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因事成制”模式运行论*

2015-02-20 11:04肖燕雄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肖燕雄

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因事成制”模式运行论*

■肖燕雄

“因事成制”模式是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有效路径之一。对“因事成制”模式的运行轨迹进行设计,首先必须理清其中的几组关系,如“例外”与“日常”、“决断”与“民治/自治”、“社会”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因事成制”模式的运行可以吸纳政策分析的研究方法,但又要防止其弊端。“因事成制”的运行路径可以归纳为:以重要事件为标志的特定的物境使中国的制度革新者对西方和中国的传统经验产生了丰富的联想,以往成功经验中的关键词成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可替代性方案,为了推动该方案的落实,社会辅以多方联动的方式促使政府果断解决问题,并在具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实现法律与社会的结构性耦合。

中国新闻;“因事成制”;再情境化;法制建设

一、引言

“因事成制”是笔者受成语“因势成事”的启发而创生的一个学术概念,它被用来描绘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与革新的一种新型路径模式。2006年,笔者在博士论文中提出,我国新闻法制变革的空间主要留存于市场经济、传播技术、道德规范、司法诉讼四大领域。①在2009年,笔者撰文批判了我国多数学者的新闻法制建设的狭义“新闻自由”现世化的依赖路径。②在2010年,笔者首次提出“因事成制”概念,并以现实个案为由头,从新闻法的敏感性、“因事成制”的现实必要性与法理可证成性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新型路径作了初步思考。③依笔者在文中的意思,“因事成制”指的是,对于社会最需要、但是立法最困难的新闻法而言④,其适宜于借助重大的非常规性事件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发展契机和给广大国民造成的心灵震撼(包括痛苦的和快乐的),顺势而为地突破固化思维、革新制度内容。其中所倚重的事件可能是突发的,也可能是可以预期的。它既紧紧抓住新闻法制变革中人们追逐权利、利益的痛处和痒处,又紧紧依靠行政权力的强制作用、学者的理论生产力乃至领导个人的智慧推动新闻法制建设;它既是一场法律革新,又能避免法律“一步到位”所带来的秩序震荡,它是“渐进变革”与“休克疗法”的有机统一。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笔者一直在探讨,如何将“因事成制”路径与我国历史上以及将来的新闻法制建设关联起来。于是,在2015年上半年,笔者发表了两篇论文,分别论证了“因事成制”是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传统路径,⑤也是未来接续和超越我国新闻法制传统的四条路径之一。⑥但是,笔者知道,仅仅做到这些还远为不够,接下来还必须具体思考“因事成制”这一模式的运行细节,于是就有了本文的阐述。对这一模式的运行轨迹进行设计,包括理清其中的几组关系,实为必要,因为“因事成制”不是一览无余的平坦大道,而是复杂关系的集结体,这些关系拿捏不好,运行路线就会跑偏,甚至迷路,所以本文分两大部分展开讨论,以期全面思考该模式的运行规律。

二、“因事成制”模式中的辩证关系

1.“例外”与“日常”

“因事成制”中的“事”无论是突发事件还是预先安排的重大事件,都有超出日常生活轨道的内涵,都属于“例外”。那么,此等“例外”有何“日常”意义呢?

当今社会是“风险社会”。西方学者对“风险社会”的概念和内涵有自己的理解。在中国传统里,“风险社会”就是“多事之秋”的意思。法治社会里的人们,要应对“多事之秋”的局面,法律常常显得不够用。因为,很多事和很多事里的人常常溢出原有法律的框架。季卫东先生在其题为《风险社会的法治》的发言中两次说到“例外”与“日常”的关系:“风险社会总是与危机、事故、损害相联系,经常遭遇紧急事态,使‘例外’反转成‘日常’,从而在不同程度上迫使法制修正既定的路线”;“中国传统法实际上是始终把‘例外’作为‘日常’,归根结底是以紧急事态为前提来进行制度设计的”。⑦两句话所表达的观点就是“因事成制”的意思,只是后一句话的佐证材料,笔者反复搜索未果。但作者的大意是每一个人都能接受的,即中国传统一向不重视法制建设而只偏于道德教化,只有面对“被逼无奈”的事件时才会想到刚性的措施,而当这个事件具有很强的可类比性时,前人们就会设计刚性的法律,既应对眼前,又防患未来,而且一旦特殊立法,此后便成为了常法。

在西方,较早对“例外”状态进行过全面分析的哲学家是克尔凯郭尔。用他的话说:“例外解释常规及其自身,如果人们想正确地研究常规,就只好先找到真正的例外。例外比常规更清楚地提示一切。无休止地谈论常规已经令人厌倦,世界上存在着例外。如果它们无法得到解释,那么常规也无法得到解释。这个难题常常没有引起重视,因为常规不是以情感去思考而是以令人舒适的浅薄去思考。但是,例外却是以强烈的情感来思考常规。”⑧在克氏看来,例外是比常规更为基本的范畴,常规的解释依赖于例外的解释;例外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还因为例外有更多的人文关怀,这种关怀的情感能够给常规的重建带来启示。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著名法学学者苏力说,他偏爱例外,“只因为真正需要思考或挑战并最终能拓展我们思考和知识的从来都是看起来异常或例外的现象”。⑨

但是,法律上的例外的常规化如何保证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如何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有学者开出的药方是: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必须以法律体系的整体现实有效性为条件。这个法律秩序的整体实效性,不能仅仅从普通社会学的纯粹外部观察者的角度来界定“实效性”的概念,而必须从人们对法律规则所持有的规范性态度的角度来理解。这个态度就表现为对法律规范体系的整体“认同”。⑩笔者认为,“因事成制”产生的“例外”性法规要想获得整体“认同”,必须体现文明、正义、公平的理念,一定要有符合这些理念的人文视野。具备这些要素的法律将会推动社会进步,反之,则会助纣为虐。下文提及的施米特的政治法学就是后者的一个典型案例。

2.“决断”与“民治”/“自治”

当代政治哲学家吉奥乔·阿甘本也有一个论断:“例外状态已然常规化。”例外状态始自战争,进而普及到各个领域,成为一种常规化的国家治理方式,立法机构将立法权让渡给了行政机构。(11)许多突发事件的处理都交给了政府去决断,因为紧急状态需要政府快刀斩乱麻,此时,政府可能有法不依,也可能压根就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立不立法,看政府的心情。但是,在法治社会里,即使是行政决断也要依据法律秩序和程序,不能落入施米特形而上学的决断。施米特认为,“同每个其它秩序一样,法律秩序依赖于决断而非秩序”。当国家面临着规范以外的状态时将如何应对?施米特提出一个屡遭批评的论断:法律“就是决断例外状态”。他的决断理论将秩序以外的“例外”常态化,并不在乎为何做出和怎样作出这一决断,也不关心决断的内容如何,决断本身成为一种根本性存在,决断与主权者意志相关。“把施米特推到极端,就是暴君或者暴民可以任意指定‘敌人’,捏造不存在的‘危险’,继而以‘决断’的名义实施暴政”。(12)

新闻法制的“因事成制”当然不需要这样的决断。我们的决断必须基于法治思维。大事临头,需要当政者或立法机构当机立断,在法律革新层面拿出切实的举措来,使法治理念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或慢作为,就需要学者或者民间人士共同努力,提供理论支持,助推事件发展。拿孙志刚事件来说,恰如学者所言,这一事件“是我们学者在推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取得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推进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中,由于学者的呼吁,由于舆论的影响,政府很快作出反应是值得肯定的”。(13)也就是说,此时,“民治的秩序”必然会发生作用。但是,只用这种秩序来解决眼前危机而不顾革新法制以防患于未然,显然于事无补。于是,“民治”要与“决断”相结合。(14)即必须明白新生法制的基本内涵,采取恰当的革新法制的方法促生新法。既能学到法制新内涵又能探索其中学习方法的“决断”。做法主要就是:法律移植。“因事成制”和“法律移植”是嵌套和被嵌套关系的两条法制革新路径。“因事成制”是一种思维取径,“法律移植”是落实这一取径的具体做法之一。西方学者认为,法律职业群体更喜欢模仿并接受来自外国法律秩序的规则和原则,而不喜欢对来自社会的外部刺激直接作出反应。如,他们更愿意从法律传统(包括别国的传统)中推导出解决方案,而憎恨无中生有的创造性方案。但是,新颖的法律话语应该重视外部现实的压力。这个压力表现为,特定时刻表达出来的求助外国法律规则的诉求。(15)这位学者的前后表达是有矛盾的,模仿、接受外国法律与对外部刺激作出直接反应的关系不是相冲突的,而是密切关联的。恰如他在下文所写,对外部刺激作出反应的表现之一就是求助于外国法律规则。不管怎样,这位学者的意思是,在特殊时期,社会刺激法律变革与法律移植必将自然地嵌合在一起,不可偏废,即,“民治”与“决断”统一于刺激性事件提供的机遇中,要经由“民治”实现“决断”。比如,中国新闻法制传统也就源于具体事件刺激中民众言论所激发的满清王室的“移植”性“决断”(16)。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看,法律移植都是社会和法制发展过程中不争的事实和一种法律发展的常态,在全球化已成席卷之势的当代,尤为如此。”(17)一个国家的法律既有开放性,又有运作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拒斥移植法律。如那些同一个国家的伦理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移植起来就相当困难。再如,如果本国法律实践过程中没有面对或遭遇疑难案件,则无论国外的法律制度多么成功、多么先进,都很难进入到这个法律系统中。(18)但是,换而言之,如果这个法律系统遭到了外部事件的刺激,事件逼迫法律作出自我调整以适应信息变化要求,法律移植就显得顺风顺水。这种移植被西方学者称之为“有机性迁移”,以区别于可以简单照搬的“机械性迁移”。之所以被称为“有机性”,是因为,这时“法律与社会存在选择性关联”。(19)面对这种“选择性关联”,当机立断地进行“决断”就是“自治”基础上的有效变革。

3.“社会”与“政治”

新闻法应该是回应型法,既是回应社会的,也是回应政治的。其中,“社会”与“政治”关系的把控至关重要。此时的“社会”表现为具体事件及其所体现的复杂内涵,而“政治”就是事件中所蕴含的内涵之一——国家、政府利益与权力。有国内法学学者说,法律如果只“迷恋18世纪以来形成的一些抽象的人权原则,而忽略了这些人权原则背后的政治意涵,忽略了人权概念背后的‘国家利益’,往往容易导致所谓的‘书生误国’”。“如何将思想与政治结合起来,如何将普遍的人权原则与具体的政治利益(尤其国家利益)结合起来,不仅是16世纪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思考传统,……而且是孔孟之道、儒法合流等等治理天下的内在传统。”(20)此说很成问题。首先,它以二元思维将所谓的大政治(如正义、人权等)与小“政治”(如政府利益与权力)对立起来,也就是将“社会”与“政治”对立起来。虽然他也谈到两者的结合,但所谓两者的结合就是基于两者对立的前提去谈的。实际上,两者不需要人们去硬生生地“结合”,只需要以公民权利和社会文明的前提去考量国家或政府的利益诉求即可。真要“结合”,两者也不是对等的“结合”,而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后者对前者的偏依性“结合”。美国学者费斯和桑斯坦主张,国家、政府应该参与言论自由的构组,就是这个意思。而一些国内学者对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的错误思考主要表现在,以单维地定义新闻自由的内涵为基础,对当前政府的诉求要么直接化(空洞呼吁),要么隐匿化(回避重要的疑难问题),而不去思考使目前的诉求逼近法制基本要义的具体路径。再者,孔孟之道、儒法合流等等治理天下的传统,其实是“天子齐家”的传统,哪有“天下”之心和“天下”之公!天子只有自己的“政治正确”,没有社会的正义、公平,而传统士人只是为天子的这种观念谋划理论和路径而已。

这样的思维极容易走向施米特的政治法学。他的法学是极端的国家意志主义法学。他认为,主权不服从宪政状态,而是在关键时刻拯救宪政状态;主权依赖的不是宪法,而是高于宪法的决断。元首是主权者,是民族共同体的化身,表达了人民意志。施米特因此断言:“法律就是元首的计划和意志”。国家意志是种族意志,种族问题就是最大的“政治”问题。施米特的民主理论不是包容性的,而是排他性的,他认为民主“首先要求同质性,其次——如果必要的话——减少或根除异质的成分”。此种形态的“民主”实质上已经带有极权主义的印迹。他在此为我们设下了一个循环论证的逻辑陷阱:一切公共事务都与民族相关,一切与民族相关的事务都是政治事务,一切政治事务都会遇到敌人,而敌人又只能在“战斗”中发现,于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格局就出现了——在不断的战斗中发现敌人。(21)

假设我们的法律也是如此服务于这种或其他某种“政治”(它常常被冠以“国家利益”),而不是服务于最“形而下”的“公众”或“社会”(当然,它必定与“形而上”的人权等理念牵连在一起),那么就真正地变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因事成制”的路径就是要警惕这种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法律践行方式。它既要将“权利”放下云端,将冥思转为实践,又要使家、国之需靠上恒在的抽象理念,并与之形成交往互动,以“对话”的姿态生成鲜活的场域,并催生“适者生存”的法律。

三、“因事成制”模式运行的初步构想

1.对“政策科学”的吸纳与批评

1954年,张佛泉先生在其名著《自由与人权》中通过研究发现:有独特文化的民族学习、仿效人权制度,或在一定政治范围里实施民主制度,需要在法制以外至少有精神和社会的支持和道德与社会制度的预先或同时的改造,以作适度的配合。但是,这种近乎技术性的学习如何开始并进行?他找到了“政策科学”。他所认识的政策科学,就是针对重大问题,动员一切可能得到的有关科学智慧,配合行政人员的实际经验,根据实况与材料,首先澄清问题的主要目的,然后再确定解决方案。所拟方案在实施之前,要在许可的范围内先作一番试验;在付诸实施后,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作出修改。(22)笔者认为,论者在60年前就提出过这一观点,具有深刻的理论前瞻性。不过,对此,我们仍然要有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过于绝对化,不能过于粘着于这种方法。

政策科学也称政策分析,指的是一种对政策的调研、制定、分析、筛选、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研究的方法。政策分析的核心问题是对备选政策的效果、本质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它是在运筹学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在运筹学和系统分析的定量分析基础上,侧重于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新的政策方案和解决途径。系统分析要求对备选方案结果进行预测,要求系统变量和系统模型有清晰的定量的表示,要求做到“三个一致”:局部决策与总体决策目标一致、技术与经济分析标准一致、逻辑推理过程前后一致。

诚如张佛泉先生的总结,政策分析的基本步骤是:第一,收集信息,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及其中无法控制、纯由环境决定的因素。第二,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和数据来分析要素间的关系。第三,建立目标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第四,建立模型,常用的政策模型有:理性模型、经济合理模型、启发式模型、程序决策模型、超理性模型、突变模型等。第五,对不同的政策方案进行试验。第六,对试验方案择优而从,并进行修改。政策科学的科学主义实证分析精神彰显了美国政治研究的特点和优长,“因事成制”模式不妨对此进行充分学习并吸收。

但是,政策分析针对风险社会而言还是一种“关门立法”行为。其“关门立法”在于:第一、实际操作过程是各种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与制定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妥协的过程,“事在人为”的因素超出了严密的推理要求,政策制定很难达到上述的“三个一致”。总而言之,政策制定者的道德素质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制度本身的伦理诉求;第二、政策分析方法本身的自足性和封闭性难以保证新立制度在应对突发性变故时的实效性。这其中就包括,专家的科学素养不一定跟得上形势的发展。有论者说,如果风险立法中以政策分析为主,即一般以专家通过科学方法计算所得出的标准值为依据确定某种风险的可接受程度,然后通过立法的形式使某种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科学和科学方法本身的局限极有可能对这种专家立法构成挑战和危机。专家立法追求世界秩序的普遍性、逻辑性、可计算性、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然而,专家知识本身的缺陷使得这些形式理性实质上变成了造成风险的原因之一。专家立法将风险的发生化约为测量、计算、概率,通过一套风险管理的制度来应对。可是,无论计算出来的数据多么微小,却总是有“万一”的可能。然而,这种“万一”一旦发生,其结局将是毁灭性的。(23)因此,风险规制依赖于以政策分析为基础的立法无疑是一场赌博,是赌博就要对之警惕,哪怕这场赌博的胜率达到99%。总之,没人能保证这种科学主义的管理模式的真正科学性。而且,应对带来即刻危验的风险事件,我们也不能用这种“慢工出细活”的分析方法去处理。更本质地,对我们来说,这样的定量研究方法远没有定性方法来得重要。在我们国家,许多应对之策不需要我们用繁琐的科学方法去发明创造,而只需要去借鉴人家的先进经验便可。那些被别国历史反复检验过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只要不与我国的政治、法律发生震荡式冲撞,就应该勇敢地“拿来”,不能以文化传统为口实将其一棍子赶出去,也不要总是担心政治上的“机体排异”效果。在全球化时代,总有全球化的基本内涵。应对这些内涵层面的东西,我们大可果敢行事。只有那些真正有文化、政治重大冲突嫌疑的制度,我们才需要以政策分析的方法谨慎从事(当然,这也不是由某个人或某些人说了算,而是要通过正当的议决程序来确定),最终让属于“软法”的政策变为真正的法律。

美国重视政策分析,英国亦如是。英国的政策分析有两个特点:一是重视伦理诉求,二是强调讨论与协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人民对政府官僚体系和专长的普遍怀疑开始增长,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风险规制标准普遍为公众所不信任。有英国学者认为,增加公众信任的方法有很多,不论风险评估如何,强调道德伦理以及预防原则,是可在某种程度上排除恣意裁量的有效方法;标准制定与其说是逻辑推断过程,不如说是制度设计中的实用主义的权衡过程。如,英国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在它的第二十一份报告中指出,标准制定是一个“实践判断”的过程,它是由“一个努力探求满足多种约束和立场的审议过程”所达致的(24)。质言之,它强调的也是民间的反复商讨、判断的作用。这个商讨与判断过程是一个带着强烈的问题意识、基于道德伦理的反复“证伪”的过程,而不是只以数据说话的定量研究过程。一般而言,定量研究是民众意见参与不了、只由“专家”专断的过程,但这一过程的展开,除了需要依赖“科学”方法外,还需要专家的人文伦理、远见卓识作保证。如果违背常识、违背人伦,数据将导向“平庸之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向来是弱项(25),但是,并不是弱者就一定要得到“补强”。中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以世界的眼光、开放的心态,通过恰切的途径保障权利、平衡利益,而不是以“屑小”的数据去证明早已被证实的理论或理念。

2.“因事成制”的路径模型:物境-联想-联动-再情境化

“因事成制”作为一种法制建设路径或方法论模型,包含了如下四个前后相继的步骤:物境-联想-联动-再情境化。

“物境”一词用来说明中国新闻法制建设所因应的问题。(26)一些学者和业界人士都对我国《新闻法》的出台深表关心,因为在他们心目中,新闻界的一切无序现象皆可归因于《新闻法》的缺位,换句话说,一旦有了《新闻法》,所有的不良现象将随之荡涤干净。这种思考虽然片面——如将《新闻法》等同于新闻法制,将新闻法制等同于新闻法治,但是,它至少说明现实中的确存在诸多需要法制来解决的问题。有学者将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包括有偿不闻)、新闻侵权、低俗之风以及不良广告称为新闻界“五大公害”。在新世纪,这些现象可谓层出不穷。如,2003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有偿不闻”事件、2008年的新闻封口费事件、前几年的多名记者被逮捕事件。2014年6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又公布了近期查办的八大新闻敲诈典型案件。另外,调查记者和公民记者的权利、地位问题也引发了诸多讨论。这些“物境”性问题是强有力的刺激因素,并由具体的事件刺激转变为问题刺激。它刺激固化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更刺激法律的“约束性安排”。它是一种外部的喧扰,这种喧扰使已有制度安排产生剧烈的混乱,以至于不得不进行内部重构。(27)

“联想”可以表述为:问题压力下的中国反应方式。按人之常理,除非你回避问题,否则碰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想明白你需要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用什么方式得到这个结果。这个方式可能是别人的先进经验,也可能是自己的个性化处理方法。如果涉及纠纷,还可能是“事已至此,你们双方看着办吧”的自然和解方式。对于问题解决者来说,这些解决方式分别是外来的、内在的和自生自发的方式。中国新闻法制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现实问题,那么,以什么方式建设起来的新闻法制才能很好地解决中国问题呢?为此,法制建设者们必须上下求索、左右思考。这就是“联想”。笔者认为,我国新闻法制建设是内、外方式兼修,同时还有自生自发方式的三结合的路径。对外方式即法律移植的“联想”;对内方式即传统资源的“联想”;自生自发方式即事件自动平复的“联想”,此中,具体事件是刺激“联想”的触媒。前两种“联想”的展开,需要依凭记忆的功能。只有丰富的知识记忆,才有思想的发酵;只有传统和民族的记忆,才可能唤起自尊和自信。记忆是联想转化为创造力的途径。正因为此,人们在面对别人的优长时,总说他的老祖宗早已如何,这是有其道理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不惮其烦地梳理我国新闻法制的过往经历和优良传统。

若需充分发挥“联想”的作用,还需要一番“联动”之功。联动是指多方力量共襄一举的行为,常常表现为传媒与传媒的联动、传媒与民意的联动、民意与政府的联动,其核心是新闻传媒。如在孙志刚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三种互动。传媒要动员民意,民意要推动法治进程,官方要顺应民意。传媒对孙志刚事件的报道,带动了民意,产生了驱动,驱动之下形成了政府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首先,这种良性互动得益于《南方都市报》设置的一个议题,倘若没有两位记者将此事披露出来,那么孙志刚这三个字是断然不会被人们所知晓的。其次,由于众多媒体在其中起到了良好的中介与推进作用,民意和舆论被激发起来,主题被突现出来。试想,《南方都市报》将此事披露后,如果没有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新浪网、人民网、新华网的交互作用,这个事件中的主人公只能是每年都会冤死的众多默默无闻的亡魂中的一个。正是由于中央、地方媒体的突出报道,引起了公众、网民、学界,甚至海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由此形成了一股合力。在这股合力中,三位青年学者利用多种途径助推事件前进,将纷纷攘攘的民意向公平、正义之维集结,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聚焦作用,最后促使政府与民意达成共识,以一个人的死促成了一部法的生,使该事件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事后,《法制日报》在纪念孙志刚事件时,围绕“依宪治国”总结了该案多个方面的意义,比如有:第一、宪政理念的推行和实践需要传媒和法律界的通力合作,学者和律师可运用专业资源,传媒和记者则可以调动社会力量。第二、以该案为代表、反映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典型个案,蕴藏着巨大的创新机会,是推动宪政的契机。(28)

事件刺激不仅刺激与本土有关的法律话语本身,而且还刺激与法律具有紧密关系的社会系统与社会话语。它不只是让法律适应新的变化情境,而是要释放进化的动能,这个进化包括:法律规则本身的重构和外部情境的调适性变化,亦即有一个双重“再情境化”的过程。即使有刻不容缓的事件刺激,我们也不要将法律移植想得过于简单。新闻法律制度与我们国家的政治文化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以至于我们的政治系统若不发生深刻的变化,法律就无法有根本性的改变。职是之故,笔者不主张在“新闻自由”上一步到位的《新闻法》,而主张新闻法制建设流水线上的工序性改进。比如,在遵守“党管媒体”的基本前提之下,我们如何重构新闻媒体创办主体的多样性?如何使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消费者权利之间大致平衡?此中就不仅仅是制度上的文字表述问题,而是一个制度“再情境化”的过程。制度的“刺激性安排”不同于制度的“约束性安排”,它更需要法律与社会的协同性创造,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社会结构,这样才能体现两者之间存在的紧密的结构性耦合关系。大凡“刺激性安排”都会带来其他社会系统的混乱,这就需要各社会子系统进行协同演化,而不是坐视矛盾的存在不管不问。社会的调适性演进既表现为有形的物质形态,也表现为无形的话语形态。比如,此时权力话语的干预就有了施展身手的舞台,司法程序的救济也显得十分必要。

总括地说,以重要事件为标志的特定的物境使中国的制度革新者对西方和中国的传统经验产生了丰富的联想,以往成功经验中的关键词成了解决中国问题的可替代性方案,为了推动该方案的落实,社会应辅以多方联动的方式促使政府果断解决问题,并在具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使法律与社会实现结构性耦合。

四、结语

“因事成制”离不开实用主义立场和方法。实用主义对“事实”很感兴趣,并因此期望很好地了解不同活动进程如何操作、特征如何以及可能有什么结果;实用主义强调,所有的思想都是社会的,其目的都是为了目前或未来的行动;实用主义作为一种处理问题的路径,它是实践的和工具性的,而不是本质主义的(如我国以“急用先立”原则制定的广电法规就是非本质主义的);它感兴趣的是,什么东西有效和有用,而不是这“究竟”是什么东西,实用主义法学们拒绝承认:法律是一些永恒原则并以逻辑操作予以实现的东西。(29)

“因事成制”的结果只为有思想准备的人而准备。所谓有思想准备,包括“对一切保持怀疑的态度”。“怀疑主义”建基于质疑与批判之上,怀疑主义不承认有普遍的、先在的真理,反而认为,知识的适用程度是有限的。具体而言,怀疑主义法学观并不怀疑形而上意义的真理,而是怀疑常识意义上的普遍原则。它认为:知识和真理是与具体的参照系紧密相联的。在认同经验与事实这一点上,怀疑主义最后与实用主义殊途同归。

“因事成制”与“应急法制”的制定有联系更有区别。应急法制具有如下特征:内容和对象上的综合性、适用上的临时性和预备性、实施过程上很强的行政紧急性、调整方法上的系统性。(30)“因事成制”的过程和结果也基本上具备这些特征。但是,它们的区别也很明显。应急法制面对的事件都是负面事件,如地震、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而“因事成制”中的“事”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应急法制中的各方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义务配置上是不均衡的,主要表现为政府权力的优先性和公民权利的受限性,(31)而“因事成制”的法律特别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应急法制特别注重对当前严重状况的处置,而“因事成制”更加注重长远利益和法治精神。

注释:

① 肖燕雄:《中国传媒法制的变革空间:以现代化理论与模式为视域》,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45-178页。

② 肖燕雄:《我国新闻法制变革的路径依赖分析》,《新闻学论集》第22辑,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60-72页。

③ 肖燕雄:《因事成制:关于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思考》,《时代法学》,2010年第4期。

④ 参见孙旭培:《新闻法:最需要的法律最困难的立法》,《新闻知识》,1999年第9期。

⑤ 肖燕雄、梁凯:《“因事成制”: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传统路径》,《今传媒》,2015年第4期。

⑥ 肖燕雄、王丽娜:《接续与超越中国新闻法制传统的路径选择》,《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3期。

⑦ 季卫东:《法治构图》,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37、450页。

⑧ 转引自[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神学》,刘宗坤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⑨ 苏力:《何为宪制问题——西方历史与古代中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⑩ 有关讨论参见泮伟江:《常规的例外化与例外的常规化——重新理解中国法律的实效性因境》,《东方法学》,2011年第3期。

(11) 转引自刘颜玲:《“例外状态”发展简史——兼论阿甘本例外状态的常规化进程》,《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12) 刘瑜:《观念的水位》,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13) 顾功耘:《由孙志刚案件引出的若干问题》,《法学》,2003年第7期。

(14) 参见秦前红:《宪政视野下的中国立法模式变迁——从“变革性立法”走向“自治性立法”》,《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15)(19)(27) 参见[德]贡特尔·托依布纳:《法律刺激:英国法中的诚信条款或统一之法如何止于新的趋异》,马剑银译,《清华法治论衡》,第10辑(2008年)。

(16) 参见肖燕雄、梁凯:《“因事成制”: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传统路径》,《今传媒》,2015年第4期。

(17) 王晨光:《法律移植与转型中国的法制发展》,《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期。

(18) 参见泮伟江:《从规范移植到体系建构——再论中国法律的本土化困境及其出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20) 强世功:《超越法学的视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8页。

(21) 参见施京吾:《请记住,他叫施米特——一个思想家的危险心灵》,《随笔》,2013年第6期。

(22) 参见张佛泉:《自由与权利:宪政的中国言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0-631页。

(23) 参见李燕:《风险社会中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规制危机及应对》,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2/2009_7_8_ wa99472330018790024290.shtml,访问日期:2014年6月7日。

(24) [英]Elizabeth Fisher:《风险规制中的标准制定和对责任公共行政的探求》,《牛津法学研究杂志》,2000年第3期;转引自李燕:《风险社会中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规制危机及应对》,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2/2009。

(25) 我国的法学实证研究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代表性成果是白建军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有兴趣者可以参看。

(26) 参见王人博等:《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

(28) 参见张志安、甘晨:《作为社会史与新闻史双重叙事者的阐释社群——中国新闻界对孙志刚事件的集体记忆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2期。

(29) 参见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

(30)(31) 参见马怀德主编:《应急管理法治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6、338-339页。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张毓强】

*本文系湖南省委宣传部与湖南师范大学共建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项目“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制建设路径分析”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