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你了解试用期里的权利吗?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的非正式状态。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还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因此,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应成为每名进城务工人员的必修课。
案 例 小霞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2 000元,转正后为3 000元。入职3个月后,小霞因故从该公司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共计1 200元。
点 评 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公司与小霞约定转正后每月工资3 000元,则该公司应按照每月2 400元的标准支付小霞试用期工资;另外,公司与小霞在1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
案 例 刘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在试用期内,公司拒绝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无奈,刘某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 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在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能及时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案 例 孙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孙某在试用期内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点 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虽然该条第1款做出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综上,法院做出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决。
案 例 谭某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2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要求与谭某重新签订一份1年期的劳动合同。此时,谭某认为这次公司应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谭某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点 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兆利 王晓芹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26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