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增长理念下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回应

2015-02-15 08:55胡元聪
法学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包容性经济法公平

胡元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导言

“包容性增长”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理论体系博大精深,可以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不同学科、不同维度进行不同层面的解读,其贯彻与实现也有多种路径选择。从宏观上讲,中国应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基调,通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制度变迁与结构调整,寻找最佳路径去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健全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核心与关键。

之所以要倡导包容性增长理念,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还有不少违背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现象和问题。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的“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依然薄弱,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等等。①参见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以下同。而以上问题的存在,其中根本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法治还不健全。因此,包容性增长理念是对以往非法治市场与非公平市场的纠偏,起自本世纪初对权贵市场的反思,与法治市场与公平市场理念一脉相承。非“包容性的增长”方式,往往意味着对于法治的破坏。②参见叶檀:《包容性增长的实质是公平市场力量的增长》,载《南方周末》2010年10月20日。因此,在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对我国法治进行反思和回应势在必然。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旨在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追求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价值取向以及基本原则等与包容性增长理念之要求具有逻辑关联和内在契合之处。事实上,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及的我国当前仍然存在的许多尚未得到解决的诸多问题,说到底大多与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因此,上述的诸多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经济法的健全才能实现。中共十八大报告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包容性增长理念”这一术语,但是其中很多内容直接涉及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要求,尤其是在制度上的要求。因此,要贯彻包容性增长理念,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应该大有作为。具体来看,经济法必须处理好以下具有逻辑关联的十大关系从而真正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目标。具体包括:促进效率与保障公平的关系、追求数量与保证质量的关系、以物为本与以人为本的关系、推进先富与推动共富的关系、国内发展与国际发展的关系、发展成果增加与发展代价减少的关系、增加投资与促进消费的关系、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关系、惩罚功能与激励功能的关系、增量突破与存量修改的关系等等。

一、经济法促进效率与保障公平的关系

包容性意味着制度公平,而增长则意味着效率提高。包容性增长涵括了制度的基本效能——公平与效率。①参见俞宪忠:《包容性增长是和谐发展的制度诉求》,载《东莞日报》2010年10月15日。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既要求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也重视能够保障社会发展的公平。一般认为,法律既要保障公平又要促进效率,然而基于不同法律具有不同的特殊功能的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法律的法益目标是保障公平,某些法律的法益目标是促进效率也是合理的。但是,正如权利和义务无论怎么配置其总量总是应该趋于相等一样,保障公平和促进效率的法律总量也应该是趋于相等的。也就是说,保障公平与促进效率的法律不能出现单一畸多畸少的情形,否则就不利于社会稳定、科学、包容性的发展。

我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基于国情,认为做大“蛋糕”比分配“蛋糕”更为重要。因此,法律较多的追求促进效率,追求GDP的增长。换句话说,非常重视改革发展成果的总量积累,而在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方面有所轻视,也即是在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上,更多的关注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过去更多的是重视经济发展,GDP成了一种至高无上的主义和官员唯一的政绩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分配公平。②参见李昌麒、范水兰:《正确处理收入分配改革中的十大关系》,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GDP的增长方面有突出的体现。显然,在这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但是,包括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及群体差距等等在内的我国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不同群体分享社会公共服务不均等因素,导致目前我国按基尼系数指标显示的贫富差距仍在扩大。这种发展与分享的不平衡性,是保障公平的法律制度的“缺位”,是相关弱势群体权利的“失语”,是“非包容性增长”的典型表现。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追求“GDP主义”,或许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迅速做大这块“蛋糕”。但是,进入新世纪后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如何分好经济发展带来的这块大“蛋糕”,即如何让全体公民合理和平等地分享我国经济发展成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适时成功地实现由“快速发展”向“合理分享”理念的转变,并且法律制度也相应地没有跟上应有的步伐。

因此,在笔者看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无论是借鉴移植的还是“土生土长”的法律均在日益增多,法律体系亦渐进完善,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是,从保障公平与促进效率的视域来看,促进效率的法律远远多过保障公平的法律,其中社会保障类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公平的典型法律的缺失或不完善就是典型例子。反之,促进市场经济效率的法律却在借鉴基础上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刀阔斧的推进,包括各类企业法、公司法等。其代表性法律——《公司法》——中引进了诸如经济体制的“三权分立”,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替换以前的“老三会”等等就是例证。另外,产业调整法、区域经济协调法的缺失也表明产业发展公平、区域发展公平问题没得到应有重视。

以经济法立法为例,根据北大法宝的数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的立法经历了三个历史高峰期。一是1978年后的几年。当时在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下,一批经济法被先后颁布实施。如《环境保护法》、《外资企业法》等。二是1992年后的几年。这是因为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决定搞市场经济,基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因此,一大批经济法颁布实施,如《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应时而生。三是2001年后的几年。出台了如《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因为我国在加入WTO之后,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对一大批经济法进行了立、改、废。但是,与促进效率的大批经济法律相比,我国在这些立法高峰期中强调保障社会公平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包容性增长理念重新描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相互依存和良性互动的内在包容性。因此,可以认为,在包容性理念之下,保障公平与促进效率同等重要,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也必然面临重要的反思和回应。事实上,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及的许多问题(见前文)大多数都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问题,尤其是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以及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中当然也包括了产业发展公平、区域发展公平问题。因此,必须要对过去扭曲了的,长期过分注重促进效率忽视保障公平的状态进行纠偏,必须增加更多的保障公平的法律数量,为几十年来保障公平的法律的缺失“补课”,最终实现保障公平和促进效率法律总量的统一,从而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

二、经济法追求速度与保障质量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既要强调制度保证经济发展的速度,也要重视制度保证经济发展的质量。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因此,可以认为,经济发展的模式决定了法律的调整模式;当然,反过来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当时的经济发展模式服务的。众所周知,经济的发展,有两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一个是速度,一个是质量。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一方面要为经济发展速度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要为经济发展质量保驾护航。原则上来说,法律在保障追求速度与保证质量方面应该相辅相成,其中任何一方面均不可偏废。

但事实是,在我国三十年来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时候未能做到二者的“和谐相处”,在出现“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局面时,过分注重前者而忽视了后者。长期以来,基于我国国情,我国作为贫穷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赶英超美”,长期奉行“GDP主义”,即把“发展”简单理解为“经济增长”,同时又把“经济增长”简化为“GDP增长”。然而,GDP的基本含义告诉我们,经济增长的速度并不等同于经济增长的质量。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负面问题在GDP统计中无法得到反映。如果仅仅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粗放经营不失为便捷的途径。而我国恰恰正是这样做的。经过连续多年的高增长,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前列,并赢得了“世界工厂”的称号。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投资、高污染、高能耗成了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导致了自然资源的约束、生产要素的约束以及生态环境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追求速度的同时,没有顾及或者是过失地忽略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因此导致我国的经济增长表现为一种病态的增长,也是不可持续的千疮百孔的增长,经济发展的质量根本无从谈起。

相应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由于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也往往有失偏颇。根据北大信息网的数据统计,我国在经济法立法的三个高峰期中,无论是哪一个立法高峰期,追求速度的经济法明显多于保证质量的经济法。与经济发展质量相关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此类法律不但数量偏少,而且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当前社会仍然普遍存在的,中共十八大报告重点提及的环境污染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就是最好的证明。尤其是在第一个和第二个立法高峰期,因为我国当时特殊的国情,解决温饱问题比起提高生活质量问题更加重要。因此,经济发展速度要比经济发展质量更为重要,由此导致在立法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追求发展速度的法律,即更多是的追求出台如何快速做大“蛋糕”的法律,而对于保障质量的法律,如何保证这块“蛋糕”的质量的法律却似乎显得无足轻重。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要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包容性增长理念既强调经济增长的速度,也强调经济增长的方式,两者同等重要。①参见周建军:《如何理解包容性增长》,载《人民日报》2010年10月27日。也就是说,“包容性增长”的含义在于,不能只单纯发展经济,重视经济增长的速度,而应该重视经济社会更加全面、均衡地发展,使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改善同步进行,亦即重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提出正是对单纯强调数量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否定和纠正。①参见张峰、冯海波:《“包容性增长”的科学内涵及其世界历史意义》,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包容性增长理念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经济增长与其他方面的增长应该是互相协调的。这样的增长,才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才能实现社会、经济和人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是保证发展质量的增长。因此,在包容性增长理念之下,在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同时,也要进行法律调整方式的转型。我国经济法的转型是必需的,这种转型就是从更多的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向更多的追求经济发展质量的转变,最终实现经济法追求速度和保证质量的统一,从而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

三、经济法体现以物为本与以人为本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既要求制度保证追求物质财富的持续增加,也要求重视制度保证做到以人为本。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规范。其实,说到底法律也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当然可以实现服务于人的目标。在这个服务过程中,因为不同思维和理念的影响,可以体现为法律的人本主义和法律的物本主义。事实上,在法律的服务过程中,最终究还是要为人服务的,只是需要通过对物的增加来实现而已。因此,人本主义也离不开对物的追求。不过,如果法律迁就、容忍,甚至放纵对物的追求,人就变得无足轻重反而可能成为物的牺牲品。加尔布雷思在批评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神话”时指出,经济增长一旦成为神话,变成不容怀疑的信念,它就成为是非善恶的标准。人们对“经济数字”的关心就会超过对“生活”的关注,对“物”的注意就会超过对“人”的关爱。结果就造成经济增长越快,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随之而来,公众利益受到的损害也就越大。②参见[美]加尔布雷思:《经济学和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从全球来看,早期的发展经济学理论过分注重物质资本的增长,将物质资本的积累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被称之为“唯资本论”。就我国而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是存在着纯粹“以物为本”的“物本经济主义”。例如,地方政府的政绩好坏,主要由当地GDP增长的快慢而定,这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更关注GDP增长指标,并把其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从而也导致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地寻找促进GDP增长的各种“灵丹妙药”。从社会发展价值观上看,这些都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过分强调了“物”的作用,未充分重视“人”的结果。③参见王秀明:《包容性增长的内涵及其价值诉求》,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8期。因此,传统的经济增长观是纯粹的“物本主义”增长观,这样的增长观总体上表现为工具理性的极度膨胀和价值理性的缺失,④参见袁祖社:《由“增长—进步本位”的物本价值观到“民生—幸福本位”的人本价值观》,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最终导致社会中人们在追求物质时唯利是图,不择手段。

相应的,作为工具的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也就迁就、容忍,甚至放纵了这种“物本主义”,对于法律中的“人本主义”思想明显放松,由此导致了法律中人性的缺失以及对人生命的忽视。例如我国在经济法立法的三个高峰期中,无论是哪一个立法高峰期,追求“物本主义”的经济法明显多于体现“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尤其是在第一个和第二个立法高峰期,因为我国特殊的国情,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比起追求人性体现更加重要。因此,追求“物本”要比追求“人本”更为重要,由此导致在立法中,更多的是出台追求“物本”的法律,即更多的追求出台如何做大“蛋糕”的法律,而对于这块“蛋糕”是否体现“以人为本”却显得无足轻重。“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爬得了高山,涉得了水塘,制得成酸奶,压得成胶囊,2012,皮鞋很忙。”这个小段子在微博上被广为传播。其实,利用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早在1991年就已申请专利,产品全部为食用明胶。这意味着这种工艺在当时是合法且受专利法所保护。这就是典型的法律“以物为本”对“以人为本”倾轧的例子。

经济增长的社会效益首先取决于经济增长的目的,即是为了增长而增长,还是增长服从于人民的福祉?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要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倡导包容性增长理念,就是要消除任何形式的“社会排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将所有的人包容到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消除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裂隙,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男性和女性,老年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健康人和病残人,富裕阶层、中间阶层和困难群体……都能够无障碍地融为一体。一句话,就是要“以人为本”,以所有人为本。正像中央领导人所强调的,要让人民过上一种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让社会更公正、更和谐,这就是“包容性增长”所要达到的目的。否则就如马克思所说:“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这里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是说资本主义对工人的剥削。本文在这里引用是想说明物与人的关系,过分看重物,人就变得无足轻重。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这种保障必须要实现一种转变,即由过去过分注重追求纯粹“以物为本”向更多注重追求“以人为本”的转变,实现“以物为本”与“以人为本”的统一,真正体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要求。

四、经济法推进先富与推动共富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既要求制度保证推进先富,更需要制度保证推动共富,让所有人共享经济改革发展成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以及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这里的“人”应该包括不同性别、年龄、地区、行业、身份等等。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当法律宣称并维护这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时,这就构成了法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平等当然地包括了每个人平等地获得社会物质财富的权利。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完成了经济发展上的两个飞跃:一是成功地摆脱了“贫困陷阱”;二是人均收入上升到了接近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约8000美元)。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确先富起来了。但是,共富的道路仍然很漫长。原因在于:其一,试点型、分步骤、分阶段的不均衡发展战略带来了巨大的区域差距。2012年财政部7月11日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上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为甘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9元)的2.4倍②31省区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海最高甘肃垫底,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2/07-12/4026414.shtml,下载日期:2013年11月19日。;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00元)③上海2011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6万元。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jrzg/2012-02/23/content_2074338.htm,下载日期:2013年11月19日。为甘肃农民人均纯收入(3870元)的4倍。其二,农村支持城市、农民支持市民、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战略带来了巨大的城乡差距。据2011年《农村经济绿皮书》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乡可支配收入差距达到3.23:1。据有关专家估计,考虑到城镇居民的隐性收入、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因素,我国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已经达到5:1到6:1。其三,垄断权力参与财富分配带来了巨大的行业差距。垄断行业的高壁垒使一般劳动者难以自由进入,而大部分垄断行业职工的实际收入与其贡献大小脱节,严重超过了正常水平。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国电力、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行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10倍。因此,垄断是造成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主要因素。

在以上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另一部分人仍然贫困,由此带来不断拉大的,巨大的贫富差距。这表明我国经济增长的包容性严重下降或严重不足,低收入群体难以从高速经济增长中受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从法律视域看,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扭曲的结果。基于我国的国情,为了贯彻试点型、分步骤、分阶段的不均衡发展战略,法律承认了共富目标下发展的区域化、城乡化、行业化,导致了今天先富过度,共富不足的局面。例如我国在经济法立法的三个高峰期中,无论是哪一个立法高峰期,推进先富的经济法明显多于推动共富的经济法。尤其是在第二个立法高峰期,因为我国当时特殊的国情,推进先富比起推动共富更加重要,在立法中,出台了很多推进先富的法律,即出台了更多的让部分人(如东南沿海地区的人)做大“蛋糕”、分享“蛋糕”的法律,而对于其他人群(如西部地区的人)如何参与做大“蛋糕”和分享这块“蛋糕”却显得似乎无足轻重。似乎只记得邓小平所说的“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忘记了“先富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现代化建设中继续走在前列,为全国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这里肯定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报告还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这里即是要求“先富起来的要带动和帮助其它地区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根据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要求,要推动共同富裕,保证参与机会公平。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核心要点之一是机会平等。因此,必须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推动共富的,确保社会公平法制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不同地区、不同户籍的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只有这样,共同富裕才能逐步推进。正如“要更好地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包容性增长来完善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实现方式。”①罗贤娇:《包容性增长:共同富裕实现的新方式》,载《长白学刊》2011年第4期。因为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②胡锦涛:《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http://news.qq.com/a/20100916/001244.htm.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实现由推进先富向推动共富的转变,如通过健全推动共富的法律,实施各地区均衡协调的公平发展战略,逐渐消除地区发展差距;引导发达地区带动、辐射不发达地区,实现共同富裕。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变户籍制度为居民身份制度,实现所有居民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消除所有歧视和不合理的限制。消除行业差距。对于垄断行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薪酬水平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普遍建立利润上缴制度和资源占用税制度,对于各种非规范性补贴、补助及非政策规定的保险要及时清理整顿和查处。对于低收入行业,要改革工资制度,积极建立劳资协商机制,提高工人的工资水平。通过以上手段,最终实现推进先富与推动共富的统一,以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

五、经济法促进国内发展与国际发展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既要求制度能够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也要求制度能够推动国际经济发展。法律是一种工具,首先是一种维护各自不同国家利益的工具。但是,因为各国共处一个地球,以及经济全球化所需,法律除了维护各自不同国家自身的利益之外,还必须维护各个国家共同相关的利益,追求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与繁荣,即全球共同的利益和全球共同的发展。因此,即使法律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分,但事实上,国内法也必须体现国际利益,国际法也必须体现国内利益。

从全球范围看,经济发展首先是为了满足各国国内人民各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发展比较快,但是否能够利用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的老百姓,是值得关注的。③参见汤敏:《包容性增长就是机会平等的增长》,载《华夏日报》2010年10月15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力提倡包容性增长理念,这在事实上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必须思考我国的发展是不是包容性的,是不是违背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原则。因此,在这个制度竞争的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若要跳出发展的陷阱,并实现发展的革命,人口现代化和制度现代化至关重要,这将成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卓越转型的根本创新路径。④参见俞宪忠:《“包容”是民众发展的制度诉求》,载《人民日报》2010年10月14日。

同时,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国际扩展就是要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努力。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们可以将经济全球化理解为不同经济体之间相互依赖、理解和认同程度的日益加深,以至于谁也离不开谁,由此便凸显了包容性增长理念的重要价值。包容性增长理念也意味着在各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须采取更加宽容、更加鼓励和更加积极支持的态度。当今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一体化,国家之间只有携手共进,包容发展,才能互惠互利,实现共赢。包容性增长既是一个需要全人类共同完成的课题,也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遵循的原则。①参见黄铁苗:《包容性增长具国际国内意义》,载《广州日报》2010年10月11日。因此,包容无国界,包容也必须突破国界!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致力于缩小南北差距,支持发展中国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中国将加强同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经贸摩擦。中国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因此,为了实现国内与国际经济的和谐发展,在法律领域,我们既要保证国内经济包容性增长,同时又要在保证我国经济安全的同时,为实现全球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实现国内经济安全是为包容性增长的国际化提供基础,只有实现了国内经济增长安全,包容性增长国际化的实现才有意义;国内经济安全是包容性增长的前提,只有国内经济安全才能保证经济增长是可持续的。

在我国经济立法的前两个高峰期,我国因为时代背景所限,在促进国际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上做得还不够,实际上是在第三个高峰期,即加入WTO后的几年里,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才进行了大量的立、改、废,才逐步真正与世界接轨。从那时开始,我国不但关注我国“蛋糕”做大问题,也更加关注全球的“蛋糕”做大问题。如当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时,我国作为世界大国,除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还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今后,我们除了要做好前文所述的关于国内经济包容性发展的法律保障之外,还需要在全球经济交往中坚持扶弱济贫、共同发展的原则。即大国对小国,强国对弱国,发展快的国家对发展慢的国家,发展条件好的国家对发展条件差的国家,都应该以包容的心态,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构建能够促进和包容全球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为全球的包容性增长做出贡献。

六、经济法保障发展成果增加与发展代价降低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既要求制度能够保证发展成果持续增加,也要求制度保证发展代价不断降低。从经济学上看,在发展成果的增加中,实质上关系到收益增加,在发展代价降低中,实质关系到成本减少。发展成果增加首先需要发展。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发展是有代价的,但是如何降低发展代价也是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今天,我们在大力提倡增加发展成果的时候,绝对不能忘记或者忽略发展代价如何降低的问题。正如我们在谈收益时不能忽略成本一样。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因此,对于如何保障发展成果增加与发展代价如何降低以及怎样配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非常重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取得的发展成果是巨大的,但是,发展代价也是巨大的。现实中,人们似乎过多地关注着“蛋糕”的大小,而忽视了做大“蛋糕”带来的巨大代价。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关注经济发展的速度,经济发展的效率,而对于经济发展的代价和成本似乎置若罔闻。就当前学者的研究成果而言,研究发展成果如何增加的文献汗牛充栋,但是研究改革发展有多少代价以及如何降低代价的文献却凤毛麟角。

因此,除了要重视促进发展成果增加的法律机制的健全外,还必须思考如何降低改革发展代价的法律机制的健全。②除了重视改革发展代价的降低以外,还应该重视改革发展代价的公平负担。参见胡元聪、王楠:《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农业负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当前的法律较多地考虑了发展成果增加的法律机制(关乎收益),而忽视了改革发展的代价(关乎成本),这与包容性增长理念是相违背的。德国学者厄恩斯特·冯·魏茨察克在《四倍跃进——一半的资源消耗创造双倍的财富》一书中写道,物质资料的增长只是一种手段,在作出任何一项促进增长的决定之前,首先要明确增长的目的是什么、谁将受益、成本是多少、能持续多长时间、是否符合地球的发展规律等。这里他实际上要表明发展需要考虑代价。他还指出,一些发达国家提出相应的“外围指标”,诸如环境退化、无酬劳动、教育成就等作为GDP的补充,以衡量社会真实福利的增长。③参见李义平:《经济增长应讲究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载《人民日报》2008年3月21日。我国改革发展的代价可能是代际的也可能是代内的。改革的代际代价可能是牺牲老一代(如国企制度改革)或者牺牲下一代(如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改革的代内代价如,当前我国改革发展代价负担存在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同时,农村比城市承担了较多的发展代价,西部地区比东部地区承担了较多的发展代价,非垄断行业比垄断行业承担了较多的发展代价,即改革发展代价没有得到公平承担。①参见胡元聪:《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1页。这体现在法律中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发展代价的法律控制,如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等等。因为分配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诸多的分配不公平现象和现实,如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行业差距等。同时,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相关的法律机制却迟迟不能出台,十三亿人口的一个大国,却没有一部规范如何进行财富分配的《工资法》!2008年开始起草的《工资条例》对于如何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法律机制都有了具体的规划和设计,甚至是实质性的实施和操作方案,但是千呼万唤就是出不来。无论是从立法高峰期角度还是从做“蛋糕”的角度看,一直以来,法律更多地将目光盯在“蛋糕”能够做多大上,对于做这块“蛋糕”的代价却表现出“极度近视”甚至是视而不见。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实际上就是要减少发展的代内代价。另外,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存在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问题,实际上是提到了发展的代价问题。因此强调经济发展更多依靠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推动。强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这实际上就是要降低改革发展的代际代价。总之,就“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内涵而言,它强调两个方面,即“参与、共享”、“公平合理”,这里的公平合理自然也包括发展成果持续增加,也包括发展代价持续降低。这种新的增长价值观旨在为人类经济平稳发展提供保障,它不仅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一套道德规范,还规定着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持每一个公民经济活动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平衡,是维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②参见李刚:《“包容性增长”的学源基础、理论框架及其政策指向》,载《经济学家》2011年第7期。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也必须重视发展代价的法律控制,实现发展成果公平增加与发展代价降低的统一,从而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

七、经济法保障增加投资与促进消费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我国当前既需要增加投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促进消费的制度推进。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经济法的主要职责在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三驾马车”——消费、投资与出口。为了对这“三驾马车”进行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实现对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也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了法律制度的建构。具体包括:一是促进消费的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等;二是增加投资的法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等;三是鼓励出口的法律如《对外贸易法》等等。

从宏观上看,在我国,增加投资的法律与促进消费的法律相比,促进消费的法律太少太少。甚至根据漆多俊教授的观点,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之一。这是由于,国家投资经营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所采取的一种重要的基本方式。国家投资经营法在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尤其重要,它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漆多俊教授的观点从一个侧面表明,国家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相应的,保障国家投资的法律相对成熟和完善。

经济的发展重在投资拉动,这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很有必要的,也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仍然依靠投资和外需为导向的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为突破口,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持续的动力。因此,扩大消费对我国经济的拉动越来越重要。数据显示,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对GDP的贡献率一般达60%。然而,消费不足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虽然中共十七大已经将经济发展方式由“投资、消费、出口”修改为“消费、投资与出口”,但是在法律上,在思维上仍然没有摆脱重视“投资”的状态。多年来,我们的金融体系一直侧重支持投资、支持外贸、支持城市、支持工业、支持国企,而对支持消费、支持内贸、支持乡村、支持农业、支持民企重视不够。虽然近几年来,在促进消费,包括促进农村消费方面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如“汽车下乡”、“家电下乡”政策等。但是从促进消费的法规需求的角度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在如何促进消费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迫切需要重点突破,需要进行法律的增量改革,出台促进消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换句话说,做大做好“蛋糕”有多种方式,增加投资是以前的较好方式,现在应该考虑促进消费的方式了。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促进消费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既包括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促进信用消费法律法规、完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促进消费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消费教育促进的法律法规。只有这些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才能真正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要求。

今天,要促进消费必须大力发展信用消费。这里以信用消费法律为例,美国建立了市场化运作的“市场主导”模式。相关信用管理立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通过为普通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公开、不受商家蒙蔽、隐私权受到保护的信用交易环境,保护从事信用交易的消费者。欧洲建立了政府主导的“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和中央银行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关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欧盟数据保护法》等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私人权利,同时赋予征信公司获得征信数据的权利。①参见王福强:《促进消费增长的法律配置》,载《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这些都对我国促进消费信贷,尤其是具有广阔市场的农村消费信贷具有借鉴意义。

总之,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必须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国家除了重视投资以外,还需要重视如何扩大消费需求,从而拉动我国经济增长。因此,还需要出台更多促进消费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健全《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用消费法》、《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法》等等,最终实现促进消费和增加投资法律的统一,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

八、经济法保障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既要求制度实现形式公平,也需要制度确保实现实质公平。法律实施的目标之一是实现社会公平,这种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也包括实质公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即国家应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法可依”主要解决的是法制问题,即形式公平问题。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点解决的是法治问题,即实质公平的问题。要真正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就必须逐步实现从法律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的转变。正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的,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全球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一般都经历了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的转变。就我国而言,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历史,法制体系日益健全,但是法治建设的历史并不算长。因此可以说实现了“法制”社会,而离“法治”社会则还有距离。很显然,这表现为形式公平多于实质公平。如一方面是法律虽然平等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被严格地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没有实现),很多时候是“潜规则”大行其道而代替了“明规则”。因此,实质公平并没有真正实现。如我国虽然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率、惩罚率很低,生产者仍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生产“绿色”粉条、“红心”鸭蛋、“黑色”花生……真是应有尽有,真是触目惊心。因此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也表明仍然没有实现真正的法治。即使我们的“蛋糕”做得很大,但是你会发现,“蛋糕”已经不是真正的“蛋糕”,它可能没有营养(如安徽阜阳奶粉),甚至还有毒素(如河南三鹿奶粉)。另一方面,我国当前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更多地表现为机会公平。但是机会公平只能保证在权利争取中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人们实际获得的利益和地位相同,即不能保证结果公平。如在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税目中,工薪部分的免征额是实行全国“一刀切”的3500元标准。这里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它明显带来了地区之间不同纳税人实质上的不公平。(不过这种实质不公平似乎抵消了东南沿海地区先富和西部地区后富之间的差距,但是这种抵消似乎不是国家故意为之,而是另有原因,如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免征的难以操作,按照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免征难度太大等等)。还有,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飞速进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形式公平特征日益体现。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因为你的身份,你所处的区域或者你的职业,你得到的保障可能是几公斤“蛋糕”,也可能仅仅是几个“蛋糕”分子或原子而已,但是你还不得不承认,你还是分得了一份“蛋糕”。这种差距就反映了这一法律制度尚欠实质公平的内涵。

因此,无论是在哪一个立法高峰期,甚至一直以来,经济立法中形式公平多于实质公平。所以,实现法律上的实质公平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在现阶段,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形式公平,这是实现实质公平不可逾越的阶段。同时,应该不断真正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明规则”取代“潜规则”,实现法治,实现实质公平;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差别对待原则,对那些由于市场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各种“困难群体”和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上给予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从而实现实质公平。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包容性增长”体现在“正义性”的层面上,既要解决“机会均等”,更要重视“结果不平等”问题。①参见李刚:《“包容性增长”的学源基础、理论框架及其政策指向》,载《经济学家》2011年第7期。在当前我国经济由过度追求GDP增长向寻求财富均衡分享的转型过程中,法律也必须坚持“包容性增长”理念所倡导的突出发展与分享的公平,并且这种公平并不局限于形式公平,而是要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公平。因此,经济法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如何让百姓均衡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如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从而实现实质公平,实现法律功能从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以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

九、经济法实现惩罚功能与激励功能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既需要发挥制度的惩罚功能,也需要发挥制度的激励功能。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解决基于外部性带来的系列问题。外部性有正负之分。对于负外部性,经济法通过惩罚性规范进行抑制;对于正外部性,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激励性规范进行鼓励。从法律功能的角度讲,法律具有惩罚与激励的功能。该两项功能是法律的相辅相成的功能。原则上说,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两种功能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但是,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我们都过多地看重法律的惩罚功能,忽视法律的激励功能,正如M·弗里德曼所言:“法学研究总的来说对奖赏注意不多”,“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惩罚比奖赏多。”②[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视角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法律是善的还是恶的?是惩罚人(表现为臭脸),还是激励人(表现为笑脸)?法律是支持了进步还是否定了文明,一直争论不休。倪正茂教授指出,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法律不是人类从地狱唤出折磨自己的魔鬼,而是从天堂请得的增进自身福利的天使。③参见倪正茂:《激励法学要言》,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不过,在现实中,法律被认为是恶的思想似乎更占主流,可以通过现有的研究文献得出这样的结论。甚至,有人更是否定激励法的存在,他们认为激励实际上是惩罚恶。“赏从表面上看,是对有功者的奖励。但在实际上,赏是对无功者的惩罚,是法或刑的变种”。①参见刘大生:《法律层次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妥当。按照这种逻辑,我们也是否可以说:惩罚从表面上看,是对过错者的惩罚。但在实际上,惩罚是对无过错者的奖励,是激励的变种。其中,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与其说是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还不如说是对消费者的奖励。参见倪正茂:《激励法学要言》,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事实是,我国古代的思想家派别林立,但是对于“赏罚并用”的思想确是高度一致,这也说明了法律激励正外部性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能够激励正外部性的可能性。

和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一样,经济法中大部分条文都是以抑制某种行为为目的的。并且多重在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上,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利于社会有益行为的激励。即重视对做出不利于“蛋糕”做大的行为的惩罚,忽视对做大“蛋糕”做出贡献的行为的激励。当然,经济法中仍然的确存在不少激励性的法律规范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具体体现为②参见胡元聪:《我国法律激励的类型化分析》,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一是赋予权利型激励。因为从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来看,经济法也是惩恶扬善的社会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惩恶方面,很多是通过剥夺权利来实现的。相反,在扬善方面,即激励正外部性方面,就是通过赋予权利来实现的。二是减免义务型激励。法律在配置权利和义务时,如果是对双方平等保护,那么也会平等地配置权利和义务,就像民商法在这方面体现得比较明显;如果为了惩罚某一方,就会加重其义务上的负担,进行倾斜性的配置权利和义务,这方面经济法体现得较为充分。三是增加收益型鼓励。从经济学角度看,惩罚实际上就是增加经济主体的成本,而激励实际上是增加经济主体的收益。在处罚违反经济法方面的重要措施之一表现为罚款、支付赔偿金等。四是减少成本型鼓励。从经济学角度看,惩罚实际上就是减小相关主体的收益,而激励实际上是增加经济主体的收益。因此,减小其成本就可以实现激励。五是减免责任型激励。惩罚就是要施加责任或者加重责任,相反,激励就是要减免责任。减免责任型激励就是通过减免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实现激励。六是特殊资格型激励。对于正外部性的激励,可以通过赋予特殊的资格来实现。这里的赋予特殊的资格不等同于前述的赋予特殊的权利的类型。如针对特殊的区域、给予特殊对象的准入门槛降低进行的激励就是典型例子。七是待遇荣誉型激励。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济活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激励正外部性行为,一些经济主体会得到国家的偏爱,受到法律的照顾,给予特殊的“待遇”和“荣誉”。虽然说我国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中有一系列的激励性规范的存在,但是总的来看是很不够的,还不利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

但是,纵观我国的经济法,其中惩罚性法律明显多于激励性法律③激励性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名称中含有“奖励”、“鼓励”、“促进”、“激励”等词汇的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惩罚性章节明显多于激励性章节④激励性章节主要包括法律中含有“奖励”、“鼓励”、“促进”、“激励”“扶持”、“支持”、“优惠”、“促进”等词汇的章节。如《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第四章是“鼓励措施”。,惩罚性条款明显多于激励性条款⑤激励性条款主要包括法律条文中含有“奖励”、“鼓励”、“促进”、“激励”等词语的条款,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3条、《产品质量法》第6条、《专利法》第16条、《农业技术推广法》第8条、《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2条、《劳动合同法》第79条、《森林法》第20条等均含有“奖励”词汇。。也就是说,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需求来看还远远不够。中共十八大报告针对科技创新,强调要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事实上,包容性增长理念重在激励经济的包容性发展,而不仅仅是惩罚和抑制。因此,包容性增长理念要求更多的是发挥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我国还需要出台更多的激励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惩罚与法律激励的统一,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

十、经济法进行增量突破与存量修改的关系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健全。法律体系的健全至少有两种途径,一是进行法律法规的增量突破,即颁布实施新的法律法规,以调整那些缺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这也是我国每年新增大量法律法规的原因。在经济法领域如《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车船税法》等的出台就是顺应时代需求的产物;二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更加趋于完善,从而调整当前面临的全新社会关系,这被称之为法规存量的修改,它也是我国每年均有大量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原因,在经济法领域比如《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关于这两种健全方式孰优孰劣并不值得探讨,需要根据社会关系情况而定,即只要是有利于做大做好“蛋糕”,无论哪种方式都可以。

前文已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经历了三个历史高峰期。1978年后的几年;一批经济法被先后颁布实施。这里主要涉及到经济法增量的突破,如1980年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等。1992年后的几年,经济法如雨后春笋般的被颁布实施,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也是涉及到经济法增量的突破。2001年后的几年,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一大批经济法进行了立、改、废。这时候兼有经济法增量的突破,较多的是存量的修改。①付子堂也指出,1998-2008年间的立法工作,开始把法律修改与法律创制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参见付子堂,胡夏枫:《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法律是上层建筑,它应该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三个立法高峰期颁布、修订的经济法中许多仍在使用,有的进行了局部修正和修订。②根据北大法律信息网的数据统计,从1978-2012年,经济法中仅有73次修订或修正。另可参见付子堂,胡夏枫:《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但是,时至今日,现存的问题是,经济法的颁布数量越来越多,相反对于经济法的修改却显得动力不足。立法高峰期常有,但是修改高峰期似乎只有一次,即2001年之后③根据北大法律信息网的数据统计,从2001年之前,经济法的修订或修正很少,从1978-2000年仅有15次,而2001年之后加快了修订或修正次数,但是总的次数仍然显得较少。。尤其是像1994年实施的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直到现在还在适用,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增值条例》一直暂行到现在。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也使用了近20年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与美国《谢尔曼法》实施了100多年并不相同,不能相提并论,同日而语。,目前存在的问题不少,但是大的修改却是遥遥无期。

经济法律法规如果不适时修改会带来许多的问题。一是经济法律的位阶太低,违反相关原则。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增值条例》一直以条例形式的“暂行”存在,明显有违“税收法定主义”⑤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剥夺生命权、自由权的“罪刑法定主义”还是相对重视,而对于剥夺财产权的“税收法定主义”则视而不见。,也违反包容性增长理念。二是经济法律规定过于陈旧,难以调整出现的新型经济关系,尤其是列举型的违法行为,难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那么几种,后来出现的一些新型的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一些经营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范,也违反包容性增长理念。三是经济法律法规作为时间性非常强⑥经济法具有较之于其他部门法更强的时空性问题,在此不赘,另作论述。关于经济法的时空性问题,可以参见李昌麒、黄茂钦:《论经济法的时空性》,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的法律,更是需要适时修改,如增值税的转型、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适应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典型例子。四是经济法律法规必须为国家的大政方针服务。如必须体现“以人为本”、体现“民生”、体现“包容性增长理念”,因此,也必须进行不断修改。等等。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这些制度是为了实现包容性增长所需要的。因为,包容性增长理念追求经济发展的包容性,必然对经济法律法规自身提出新的要求。必然需要不断更新的经济法律法规作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尤其是这些法规必须体现包容性增长理念。因此,应该适时颁布实施、修订现有法规,注重法规的增量突破与法规的存量修改相统一,以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

十一、结语

“只有包容性的制度才有可能激活各种发展潜力,并造就经济增长的持续繁荣”。⑦参见白永秀:《后改革时代中国践行包容性增长的政策取向》,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我国的发展已经进入改革深水区,面临着非常显著的制度约束,其实质就是制度安排与经济增长之间缺乏应有的包容性。⑧参见陈洪娜:《制度视域下的“包容性增长”》,载《攀登》2011年第1期。因此,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提出,迫切需要我们对法律的功能定位进行反思,需要我们重新调整其功能定位①事实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离不开经济基础状况和特定社会历史背景。本文无意于否定以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法律存在的问题,而旨在就未来经济法应该如何转型以适应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展望。,进行理念和制度上的回应。在这方面,基于经济法的精神理念、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经济法治的回应应当首当其冲且举足轻重。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要求,今后必须处理好经济法在促进效率与保障公平、追求数量与保证质量、体现以物为本与以人为本、推进先富与推动共富、促进国内发展与国际发展、保障发展成果增加与发展代价降低、保障增加投资与促进消费、保障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实现惩罚功能与激励功能、进行增量突破与存量修改的统一,从而真正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真正贯彻中共十八大报告的要求。

上述经济法今后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具体表现为:处理好促进效率与保障公平、追求数量与保证质量、体现以物为本与以人为本的关系是包容性增长理念实现的前提基础;因为包容性增长理念既要求经济法律促进经济效率,也要求保障社会公平;既要求经济法律追求经济发展的数量,也要求保证经济发展的质量;既要求经济法律追求以物为本,也要求追求以人为本。最终是要实现经济法律促进效率与保障公平、追求数量与保证质量、以物为本与以人为本的和谐统一。处理好推进先富与推动共富、促进国内发展与国际发展的关系涉及到包容性增长理念实现的核心目标;因为包容性增长理念实现,就是需要在经济法律的推动下,实现部分先富基础上的共同富裕,实现国内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国际经济发展。处理好保障发展成果增加与发展代价降低、保障增加投资与促进消费的关系涉及到包容性增长理念实现的途径手段;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有一个过程,有一些具体途径,那就是在经济法律的推动下,做到既为成果增加提供保障,也为发展代价降低提供规制;既要为增加投资提供保障,也要为促进消费提供保障。处理好保障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实现惩罚功能与激励功能、进行增量突破与存量修改的关系是包容性增长理念实现的坚强保证。因为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实现必然对经济法提出要求,经济法律自身也必须不断对其功能进行完善,对其定位进行调整,不断实现保障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实现惩罚功能与激励功能、进行增量突破与存量修改的统一,真正做到对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回应。因此,处理好未来经济法治中这十大关系,关乎到包容性增长理念实现的前提基础、核心目标、途径手段以及坚强保证。换句话说,也只有将这十大关系处理好,包容性增长理念的目标也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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