[8]。例如,在杜培武案中,鉴定检验出在杜培武的衣服上有射击残留物,这个鉴定并不能证明杜培武就是凶手这个事实,因为杜培武衣服上的射击残留物有可能是在日常工作训练中留下的,这个鉴定只能够证明杜培武曾开过枪这个事实,至于是否开枪杀人,还需要其他证据才能够证明。

(三)开展错案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发生过错案,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检察机关要正视这个问题、正确认识这个问题并用来指导检察工作。检察人员的工作年限有长短,业务素质有高低,对错案的认识有轻重,另外,实务工作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非常有必要落实常规化的错案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要编制检察人员错案预防指导手册,内容要包括刑事错案的定义、一般原因、一般预防措施、责任追究机制、检察人员常规错误等,引起检察人员的重视,提升检察人员的错案预防能力,指导其正确开展工作。二是建立常规化的刑事错案预防培训机制。传统的培训模式,比如培训班、讲座、经验总结交流会、错案年度通报会等,这些形式要用,应该作为培训的基础性模式;更重要的是,要不断丰富培训的形式,例如结对辅导或称为导师制,即由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指导青年检察人员的工作,并结合奖励、绩效考核等配套机制进一步探索这种“师徒制”的运行方式;再例如集体案例讨论,如果在程序上设计合理,对于青年检察人员将是难得的学习机会,在程序上要鼓励、甚至是要求年轻人率先发言,集体剖析疑难案件对于每位检察人员都具有极大的启发和教育意义。检察机关要在错案预防的培训模式上不断创新,保证培训教育落到实处[15]。

(四)有效化解外界压力

上文已经对办案人员承受的外界压力做了分析,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化解外界压力。一是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检察人员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泄露,避免检察人员受到不必要的干扰,被害人在知道案件具体的承办人后对其围追堵截的案例是真实存在的。

二是要做好被害人的情绪安抚和解释工作。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情绪往往比较激动,“报仇”心切,对于检察人员做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往往会反应比较强烈,这也是人之常情。因此,检察人员要善于协同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做好安抚工作,要将案件的调查情况在不影响案件处理、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告知被害人,要争取被害人的理解,尽量消除被害人的怀疑和不信任;要倾听、了解被害人的诉求和期望值,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将被害人能获得的合理补偿、救济委婉地告知,尽量打消被害人的过高期望值。

三是要做好案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当今信息社会的网络力量是巨大的,首先要不断提高网络素养和舆情意识,特别在办理焦点案件时必须要高度重视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要将其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其次要主动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抓住黄金时间,有节有度地进行检察公开,创新策略和技巧;第三要进一步推进检察系统不同部门、不同级别、跨区域联动合作机制的建立健全;第四是要善用善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在信息化社会,检察工作必须要通过有效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既将“阳光检察”推向公开、透明的新高度[16],又能有力地掌控舆论,保证案件遵循法律的规则和逻辑处理,而不是交由道德裁判[10]。

四是要正确处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首先,就宏观角度和发展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保证这项制度有效执行,使得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轻易干预、左右刑事案件的办理,不能让司法机关做出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画出“红线”,在制度上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提供保障,维护案件承办人的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减轻案件承办人的压力。其次,要理解地方党委、政府有维稳的任务和压力,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和依法处理结果及时汇报,站在政府维稳的角度,充分挖掘其他的救济渠道,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政府提供更为周全的处理建议。总而言之,应对压力型司法[9],不仅仅需要检察人员过硬的业务素质,对其政治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员要对我国政治、法律、社会的实际情况有准确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四、结语

就检察机关而言,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错案,最终要在检察人员的行为上体现出来,因此,预防刑事错案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是检察人员,要通过加强检察人员的自身建设和有关检察机制建设实现有效预防刑事错案。检察机关在预防刑事错案上,要加强更多的长效机制建设——舆论引导机制、检察人员错案预防宣传和培训机制,为检察工作创造更好的平台、营造更好的环境,培训检察人员的错案预防能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检察人员抵抗外界负面干扰的能力。同时,刑事错案预防孤掌难鸣,要与错案纠正、问责机制相结合,应对刑事错案,要以预防为主、以惩戒纠正为辅,既练就检察人员的过硬本领,又要增强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警觉性,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注释:

① 比如“先审后录”。

[1] 张保生.刑事错案及其纠错制度的证据分析[J].中国法学,2013(1).

[2] 崔敏,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J].法治研究,2009(1).

[3] [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M].赵淑美,张洪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4] 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5] 张建伟.刑事错案原因与对策的域外观察[N].检察日报,2013-05-02(003).

[6] 何家宏,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政法论坛,2008(2).

[7] 秦学俭.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与刑事错案的预防[J].中国检察官,2010(14).

[8] 张方,刘燕.论错案中的鉴定错误[J].证据学论坛,2010(00).

[9] 栗峥.被害人抗争与压力型司法[J].云南社会科学,2013(2).

[10] 柯岚,王联社.网络时代的舆论压力与司法自治[N].人民法院报,2013-05-17(007).

[11] 谭世贵,何叶.论我国刑事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基于张辉、张高平等错案的分析[J].中国司法,2013(8).

[12] 杨建文,张向东.印证规则与刑事错案的预防[J].法律适用,2013(6).

[13] 孙爱东.佘祥林案急促司法改革[J].河北法学,2005(2).

[14] 胡铭,冯姣.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兼论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5).

[15] 李乐平.寓培训于检察实践之中[N].检察日报,2013-04-02(03).

[16] 李如林.要善待善用善管新媒体[N].检察日报,2012-09-16(01).

[责任编辑 刘 瑜]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from the Procuratorate Perspective

CHEN Xi-yun1LAN Yi-lu2

(1.People’sProcuratorateofLuozhuangDistrict,Linyi,Shandong, 276000,China; 2.People’sProcuratorateofLinyiCity,Linyi,Shandong, 276000,China)

Forced confession, misidentification, wrongly used expert opinions and external pressure are key factors for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The procuratorial depart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evention of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since it is responsible for both supervision and prosecution. In terms of procuratorial work, the procuratorial department needs to take some measures to prevent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such as: strengthening evidence review, constructing evidence chain, improving the ability of reviewing and applying expert opinions, carrying out the promoting and training work of misjudged cases prevention, dissolving external pressure effectively and so on.

procuratorate;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prevention

2015-01-09

陈熙云(1989—),男,曾用名陈光耀,科员,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DF83

A

1672-8505(2015)06-0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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