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军 张爽
灾难报道的伦理原则及社交媒体的引用规范*
■ 王军 张爽
灾难报道的新闻伦理问题一直为新闻业界所关注。本文从披露隐私、过度煽情、消费悲情等方面对近期几起灾难事件报道进行伦理反思,详细阐述灾难报道的伦理原则,并提出应谨慎引用社交媒体信息,以提升媒体人的专业素养。
灾难报道;隐私权;新闻伦理;最小伤害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对灾难事件的报道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有部分媒体报道被质疑单纯地追求“快、全、近”,引起社会各界对个人隐私、新闻价值、媒体伦理的争议和讨论。
煽情,即做出一些意外的言行举动,制造出一种情感、情绪、氛围等,以吸引人的注意或博取别人的同情。失衡,即失去平衡,倚轻倚重。煽情和失衡都是新闻报道中违背新闻伦理公正、客观、庄重、负责原则的表现。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踩踏事故,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名校、个人隐私、新闻价值、公众兴趣、知情权、新闻伦理、消费灾难等热词成为人们新的关注点。针对灾难事故中应如何报道遇难者这一问题,复旦学生与媒体人士之间展开了论战。
1.是否过度披露隐私
1月1日某报刊登报道《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文中大篇幅地引用了复旦大学云南籍大二女生杜宜骏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生前男友的悔恨、痛心和无奈……对此,复旦学生通过“复旦易班”微信公众号发出题为《少点伤痛,多点尊重》一文质问:“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告人和不愿公开的事项,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空间、个人私事、私人活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可以放弃也可以自由处置,但是别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处置隐私。网友“天无绝人之路”认为:事实上,这件事媒体做得不算过分,如果亲属出面要求减少报道也比复旦大学出面合适。复旦大学适当为学生家人提供各种人道主义的帮助才是正道。媒体对于此事件的报道并未突破法律底线,报道引用的信息和图片资料来源于当事人自己公开的社交媒体;报道的主观目的是正当的;报道手段是常规的,不存在侮辱、诽谤、捏造、虚构等情形;也未产生不良后果,相反观后会让人产生同情和惋惜,让人更加重视生命,增强安全意识。如果媒体最初能够对照片进行适当的处理,或者不具名,可能效果会更好。①
2.是否过度煽情
煽情报道,即通过披露大量带有刺激性的、粗浅易懂的新闻消息,以迎合大众的猎奇心态和窥私欲望。其实,历次灾难报道的经验证明:比起宏观的伤亡情况报道,受众更趋于关注灾难中的生离死别、人性闪光,或趋于对死者生前的音容笑貌进行刻画,因此,部分媒体在灾难事故中报道的角度也往往集中于此。某报在报道中对复旦遇难女生的介绍:“钟爱汉文化,喜爱古诗词,尤其喜欢红楼梦”“是个名副其实的才女”“待人友善,学习也不错”,为读者呈现了一个情趣高雅、有史学修养、钟爱中华传统文化、生活态度积极、上进好学的正能量的复旦女生形象。至于媒体对其照片的使用,只是用于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营利目的,因此,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此外,复旦学生不能接受的是:媒体有借用名校头衔煽情炒作之嫌。诸多全国性媒体对其中一名复旦女生进行过度挖掘,对其他35位遇难同胞却少有提及。复旦教师也认为:媒体借高校之名煽情炒作为数不少,这就是为何媒体没有称“马加爵杀人案”为“云大杀人案”;而称“林森浩投毒案”为“复旦投毒案”的缘由。②
与之相比,财新网在上海踩踏事故中的表现更为理性,以“上海外滩踩踏悲剧调查”为题设立专题,包括事故进展、现场还原、官方反应、相关评论、反思与回顾等部分,对于遇难者的报道秉承客观中立的态度,无过分的煽情报道,也并未透露过多隐私,而是将报道的重点集中于对事故原因的追究及类似事故的防范,值得借鉴。
3.是否消费悲情
所谓消费悲情,有幸灾乐祸、将自己的工作乐趣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之意,无异于在伤口上撒盐,是缺乏悲天悯人情怀的一种表现。媒体本应在事件发生后呈现事实原貌、采访有关领导和现场群众,探究事故根源。遗憾的是部分媒体都过于依赖网络信息,过多报道遇难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痛苦,将报道局限于展示悲剧本身,有消费悲情之嫌,引发公众诟病。
1月1日有媒体引用复旦遇难女生男友王某在社交媒体上的一段话:“早点得到救治明明有希望的,却只能做着徒劳无益的所谓急救措施,看着希望慢慢地流走。我会用我一生的悔恨与内疚,去作为对自己的惩罚,对你的慰藉”虽然感情真挚、句句扎心,看后不免唏嘘不已,但确实很煽情,有博眼球之嫌。尤其是在踩踏事件发生的第二天,遇难人数众多、家属情绪失控,且很多都是失独家庭,舆情群情激奋,这样的描述会给政府部门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地挑战。
著名摄影记者贺延光说:“灾难报道一定要有所忌讳。你要考虑到灾情及民心的安定;你要考虑到死者的尊严、家属的感受;你还要考虑到读者的接受能力。”因此,在对灾难事件的相关报道中,兼顾遇难者家属的心理感受是记者和媒体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
2015年1月16日下午,歌手姚贝娜因病不治去世,而最先报道姚贝娜去世消息的某晚报,因被曝出旗下三名记者为抢独家新闻,买通医生姚某某并伪装成医护人员潜入医院太平间拍摄遗体,且因未经姚贝娜家人同意用其姓名成立基金而陷入争议,有关媒体新闻伦理和记者职业道德问题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新浪微博专门发起了“姚贝娜去世记者为头条进行的这种行为,你怎么看?”的投票。2天时间有130780人参与了投票。其中,97%(127408人)的网民选择了“无底线,应当谴责”;仅有3%(3372人)选择“不应当谴责”。③
其实,新闻伦理问题从来没有“标准答案”,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在不断的讨论、辩论中发现多元的价值及自己的价值标准,尽量形成共识。一个真正负责任的传媒人不能仅仅诉诸职业价值观,要想在伦理上做出合理的结论,就必须考虑“是否应该”“对谁承担道德责任”“是否公正”“能否使自己良心安稳”“是否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是否保护了弱势群体”“是否有仁爱之心”。因此,当记者面临新闻伦理选择困境时,应依从天赋的道德信念、内心本能的道德法则,善意和良知,至关重要。
1.生命至上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而生命至上原则是每一位媒体人应该秉承的最基本的原则。新闻伦理中的生命至上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生而平等,媒体不应以性别、学历等来评判生命的价值,不因任何因素而差别对待被报道者;(2)生命的价值高于新闻价值,高于记者的职业精神专业主义,媒体在挖掘新闻时要尊重生命,不伤害报道对象;(3)尊重人的隐私、情感、人格尊严,不伤害人,有益于人。记者接近和采访当事人时应富有同情心,作出准确的判断,谨慎处理新闻报道,注重保护弱者。
在日本NHK对东京大地震的报道中,画面极少出现死亡现场与受灾者痛苦吼叫的场景,对遇难者个人信息的曝光也被视为禁止,以考虑死者家属的心情和对遇难者的尊重等,可谓遵守生命至上原则的典范。因此,生命至上原则不仅是普世的价值规范,更是新闻工作需要遵循的首要伦理原则。
2.最小伤害
最小伤害是新闻伦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其实质是要尊重被采访对象,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以免对其亲友造成再度伤害。在心理学中,受到重大灾难袭击的人,心理极度脆弱,有的人会由心理创伤发展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要经过一段时期的治疗才能康复。因此,采访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记者对人性的洞察力,即记者对被采访对象的认知、情感、行为的动机与相互关系的透彻分析。记者要尊重生命、心存同情,充分尊重被采访对象的人格尊严。
在灾难报道的采访中,最好参考以下四点:(1)采用联合采访方式,减少对遇难者家属的重复情感刺激;(2)当采访对象心理状态不佳时,应放弃直接接触的采访方式,改用其他不打扰的方式采访,如观察、采访其他相关人,或放弃采访;(3)在采访中注意被采访对象的情绪变化。注意采访语气和对方的肢体语言,如受访者变得情绪激动,应立即终止采访,及时安抚受访者,以减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4)对于遇难者家属的采访,提问不涉及“失去亲人的感受”这类问题,以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④“不提问其可能不愿意回答的问题;不追问令其痛苦的细节;避免重复多次采访同一受难者。罹难者的家属被告知家人遇难时候的反应不应该被记录或者用于播出。”⑤
3.知情同意
在灾难发生后对遇难者进行报道时,记者应该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贯彻“知情同意”原则。这些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实现:(1)记者有责任向受访者详细告知有关细节、让其明白受访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在征得对方同意后进行报道;(2)如果遇难者家属明确反对,那么媒体应该尊重家属意愿,放弃采访或通过对周围人的采访来弥补缺失;(3)记者要充分尊重灾难中采访对象不暴露身份的要求。这一原则被国外新闻界普遍采纳。
在对姚贝娜去世的报道中,媒体采取“偷拍”手段来报道一个普通公众人物的逝世,明显违背了知情同意的原则,既没有尊重逝者,也未顾忌家属心情,在欲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却侵犯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权利。由此可见,在灾难报道中,知情同意体现了记者与被报道者之间平等的关系,它承认了被报道者拥有主体地位,倡导媒体能够尊重其自觉意识。这有利于维持二者的和谐关系,培养记者的专业素质,提升媒体的良好形象。
4.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强调人的本性和价值,主张以人为中心,维护和尊重每个人的权益和尊严,注重满足人类的精神生活。在灾难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态和精神状态的关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社会公正与平等,尤其是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切实关心、关怀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心理需求。应充分考虑因灾难失去亲人和居所而带给灾民的不安、焦虑、恐惧、悲痛等负面情绪。在采访死者家属时要感同身受,将人文关怀融入报道,使其能够逐渐从悲痛中走出来。媒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恪守人文关怀原则:(1)要体现对死者深切的哀思与悼念,尊重其隐私权;(2)呼吁社会理解并同情死者家属的遭遇,给予同情和安慰;(3)传递正能量。在报道中挖掘人性坚强的闪光点,唤起公众面对灾难的勇气和对未来生活的信心。
伦理失范事件提醒我们:虽然身处第一现场、对最新事态进行报道是记者的天职,但缺少人文关怀和社会基本道德的新闻报道已然成为媒体行业的反面教材。对于悲情新闻中死难者的报道永远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冲突:保护隐私与满足知情。此时,媒体报道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公众兴趣、公开场合、当事人同意、权利协调等原则的运用。但正是因为冲突的存在,才敦促记者不断提升新闻伦理水平,促使媒体把握新闻报道的平衡之道。
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隐匿性使得信息环境更加复杂,尤其在进行灾难报道时,信息的引用更需要一定的规范。
1.引用必须注明消息来源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很多人都拒绝接受媒体面对面的采访。记者只能在社交媒体上寻找、引用当事人主动上传的资料来完成新闻报道。但引用必须注明消息来源。无论是原创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一方面可以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侵权纠纷影响媒体公信力。新闻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稿件信息核查制度,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来稿。通过网络等传播渠道获取的有价值信息,也需在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现实是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忽视了这一问题,一篇热点新闻发布后,多家媒体在未经核实、未经授权的基础上随意转发,导致新闻媒体错误频出,前不久多家媒体就都犯了这样的错误。
2015年3月18日,一张新加坡总理公署网站的截屏图片在网络迅速传播,图片内容为新加坡总理公署发布关于李光耀逝世的声明。多家媒体在短时间内迅速刊发报道,但随后经过查证,这是条假新闻,然而据统计,截至3月20日18时,“媒体误报李光耀逝世”的相关新闻数已达3080篇,由于媒体忽视对信源的查证,贸然使用网络上散布的信息,导致这起乌龙事件的发生。
我国对此类重要政务新闻的发布有严格的程序: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领导人新闻,必须经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审查,只能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四家媒体首次发布,其他的消息来源都不可采信,尤其是互联网上的猜测信息,更不能随意传播境外媒体首发的信息。
2.引用必须真实、合法
2015年4月6日18时55分左右,福建漳州古雷腾龙芳烃PX项目发生爆炸,造成14人受伤。随后,网上有人称此次爆炸已造成数十人伤亡,并配发照片:“数十人疑似被炸后躺在地上一动不动。”20时38分,福建省消防总队漳州支队官方微博@漳州消防发布消息称:“目前网上流传的死伤照片经鉴定为假的。据进一步核对证实:网上流传的照片,系2009年12月俄罗斯彼尔姆市一夜总会的烟花爆炸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否则将依据第56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单位要建立快速有序的应急报道机制,制定应急报道预案。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新闻媒体不能随意使用网络上来历不明的照片和图片。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媒体在发布和引用信息和图片时,必须真实、合法,维持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
3.引用要与主题相关
新闻主题是指记者对客观事实的见解、态度和通过事实所表达的主观意图,即新闻报道的中心思想和基本观点。主题在新闻中起主导和引领的作用,它贯穿全文、支配写作,是新闻构思、表达和运用语言以及选择和组织材料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新闻在选择和组织材料时,一切以表达主题为先,与主题无关的材料引用只会造成文章的拖沓、累赘。
2015年1月2日13时许,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与南勋街合围地段一仓库起火近10小时,造成5名消防员牺牲,14人受伤。1月3日凌晨4时25分,哈尔滨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哈尔滨”发布消息,公布火灾基本情况,通报全文共585个字,其中,多次重复的“领导高度重视”占去258个字,将近一半,引发热议。此次事件的新闻报道充斥着官本位的迂腐思想,过多引用“领导高度重视”的相关信息,只会引起大众的反感。因此,人性、同情心、同理心、社会责任……在巨大的伤痛面前,这些词语更值得我们铭记在心。媒体在引用社交媒体资料时,必须以表达主题为重心,与新闻主题无关的表述,应谨慎使用,以免引起非议。
4.引用时合理地去语境化
在语言学中,使用语言离开了特定的时间、地点、场合等语境因素,话语便失去了具体意义,因此,人们不能脱离一定的语境抽象地谈论句子的意义。社交网络上既遍布着大量用户公开的个人信息与有利信源,也存在不少杜撰的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传言、个人的言论、不良情绪的发泄,这些都是在一定的语境下形成的。例如在特定情绪、事件下的牢骚、愤怒等。媒体截取式地传播,有时会造成受众的误解,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必要的麻烦。
另外,从新闻真实的角度来看,单一个别的新闻的具体真实和由单一个别的新闻组合起来共同塑造的整体真实共同构成了新闻真实的实际系统,这也是为何媒体断章取义地报道会遭到多方指责的原因。不合理的去语境报道明显违背了事件和观点的整体真实,有悖于新闻专业主义。《美联社工作人员社交媒体使用守则》中对此予以规定:“社交网络上的消息源也必须核实。信息不完整,缺乏限定语的转发都应严格避免。禁止简单地从社交网络提取引言、照片或视频作为报道的素材,也禁止将这些素材的来源直接使用网站账号的名字或地址来表达。大多数的社交网站会提供用户间直接交流的信息传递服务。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信源获取更多详尽的信息。”⑥通过这些规定,对新闻的客观性予以保障。
虽然近期几起灾难事件报道只是部分涉嫌伦理失范,但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媒体人违背新闻道德对报道对象一点一点的伦理失范,一寸一寸的权利蚕食,在不经意间,使社会的信息环境逐渐恶化,媒体的公信力大大降低。管理学中的“刺猬法则”是指人际交往中的“心理距离效应”,它提示我们:媒体和记者与被报道对象和受众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要保持合理的距离,才能互相获得对方的理解和温暖而又不至于被侵害。被报道对象如同新闻界的衣食父母是新闻行业最宝贵的资源。面对激烈竞争的媒介市场,新闻界要想可持续发展,就有必要理性地使用我们的资源,如同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保持对大自然敬畏,因为任何对资源的过度掠取都将为之付出代价。因此,在灾难报道中,媒体更应该扮演好瞭望者角色,彰显其社会价值。在新闻报道权、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中平衡各方利益,发挥新闻伦理的作用,恪守生命至上、最小伤害、知情同意、善意良知、人文关怀等原则,谨慎使用社交媒体信息。在直面悲剧的同时,从人性角度审视灾难,关注灾难中的生命,尊重遇难者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构建良好和谐的媒介环境。
注释:
① 张蕾、张宇:《专家称报道复旦大学遇难才女并未突破法律底线》,《北京晚报》,2015年1月7日。
②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4名教师就该争议进行圆桌讨论,2015年1月4日。
③ 袁卓熙:《由“姚贝娜去世”引发的“新闻伦理”口水战》,新华网湖南频道,2015年01月18日。
④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第31条。
⑤ 据澳大利亚广播公司2002年版编辑手册。
⑥ 《美联社工作人员社交媒体使用守则》2013年5月修订。
(作者王军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新闻学院教授;张爽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国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介融合环境下传媒法规与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0BXW01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