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什么样的人

2015-02-19 12:08吕琦中国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处长
法人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决策

◎ 文 吕琦(中国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处长)

金融机构有其行业特殊性,这就要求法律顾问有了解并适合金融行业特征的工作方向和专业性

作为服务于金融行业的法务工作者,笔者对于金融行业法律顾问工作有着很深的体会与感触。借此“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之际,谈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

最近笔者在比较认真的看一本关于金融危机后众生相的书《大而不倒》,里面讲了大量的法律顾问的故事,其中有雷曼银行的总法律顾问。书内有三个环节令我感触非常深刻。

第一个环节是主人公回国的时候,为了提振股价跟法律顾问说想提前一天把盈利报告公布出来,这个时候法律顾问告诉他,这样做可能会显得过于绝望,而且会让市场更加焦虑。笔者注意到,总法律顾问并不是在分析老板这样做合法还是不合法,而是从市场角度提示他合适不合适。

第二个环节同样在雷曼银行即将倒闭的时候,主人公去韩国寻找最后一根稻草,他派出了小分队坐他的私人飞机飞到韩国,这个时候带队人仍然是总法律顾问。这位总法律顾问并不是谈判专家,但是他得到了CEO的充分信任。

第三个环节我注意到,在雷曼银行确定破产之后,这位总法律顾问加入了美国国际集团(AIG),仍然担任总法律顾问的职务,经过一年半的时间,他协助AIG做的很好。

在这些环节上,我们知道他完成这些交易的过程一定付出了大量的法律工作,但也不是完全他自己做的。而且这样的商务交易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不是法律人,而是那些充满了并购、重组经验的银行家。

从这个感性经验里来看,对于一些还在路上、还没有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来讲,应该有一点认识,就是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希望,并不是他应该无所不知,也不是希望他像一本法典一样问什么就能随时给你答案。

吕琦

总法律顾问应该是什么样的人

有的银行负责人其实也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当他与美国银行进行谈判的时候,他发现中国人很土——他几乎是自己一个人坐在谈判桌上,而美国人两边则坐着一排律师。

至于法律顾问应该是什么样的,笔者有几点思考。首先,当今的业界对企业总顾问有两点看法。

第一个就是报告对象是什么,就是向哪个级别的高管报告工作,是向CEO报告还是金融机构的行长报告,这个直接制约着法律顾问能不能起作用。

第二点,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有什么权利,比如有没有对一些企业管理或决策的知悉权,有没有表达意见的权利,有没有投票的权利,等等。

如果法律顾问是非常有实力的,是不是拥有一票否决权,通常大家会以这样的标准来认定总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是不是真正的有实权,从而以他的专业知识能够担任防范决策风险这样的角色。

但就这一点来说,笔者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如果法律顾问有知悉权,对于法律的总顾问来讲有知悉权,加上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公司治理中高管、董事真的能够负起责任,就足以保障决策的安全,并不需要真的表决或者一票否决权。

笔者认为,如果一个高管自己在进行决策的时候,衡量他的标准是信义义务是不是得到履行,从而判断出何种决策对公司最有利,是不是对他来讲是最好的。假如说有一个法律顾问有权知悉并且表达他的观点说这样的决策可能对公司不好,有法律风险,怎么可能还会做出最后能够通过的决策呢。

相反,如果说一定要把表决权或者否决权交给法律顾问,其实法律顾问可能会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他一定要跟CEO或者直接报告人有非常融洽的关系。

笔者在研究国外的一些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时发现,其实有一些法律顾问在抱怨因为没有办法事先知道这些决议的议程或者参考的资料,或者与CEO之间的交流不是非常通畅,所以不得不因为这样的原因而离开。

我们了解到,美国的相关法案里有提到对企业总法律顾问有这样的要求,即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层的不合规行为,如果他们之间长期处于一种不睦状态,既使有表决权,也会处于一种非常危险的地步。

现在我们很多中国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也要设立总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来讲,需要有什么样的素质?刚开始听到这样的命题很多人会非常的诚惶诚恐,感觉到自己迫切的需要知道金融领域所有五花八门的规章制度,然后是要熟悉公司治理等一系列的制度。但是后来经过理性的分析,与无所不知相比,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服务与决策的时候可能前述方向性的判断更为重要。

总法律顾问如何提供决策参考

首先要知道,总法律顾问服务的机构是公司,是公司就意味着对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是清晰的,什么人可以参与投票,什么人应该回避,应该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这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必须要牢牢掌握的。

其次,笔者服务的金融机构,现在探讨的也是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的问题。我们要明白金融机构有监管部门,所以有一些事情必须要在监管部门既有的框架下来做。比如说有银行可能因为涉及大量业务而想在香港设一个信托子公司来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可是商业银行法对这个是有限制的,这就是我们作为金融机构的总法律顾问应该要掌握到的内容。

此外,很多金融机构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然会涉及到关连交易、内幕交易等防范问题。在金融企业慢慢发展和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遵照合规的要求,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这对企业法律总顾问来讲是一个莫大的考验。

最后一点才是业务,把业务放在最后,是因为银行会有一个很大的团队,可以帮我们做具体日常的把控。当然在基本的业务类型上,法律顾问还是要有所了解,比如最近很热门的互联网金融,不可能一点都不知道,至少要在掌握基本方向的情况下来借助业务团队帮助决策部门实施决策。

那么,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向决策者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时候,还需要哪一些资源?笔者认为,有两点非常重要:

第一个就是律师网络,市场上律师资源的供应是非常充分的。比如说有一个劳动法的专家可以帮助解决不停诉讼的员工,你会发现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建立在方方面面都能够真的在针尖麦芒上发挥作用的律师。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本书中所写,但雷曼银行要破产时,法律顾问被要求在很短的时间之内把破产文件提交出来,但他做到了。因为他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律师网络,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方方面面他需要的专业律师资源,这一点非常重要。

第二个资源就是信息资源,对于企业总法律顾问来说,不仅仅是专业人,还应该是一个商人。总法律顾问应该打开眼界,知道业界正在发生什么。如果在一些风险发生之前,企业总法律顾问早一点提出警示,那么企业的发展肯定会更好。

最后一点,笔者想谈一下什么是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使命。

首先当然是揭示风险,所有的法律人,不管职务高低都需要,只不过揭示的风险在决策层面。第二个使命是要促成业务,不能总是说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而要对那些你认为有风险的业务,能够想到成功解决的方案,这是在其他人面前能够提升地位,从而把自己从一个职业的、专业的人变成一个管理人非常重要的步骤。

此外,就是总法律顾问还是一个管理人,因为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是法律权限的代表,一家公司的法律工作管理得如何,是不是能够尽职保障企业的法律安全,都是由总法律顾问来把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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