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臻熙
防止拐卖儿童,人人有责!
编辑/臻熙
刘德华、井柏然等主演的电影《失孤》于2015年3月20日登陆全国各大院线以来,票房一路飘红。继赵薇、黄渤等主演的首部关于儿童拐卖的电影《亲爱的》之后,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拐卖儿童的关注。两部关于拐卖儿童的电影都很感人,但导演并没有刻意煽情。影片背后的故事都是真实的,几乎每个人都是哭着离开电影院。这句话可能是最具象的影评。眼泪背后是一个关于执着的故事。然而,这样不幸的故事远不止发生在两部电影里的主人公身上。据统计,在中国每年大概有7万个家庭像影片里那样,他们的孩子遭到人贩子拐卖。
近段时间,有不少明星、媒体、警界人士都在转发一个“你是否支持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的调查,结果自然是支持者占多数,更引发了大量“拐卖儿童哪有不严重的?应该一律判死刑”的不理性声音。随着近段时间来,《失孤》、《亲爱的》等电影的上映,要求对人贩处以死刑的呼声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现在有必要冷静下来,理性地思考这一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此类行为。
依照刑法第26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中的拐卖儿童罪,本身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刑法中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判死案例。实际上,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一直秉持着“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死”的态度。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从去年至今,已经宣判的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的就有7人,这些人之所以被判死,原因几乎一致:拐卖儿童数量多。比如蓝树山拐卖儿童34人判死、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判死。
除了不避讳判死,其重刑率也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国开展了多次打拐专项行动。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建议,预防孩子被拐卖远比发生拐卖后再去找寻更为重要。
1.如果孩子年岁尚小,还不能自己行走,出门时应将孩子抱在胸前,最保险的方法是采用专门的婴儿背带,将带子牢牢系在身上。
2.如果孩子已经可以自行走路,家长在带着他们外出时,一定要始终握着孩子的手,不能任由孩子乱走乱跑,特别是在人群拥挤的地方,一定要确保孩子就在自己身边。
3.不要让孩子单独出门,哪怕只是去附近的小店买包盐,虽然说要培养孩子的生活能力,但是在孩子能够完全保护自我之前,最好还是由大人带领比较安全。
4.有时候当家长带着孩子上街时,就会有一些人或车尾随其后,就等着大人疏忽之时下手。因此每次出门,家长们要抱着谨慎的心理,仔细查看周围的情况,是否有人或车在鬼鬼祟祟地跟着。走在马路上,也要当心有些飞车党会直接伸手抢孩子,不要让孩子走在靠马路的这一侧。
5.让孩子养成随手关门的好习惯,如果是一个人放学回家,要先看看身后是否有可疑的人跟在后面,确定无异样情况后再开门进屋,同时马上就把房门锁上,以防坏人趁着孩子疏忽大意没关门的时候进屋行骗。
6.当家里只有孩子一个人在家时,要叮嘱他,假如有人敲门,一定要先通过猫眼看看来人的样貌,只要是陌生人,不管他说的天花乱坠,都坚决不能开门;不过鉴于现在也发生了不少熟人作案的案例,还是小心为上,除了是外公外婆、爷爷奶奶这样的至亲之外,任何人都不要放他们进来。
7.要教会孩子独自拨打电话,并熟记父母的联系电话,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及时拨打。还要记住家庭地址,以便在家发生意外状况拨打110求助时,让警方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到达。
8.教育孩子不要接受陌生人给予的任何物品,特别是食物,因为里面很可能已经被掺进了药粉。还有的不法分子会以玩具作为诱饵,吸引孩子的注意力,以便趁机将他们抱走。
9.对于陌生人提出的任何要求和请求都要坚决拒绝,比如“小朋友,你帮我带个路,去XX地方吧?”也不要因陌生人的夸奖、赞美而失去了警惕。始终记住一条:不要理会陌生人。
10.告诉孩子不要随便去别人家做客。之前就有过孩子去同学家玩,结果当时家里没有大人,附近的无业游民将孩子骗走的事例。尤其是女孩子,更要特别留心,无论去哪里都要及时与大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具体方位。
11.平时要与邻居处好关系,在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多让孩子与他们接触。比如,亮亮以前上小学时就因为忘记带家里钥匙,大人们又都在上班,多亏了住在对面的阿姨让亮亮先在她家里做作业。很多孩子有可能因为进不了家门,无处可去就四处溜达,结果被拐走。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像这种情况下一个好邻居就能帮上大忙了。
1.让孩子学会跟歹徒斗智,而且要“多听多看记心间”,比如,自己走到哪儿了、大概在什么位置、听见了什么?看见了什么?
2.叮嘱孩子,如果跟坏人在一起的时候,要尽量吃好喝好睡好,保持最佳的身体状态。有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犯罪分子把孩子绑架之后,孩子一会儿说自己饿了,一会儿又说自己渴了,一点儿都不害怕的样子。因为孩子的奶奶平时告诉他:“咱们平时不惹事,但是有了事咱们不怕事,要该吃吃该喝喝。”就是因为奶奶的这句话,那个孩子在面对危险的时候仍能镇定自如,正常的饮食让他保住了体力。最后,警察来了,孩子得救了,被救出来的时候精神状态非常好。
3.要“假痴装癫,不露锋芒”。如果歹徒问到家里的情况,比如,你爸爸是做什么工作的、是不是有钱人等等,孩子一定要装穷,不要把家里的具体情况跟歹徒讲太多。另外,孩子要尽量争取对方的“同情”,孩子可以跟对方聊天,比如问一些诸如“叔叔,你有孩子吗?你的孩子多大了?”之类的问题。当然,这个要求对孩子来说有点高,可根据每个孩子的不同情况而定。
4.要让孩子学会留下小标记,找到机会就要果断逃跑。在被劫持的路上,比如走到十字路口这些重要的地方,孩子可以将身上重要的物品扔出来,给搜寻自己的爸爸妈妈或者警察叔叔提供重要的线索,这是很重要的。
在德国,人们爬山的时候会被提醒:“你手上拿一个红包,或者一把雨伞,如果你掉到坑里了,那一瞬间,赶快把你的雨伞或红包扔出去。这样后面有人过来的话,一看这儿有把雨伞,却没了人,就会考虑是不是有人被雪埋住了,他们就会去解救你。”这就是面对危险的时候,学会留下个人标记的重要性。
5.最后,家长要教孩子学会“金蝉脱壳”。很多孩子都不会及时逃跑,家长一定要告诉孩子:一旦瞅准了机会,就要果断逃生。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分子把一个拐骗来的孩子放到三轮车上,然后仓皇逃跑。走到了一个红绿灯路口时,由于碰上了红灯,犯罪分子所骑的三轮车不得不停了下来。说时迟那时快,三轮车刚一停,孩子就“噌”地跳了下来,拔腿就跑了。而犯罪分子还没有来得及反应,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孩子“胜利大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