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马洪线》摘译(二)

2015-02-20 11:13梁俊艳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西藏

梁俊艳 译,张 云 校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 北京 100101)

《麦克马洪线》摘译(二)

梁俊艳 译,张 云 校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 北京 100101)

本文根据大量英文原始档案资料,叙述了西姆拉会议的首轮会谈过程,以及条约内容调整的情况,揭示了亨利·麦克马洪在西姆拉会议上提出划分所谓“内藏”和“外藏”的来龙去脉及其用意。作者兰姆教授对于麦克马洪参照内外蒙古划分内外藏的做法并不认同,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文中将中国和西藏并举等这类西方学者普遍使用的错误提法,并不代表译者及本刊的观点,请读者明辨。

西姆拉会议;首轮会晤

二十三、西姆拉会议首轮会晤,1913年10月至1914年1月[1]

西姆拉会议正式开始于1913年10月6日,其第一次工作会议于10月13日举行,亨利·麦克马洪爵士(Sir Henry McMahon)[2]被选举为会议主席。[3]参加西姆拉会议的英国代表团组成情况为:亨利·麦克马洪爵士担任英国全权代表,查尔斯·贝尔(Charles Bell)[4]作为西藏问题顾问,领事机构的阿奇伯德·罗斯(Archibald Rose)[5]则为“中国问题”顾问。西藏政府派出的全权代表是达赖喇嘛政府首席噶伦伦钦夏扎(LönchenShatra)[6],贝尔十分熟悉此人,因其1910-1912年间陪同十三世达赖喇嘛在印度停留。中方代表陈贻范(Chen I-fan,or Ivon Chen),是一位谙熟英国人生活方式、精通英语的外交家。从理论上说,西姆拉会议已经准备就绪,正如麦克马洪为首的英国委员会所言,因为“中国政府和达赖喇嘛政府之间处于交战状态,因此……[1906年中英条约]……已失去效力”;还因“达赖喇嘛已请求我们(英国政府)出面调停,以消除西藏政府和中国政府之间的所有分歧”。[7]从理论而言,英国人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属于调停中藏争端的“诚实的中间人”(honestbroker)。因此,当西姆拉会议一开始麦克马洪就要求中藏双方宣读各自立场的声明书时,丝毫不足为奇。[8]

10月13日,西藏代表向西姆拉会议提交了书面声明。该声明抗议了自1910年以来中国人在西藏的行为,宣布“西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其神圣怙主达赖喇嘛是西藏的统治者,掌管所有的世俗和宗教事务”;声明否认1906年签订的“中英协定”对西藏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声明还宣称达赖喇嘛的统治权力不仅限于中部西藏,也包括所有西藏边界地

区,直至打箭炉(Tachienlu)和青海地区(Kokonor Territory);声明继续称,所有中国官员均不得进入西藏;此外还指出,蒙古与西藏之间存在密切的外交关系;最后,声明要求中方为1912年拉萨动乱期间造成的损失赔偿现金,还要为尼泊尔人和拉达克人支付一定的赔偿。[9]

10月30日,中方代表针对西藏代表的声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0]。在回顾中国对西藏事务发挥的久远影响之历史后,陈贻范提出了以下条款:

(1)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其向为中国领土之关系,继续无间。

(2)中国可派驻藏长官驻扎拉萨,所享之权力,与前相同。并有部队二千六百名,除一千名驻扎拉萨外,余一千六百名由该员斟酌,分驻各处。[11]

(3)西藏于外交及军政事宜,均应听受中国中央政府指示而后行,非经中国中央政府不得与外国订商。

(4)西藏人民之以向汉之故,因而身被监禁,产业被封者,西藏允一律释放给还。

(5)前订之通商条款如须修改,须由中英两方面根据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中英所订藏事正第二款商议,西藏方面毋须参与。

(6)中藏边界兹于附上之图内约略画明,边界就在江达地区,距离拉萨100英里,正如袁世凯早先所宣布。[12]

研究了这两份文件之后,麦克马洪于11月18日召集会议,向陈贻范和伦钦夏扎解释:在中国与达赖喇嘛政府之领土边界划定之前,讨论其他充满分歧的问题毫无意义。[13]鉴于双方声明存在巨大分歧,因江达和打箭炉之间相距大约一千多英里,故双方必须做出一些妥协。陈贻范认为,在没有收到北京的指令前,他不同意这一建议。陈贻范所奉之命是:在讨论具体边界之前,首先讨论西藏的政治地位问题。然而,伦钦夏扎则表示同意麦克马洪的观点。北京由于担心英藏之间会举行双边谈判,便于11月23日授权陈贻范也参加谈判。[14]随后,讨论地点从西姆拉转移到德里,因德里气候不像西姆拉那样寒冷;此外,中藏代表也可乘机远离“来西姆拉参加会议的日本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馆成员的好奇引发的不便”。

当谈判涉及提供证据证明领土主权时,西藏代表发现自己的准备工作远比中方代表充分得多[15]。陈贻范随身携带的不过是傅嵩炑(Fu Sung-mu)[16]撰写的关于赵尔丰[17]发动战争的小宣传册,以及欧洲人撰写的几部关于西藏的著作,例如托马斯·霍迪奇爵士(Sir Thomas Holdich)的著作。陈贻范绝望地向中国驻法国公使馆发去电报,索要《满清王朝机构》(Institutionsof the Manchu Dynasty)的官方复印件,希望这份资料可以为自己提供一些所需事实。相反,伦钦夏扎则在参会之前用货车运来了大量文献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公元822年的唐蕃会盟碑文本,大量寺院提供的资料,以及西藏各地部族酋长所发来的表示臣服的信函,这些酋长最远可达东部的打箭炉。麦克马洪报告说,其中一些文献“是精美的手稿,封面装饰华美”,包括“五世达赖喇嘛编撰的西藏的官方历史,即《世界顶饰黄金树》(the Golden Tree of the Index of the Sole Ornamentof theWorld,疑为《西藏王臣记》——译者注),这是一部视野宽广,篇幅宏大的巨著”。随着伦钦夏扎一方搜集的手稿资料等越来越多,陈贻范也变得愈发烦躁(有人怀疑,在1960-1961年中印边界谈判期间,当印度一方开始引用梵文史诗时,中方外交官也是如此表现)。12月18日,陈贻范建议休会一段时间,以便搜集与谈判主题相关的一些文件资料等。他建议双方现在都应起草一个全面详细、确凿可靠的关于领土主权范围的声明,当声明准备好后,应交由大会考虑。无论如何,陈贻范现在非常迫切地需要北京提供资料。经过一番劝说,伦钦夏扎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一旦声明准备好之后,将交由亨利·麦克马洪爵士仔细研究,并进行某种程度的仲裁。于是,西姆拉会议暂时休会。在圣诞节期间,陈贻范参观了泰姬陵(TajMahal)[18],伦钦夏扎则前往一些佛教圣地进行朝拜。会议仍在德里(Delhi)举行,日期被安排在1月12日,届时中藏双方都将自己的声明摆上谈判桌。

在西姆拉会议的第一阶段大部分时间,麦克马洪所做的就是为争取时间而拖延。当1913年10月西姆拉会议开幕时,他手头并没有一份既符合参会双方当前局势、又获得伦敦英国本土政府批准的会议草约。1913年3月,印度政府起草的一份会议草约已无法使用,因为当时并没有规定西藏代表参会,仅仅是1912年8月17日英国提交的备忘录的扩充版。自1912年以来,印度政府对该涉藏条约形成了日益清晰的看法。西姆拉会议开始之后,麦

克马洪开始和本土政府讨论条约事宜。他脑海中不断浮现出近期发生的、证明外国在藏影响力的事件,包括日本、俄国在拉萨的活动情况,他尤为关注“蒙藏协定”(Tibeto-Mongol Treaty)的影响。他指出,自1912年以来中国在藏权力的崩溃,俄国在蒙古的所作所为,已经导致……西藏的现状发生了彻底改变,这显然有损于大不列颠的利益,鉴于我们的地理位置和不断延展的边界线令我们与西藏之间形成了比其他任何外国更为紧密的关系。[19]

麦克马洪认为,所有这一切表明,未来十分有必要在英藏之间直接建立关系,并在拉萨设立一位英国代表。那么,英俄协定该怎么办呢?麦克马洪认为,必须说服俄国人同意对1907年英俄协定的西藏部分做出修改。他指出,俄国人拒绝对蒙古和西藏局势进行类比,但这种情况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麦克马洪指出,根据“俄蒙协定”(Russo-Mon⁃gol Treaty)和“蒙藏协定”,俄国已经为穿越西藏北部边界贸易打开一扇大门,也为蒙藏臣民参与西藏的工业企业等提供了机会。通过蒙古,俄国已经真正掌握了一种现实而间接的手段,以克服英俄协定第三款和第四款强加给自己的限制。[20]英国外交部(the Foreign Office)应当向萨佐诺夫(Sazonov,俄国外交大臣——译者注)指出,俄国已经无视英俄协定的存在,英国现在只需效仿俄国即可。

1913年3月7日印度事务部(the India Office)提出的这个现存的草案,是依据1912年8月17日英国备忘录(thememorandum of17 August1912)起草的,内容如下[21]:

第一款

两国政府[中国和大不列颠]承认,西藏处于中国的宗主权,而非主权统辖下,双方承诺尊重西藏的领土主权完整,不得干涉其内政。西藏内政大权仍然掌握在拉萨的西藏政府手中。

第二款

中国政府承诺不派军队进入西藏,或在西藏设置公务官员或军事官员,或在西藏设置殖民地。自条约签订之日起,若还有中国军队,官员或殖民者留在西藏,则应在一个月之内撤离。

第三款

前述条款不应妨碍古老惯例的执行,即历史上中国驻藏代表携一支人数恰当的卫队驻扎在拉萨,有权在外交关系方面为西藏政府提供建议,但这支卫队人数不应超过300人。

第四款

据此,中国不必再遵守1908年4月20日与英国签订的中英贸易协定;英王陛下政府由此会监督西藏政府履行上述条款关于贸易市场的管理、贸易路线的保护等贸易规定。

第五款

根据当前协议,西藏应当包括察隅、马尔康、察雅、昌都、嘉德、那曲,以及位于唐古拉山脉以南以西的所有地方。

这份协议的措辞与1912年“8·17备忘录”不同之处在于,提出了新的贸易协定。根据新协定,中国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干涉英藏关系的合法领域,也不得试图划定原本属于达赖喇嘛领地的民族西藏和文化西藏的地理边界线。这份草约太过温和,不符合麦克马洪的胃口。与1914年4月和7月形成的西姆拉协议相比,该草约有几处重大的不同点。

截至1913年11月,麦克马洪所需的草约大致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2]:

第一款

大不列颠政府和中国政府承认西藏处于中国的宗主权,而非主权之下,双方承诺尊重西藏的领土完整,不得干涉西藏内政。西藏内政仍交由拉萨的西藏政府管理。[23]

如果西藏政府决定今后改革其行政体制,除了此次条约的签订方之外,西藏应承诺不寻求或获得任何国家或任何国家臣民的建议或帮助。

第二款

(内容与印度事务部的草约第二款相同。)

第三款

前述条款不应妨碍古老惯例的执行,即历史上中国驻藏代表携一支人数恰当的卫队驻扎在拉萨,但这支卫队的人数不应超过300人。

大不列颠政府也同样有权在拉萨设立一位代表,和西藏政府讨论与解决利益攸关的问题。[24]

第四款

三国政府,在承认西藏的特殊地位,以及英国和中国在维持西藏和平方面拥有特殊利益的基础上,同意西藏将远离中国的所有政党和省际政治,中国代表在拉萨的任命和撤职,都将由中华民国总统在与北京的英国驻华大使商议之后决定。[25]

第五款

英国政府和中国政府承认西藏政府授予的权利(中英政府及其各自臣民享有如下权利):在西藏建设铁路、公路、电报、开矿、工业和其他事业的特许权,但西藏政府必须同意,此类特许权不得再授予其他任何国家,除非获得参与本条约签订的签约方的同意。[26]

第六款

中国、英国、西藏政府承认,由于英国的地理位置,在与西藏的外交关系中拥有特殊利益,由此必须承诺,在未经英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西藏不得与任何国家进行任何谈判或签订任何协议。[27]

第七款

据此,中国政府不再享有1893年、1908年贸易协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必履行相关义务;同时,中国也不必遵守1890年协议第三款,即防止锡金——西藏边界的西藏一方采取任何侵略行为。

据此,印度政府承认其遵守1893、1908年贸易协定规定的责任,即维持贸易市场,保护贸易路线的安全等。

据此,中英藏政府重申,除了目前这些协定,之前三方参与的关于西藏的所有协定都需要根据当前协定作出修改。[28]

第八款

根据当前条约,西藏领土应当包括本条约所附地图上红线所标示出的边界线以内的所有领土。[29]

第九款

据此,中国政府同意付给西藏政府补偿金,即从1905年1月1日起至本条约签订之日期间,由中国官员和士兵对西藏政府及臣民,以及在西藏居住的尼泊尔人、拉达克人造成的损失。同样,西藏政府同意,对所有因为同情中国人而被西藏政府关入监狱的西藏官员和臣民提供补偿金,恢复他们已被当局没收的所有财产。[30]

第十款

当对比条约文本之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对于麦克马洪提出的草案,以及哈定勋爵(Lord Hardinge,1910年11月23日至1916年4月4日担任印度总督——译者注)对该草案的支持,英国本土政府并不满意。印度一直忙于准备草案,假设的前提条件是俄国人会默认该条约,“不会提出任何令人尴尬的问题”。这是不现实的。确切地说,自从萨佐诺夫1912年9月访英以来,印度事务部和英国外交部都始终非常确信——若对1907年英俄协定作出任何修改,都会促使俄国人要求英国在波斯(Persia)、阿富汗(Afghanistan)或新疆(Sin⁃kiang)作出补偿。哈定勋爵明确表示,他反对阿富汗地位发生任何变化,也不喜欢让俄国人在新疆为所欲为的想法。在波斯作出让步同样会带来不少坏处。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可能性呢?克鲁勋爵(Lord Crewe,1911年5月25日至1915年5月25日担任印度事务大臣——译者注)建议:

我们必须考虑到替换[1907年英俄协定]第四款将西藏划分成英国和俄国两国的商业影响势力范围的相关内容,我们不为自己寻求任何特许权,也不允许俄国在自己势力范围获得特许权。可供选择的是,该条款可仅仅被修改为确保英俄两国都不得在西藏寻求或获得特许权,除非其中一方表示优先同意。[31]

哈定勋爵也会考虑印度所需的势力范围。该范围自然应将拉萨囊括在内。或许,沿喜马拉雅山脉将西藏领土线向北收缩200英里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克鲁勋爵认为,假如印度政府不同意在西藏之外的地区作出补偿,俄国人绝不可能接受修改1907年英俄协定。无论如何,俄国人永远不会接受麦克马洪提出草约的第五款,因其暗示着英国在西藏的商贸垄断地位。此外,英国代表前往拉萨的权利也无疑会引发麻烦。克鲁勋爵希望将这一条删去。

据猜测,哈定强烈反对俄国在西藏获得任何势力范围的想法。[32]当前的主要目标就是不让俄国势力进入西藏。麦克马洪建议的第五款立即被否定了。然而,哈定无论如何不会放弃在拉萨设立英国代表这一条款。在促成协定成功这方面,哈定绝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哈定,该草约的其余部分只能停留在学术阶段,绝不会获得执行。哈定希望英国外交部更加坚定地进行再一次尝试,以便俄国接受英国在拉萨设立代表的要求,“代价是,我们会承认蒙古协定,但不能在重开的英俄协定中讨论其他问题。”哈定仍无法相信萨佐诺夫的话。哈定允许保留英国在拉萨设立代表一事,给克鲁勋爵和爱德华·格雷爵士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但或许也在考虑,将来在国内与俄国讨价还价的时候,是否放弃这一条可以用作还价的筹码。

1913年12月,麦克马洪本人对他提出的草案

作了重大的修改。[33]对于俄国人如何在最近与中国人解决了极端困难的蒙古地位问题,令蒙古在1911年宣布独立,俄国人甚至还在1912年与蒙古签订了一则协定,这一切都令麦克马洪刮目相看。在1913年10月23至11月5日的“俄中宣言”(Rus⁃so-Chinese Declaration)里,蒙古被划分为两个区域。[34]宣言表明,一个区域是内蒙古(Inner Mongo⁃lia);根据宣言,中国是内蒙古的主权国。另一个区域则是外蒙古(OuterMongolia),该地方

(1)处于中国的宗主权统治之下;

(2)拥有自治权;

(3)属于中国的部分领土(最后一点是在发表宣言的同时,双方互换的外交照会中指出的。)在外蒙古,中国人同意:除了“最高长官”(Dignitary)及其卫队之外,不保留任何中国官员或士兵。条约还规定,将来中俄之间还需讨论由于当前外蒙古地位引发的问题。条约还规定了外蒙古的边界划定范围。当目睹中方代表和藏方代表试图各自描绘出范围差异极大的西藏时,麦克马洪情不自禁地想,或许中藏双方这些彼此冲突的声明可以借助蒙古宣言的原则获得和解?为什么不建议将西藏人所声称的最广范围内的西藏划分开来呢?其中一个区域叫“内西藏”(Inner Tibet,简称“内藏”),在一定程度上位于中国主权(Chinese Sovereignty)管辖范围内;另一个区域“外西藏”(Outer Tibet,简称“外藏”),将会是中国宗主权(Chinese suzerainty)之下的达赖喇嘛自治领地(the autonomous domain of the Dalai Lama)。由此,中藏争论的焦点也会有所改变。西藏的“西藏特征”(the Tibetan character of Ti⁃bet)再也不必担心受到质疑。现在,双方的讨论便可局限于这两个区(即外西藏和内西藏)之内的领域。而此类划分也会给英国带来一系列的政治好处。如果处置得当,英国领土在阿萨姆喜马拉雅山脉的边界地区,再也不会与中国控制下的内藏相毗邻,由此避免了中国人此后向部族山区的渗透。此外,制造出一个内藏,还能在自治西藏和蒙古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区,这就令蒙藏关系的落实在现实中变得更为困难,俄国人也就更难利用蒙藏关系渗透西藏了。狭长的甘肃地区将可可诺尔地区(青海地区)的西藏同外蒙古分隔开来,但在1913年末,麦克马洪似乎认为,因中国占领着甘肃,故(让甘肃作为缓冲区——译者注)并不安全。何况蒙古人还住在甘肃。尽管中俄宣言中规定要为外蒙古划界,但至今还未划定其边界。或许,等印度政府哪一天醒来后很可能会发现,外蒙古已经吞并了中国的这条狭长地区(指甘肃),并成了西藏的邻居。

直到1914年2月20日,伦敦政府才批准了麦克马洪的草案,但在1月6日,伦敦政府就立刻批准了麦克马洪提出的将西藏划分为内藏、外藏的建议。[35]从表面看来,麦克马洪划分的内外藏逻辑性很强。然而,这需要更为严格地阐释蒙古和西藏局势类比,从历史事实讲恐怕说不通。内蒙古和外蒙古的区别是清朝在实践中留下的一个先例,时间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而内藏和外藏之间的区别,对中国人来说则是全新的概念。在清朝,西藏的确被分为许多地区,其治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在东部西藏,分布着诸多通过四川、云南和甘肃省向中国效忠的封建邦国和寺院领地。在中部西藏,则是在拉萨驻藏大臣控制之下的达赖喇嘛领地。但在清朝人看来,中部西藏或许还没有东部西藏的自治程度高。到了清末民初,情况发生了某种变化,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则是从说法上变成了拉萨领地和中国内地。对中国人而言,若在1914年接受内藏的概念,那就意味着明确宣告放弃了西康省——赵尔丰曾苦心经营的目标。

对于达赖喇嘛政府,划分内外藏的观念也没有受到完全的欢迎。内外藏之间稳定的边界线会令拉萨与中国的东部边界更为安全,但与此同时也意味着西藏人要放弃他们声称拥有主权的大片领土。西藏人观念中的主权与当今西方国际社会律师所言的主权完全不同。在他们的意识中,政治臣服与宗教臣服的区别颇为模糊。西藏边界地区和中国之间错综复杂的传统关系倒是十分符合西藏人在世界上的地位。达赖喇嘛对于赵尔丰时代发生的变化极为不满,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这些变化影响了拉萨在东部西藏的权力,实际上拉萨在东部的影响微乎其微,而是由于这种变化违背了康熙、乾隆时代确立的原则和模式;这些变化成为内外藏概念暗含的合法依据。内藏或许被认为不符合中国的省份结构模式,而西康也会被宣告无效,但内藏仍然在中国的某种主权统治之下。很难说内藏也处在西藏主权统治下。因此,西藏人不得不面对他们原本已经忽略的局势。现在,正如西康建省一样,西藏人被剥夺了对其东部地区的象征性控制。但在西藏人

的政治理念中,他们非常重视象征意义。

正如我们所见,对亨利·麦克马洪爵士而言,内外藏这两个区域的概念似乎合情合理,颇具吸引力,但这一概念也致使西姆拉会议最终未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三方协定。从很大程度来看,未能形成有效的三方协定导致了今天中印边界处于不稳定状态。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参见《麦克马洪线》原书(The Mcmahon Line:A Study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dia,China and Tibet,1904-1914,byAlastair Lamb,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6)第477-492页。

[2]亨利·麦克马洪(Sir Arthur Henry McMahon,1862-1949),英国外交官,曾在英属印度任职。在“西姆拉会议”期间,担任英印政府外务大臣、“英国全权代表”——译者注。

[3]陈志让(Jerome Ch’en,1919年生,1943年毕业于西南联大经济系,1947年考取中英庚款赴英深造,1956年在伦敦大学历史系获博士学位。1963-1971年执教于英国利兹大学,先后担任讲师、高级研究教授,1987年以后,为加拿大约克大学名誉教授。1980年当选加拿大皇家学会会员。在中国近现代史多个领域,尤其对袁世凯、孙中山、毛泽东等政治人物的研究成就突出——译者注)认为,直至西姆拉会议开场之前,只有中国人同意与西藏全权代表谈判,英国才准备承认中华民国。持此类观点的证据是:西姆拉会议在10月6日正式开始,英国在10月7日正式承认中华民国。但实际上,这一证据似是而非。

承认中华民国涉及所有国家。尽管英国串通俄国和日本,试图通过利用承认中华民国作为在西藏、蒙古和满洲里获得特权的筹码,但显而易见的是,一旦其他国家开始承认中华民国,英国、俄国和日本也必须跟随这一步伐。

世界各国承认中华民国的顺序如下:1913年4月9日,巴西(Brazil);4月10日,秘鲁(Peru);5月2日,美国(the United States)。其他国家则推迟到10月6日国民大会正式选举袁世凯为中华民国总统、10月7日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之后,才又开始承认中华民国。10月7日,在日本的建议下,13个国家承认了中华民国:瑞典(Sweden),西班牙(Spain),比利时(Belgium),俄国(Russia),丹麦(Denmark),法国(France),葡萄牙(Portugal),日本(Japan),荷兰(Hol⁃land),英国(Britain),奥地利(Austria),意大利(Italy),德国(Germany)。10月8日,瑞士(Swiss);10月9日,挪威(Nor⁃way)成为最后一个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由此可见,西姆拉会议的开场时间和英国承认中华民国的日期仅仅是巧合。参见陈志让(Jerome Ch’en)著:《袁世凯传》(Yuan Shih-k’ai1859-1916),伦敦,1961年,第175页;高第(H.Cordier,法国汉学家,又名高亨利,考狄埃—译者注)著:《中国通史》(Histoire Générale de La Chine),四卷本,巴黎,1920年,第四卷,第293页;麦克奈尔(H.F.Mc⁃Nair)与拉克(D.F.Lach)著:《现代远东国际关系》(Modern Far Easter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第2版,纽约,1955年,第149页;张忠绂(Chang Chung-fu)编著:《中华民国外交史》(Chung Hua Min KuoWaiChiao Shih,A Diplomatic Histo⁃ry of the Chinese Republic),第一卷,重庆,1943年,第37-54页。我十分感谢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的同事罗博士(Dr.Lo)为我提供了张忠绂的著作。

[4]查尔斯·阿尔弗雷德·贝尔(Sir Charles Alfred Bell,1870年10月31日-1945年3月8日),英属印度官员、藏学家。1908年担任锡金政治专员。1913年“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任命贝尔为所谓“西藏问题”顾问。其著作《西藏今昔》和《达赖喇嘛画像》中对西藏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多所歪曲——译者注。

[5]阿奇伯德·罗斯(Archibald Rose),担任英国驻中国云南腾越领事,被印度政府选中,针对中国事务为英国代表出谋划策——译者注。

[6]夏扎·班觉多吉(1860-1919),西藏贵族,夏扎家族家长,曾任噶伦、伦钦等职,在1913年举行的受英国人操纵的“西姆拉会议”上,担任所谓的“西藏全权代表”——译者注。

[7]FO 371/1913,第31252号文件,印度事务部致函英国外交部,1913年7月7日,麦克马洪委员会,1913年7月31日。

[8]研究西姆拉会议最重要的资料就是麦克马洪的《最终备忘录》(FinalMemorandum),该备忘录附在哈定勋爵发给克鲁勋爵的公文中,1914年7月23日。这份冗长的文件还可在以下资料中找到:FO 371/1931,第43390号文件,印度事务部致函英国外交部,1914年8月26日;FO 535/17;PEF 1913/20。在后面的行文中将《最终备忘录》简称为《备忘录》(Memorandum)。

许多和西姆拉会议相关的文件都保存在《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这部著作似乎是在日本人的赞助下出版的,包括真正来自英国档案的一些文件,仅有偶尔的一些排字印刷错误。我对比了本著作与印度事务部和英国外交部档案的所有内容,以下简称为BQ。

[9]《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第1页。

有趣的是,在这些声明中,西藏人小心翼翼地将柴达木盆地(the Tsaidam swamp)排除在外。麦克马洪将柴达木盆地划入西藏领土范围,但伦钦夏扎却拒绝接受。麦克马洪认为,西藏人的这种不情愿表明西藏尊重蒙古对柴达木盆地的主权声明。由此,从某种意义上看,他又发现了证明“蒙藏协定”存在的一个新证据。

[10]《中藏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Question Between China

and Tibet)中,北京,1940年,第7页。

[11]该数据很可能是钟颖(Chung Ying)1910年2月进入拉萨后,中国在中部西藏势力增强之后得出的。对中国人来说,1910年2月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正如英国人将1904年荣赫鹏使团出发前夕也视作具有一定象征意义。

驻藏大臣(Amban)这个术语,自清朝崩溃后已成为一个落伍过时的名词。我之所以还保留这个词,是因为在西姆拉会议期间,该词仍出现在英国人讨论西藏问题时使用的语言中。

[12]以上汉译参考《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下册),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6-877页——译者注。

[13]《备忘录》(Memorandum)。

[14]听说了麦克马洪的建议之后,陈贻范随即卧床不起。接下来的几天,英方代表认为这标志着西姆拉会议的终结,至少从中国政府方面来说是如此。英国人还没有忘记,1905年加尔各答谈判就是因为唐绍仪(T’ang Shao-yi)外交称病而被终止。

[15]《备忘录》(Memorandum)。

[16]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六月,清政府任命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揭开了川边地区改土归流的序幕。1911年,赵尔丰改署四川总督,以傅嵩炑代理边务。傅体察边情,于当年8月具奏清廷,建议川边改设行省,拟名“西康省”——译者注。

[17]赵尔丰,字季和,汉军正蓝旗人。光绪二十九年任四川总督。三十四年二月庚申,赏赵尔丰尚书衔,为驻藏办事大臣,仍兼边务大臣。武昌起义,资政院弹劾赵尔丰,后为标统尹昌衡所杀。参见《清史稿》列传卷二百五十六《赵尔丰传》;吴丰培、曾国庆编撰:《清代驻藏大臣传略》,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74-282页——译者注。

[18]泰姬陵(TajMahal),全称“泰姬·玛哈尔陵”,又译泰姬玛哈,位于今印度距新德里两百多公里外的北方邦的阿格拉(Agra)城内,是莫卧儿王朝第5代皇帝沙贾汗[ShelJehan]为了纪念其已故皇后泰姬·玛哈尔而建立的陵墓。该建筑由殿堂、钟楼、尖塔、水池等构成,全部用纯白色大理石建筑,是伊斯兰教建筑中的代表作——译者注。

[19]《备忘录》(Memorandum)。

[20]《备忘录》(Memorandum)。

[21]FO 371/1610,第10751号文件,印度事务部致函英国外交部,1913年3月7日。

[22]FO 371/1613,第58681号文件,总督(Viceroy)致函印度事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1913年11月12日;第58684号文件,赫泽尔(Hirtzl)致函兰利(Langley),1913年12月2日。

[23]“主权”(sovereignty)这一表述,曾在1912年8月17日备忘录中被删去,现在又出现在这里,也是印度事务部草案中的第一款。

[24]这一条款与印度事务部草案第三款有轻微的措辞差异:关于驻藏大臣在西藏外交关系中拥有话语权的说法现在被删去了。麦克马洪辩解说,在过去,驻藏大臣只有权处理西藏与尼泊尔、不丹和锡金之间的关系;正是英国的政策终止了中国与这些喜马拉雅山国的关系,因此,在这种语境中,不提驻藏大臣在西藏外交关系中的地位是明智的。西藏外交关系这部分在第六款中已经详细述及了。

[25]麦克马洪提出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四川和云南省不再干涉西藏的内政。英国外交压力和中央政府的压力对这两个省都没什么用处。哈定勋爵不同意该条款,尤其不同意第二部分涉及任命与撤离驻藏大臣的程序方面。因此该条款被否决了。

[26]在此,麦克马洪试图对抗俄国人可能通过蒙藏协定从西藏经济中获利的企图。哈定勋爵认为,无论从哪方面来看,该条款都制造了中英两国在西藏的商贸垄断地位,认为该条款与1907年英俄协定中的相关内容相冲突。因而,这则条款被废弃了。英国在西藏的商贸利益仅剩下1908年中英贸易协定能予以保证了。

[27]该条款的设计目的是控制西藏与中国和尼泊尔的关系。根据这一理解,中国也被归属于“任何国家”的行列。这款内容直指1912年“俄蒙协定”的第三款,参见附录13。[28]该条款的目的是,清除现存英藏条约关系的框架结构,尤其是为新的贸易协定铺路。

[29]这幅有争议的地图,是西藏和边界地区的轮廓示意图,在皇家地理学会所绘制的比例尺为1:3800000的地图基础上所绘制。在西姆拉会议期间,在这些地图上增加了几条线。

在1913年12月、西姆拉会议开始之前,哈定勋爵就已经决定,“鉴于西藏与不丹、尼泊尔之间的正确边界可能会出现争端,我们认为最好先确定印藏边界,即不丹东部和缅甸东北部突出部分的阿萨姆——西藏边界。”这条英国与西藏边界的特殊延伸线也就是后来世人所知的“麦克马洪线”。

[30]哈定勋爵认为该条款是评估中国政府赔偿金额的一种手段,不必出现在西姆拉会议中。1914年4月,该款从西姆拉草约中消失。西姆拉会议中建议的赔偿总金额为424,840卢布。

[31]FO 535/16,第447a号文件,印度事务大臣致函总督,1913年12月3日;PEF 1913/18,第4619/13号文件,印度事务部备忘录,1913年12月3日。

[32]FO 535/16,第474号文件,总督致函印度事务大臣,1913年12月11日。

[33]《备忘录》(Memorandum)。

[34]参见《麦克马洪线》附录15。

[35]《备忘录》(Memorandum)。

[责任编辑 陈立明]

[校 对 赵海静]

D823

A

1003-8388(2015)03-0015-07

2015-02-04

梁俊艳(1978-),女,新疆阜康人,现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西藏历史,西藏近现代史,西藏与英国关系史。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特别委托项目子课题“《麦克马洪线》的翻译”(项目号:XZ121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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