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民营企业家中,尤其中小企业家群体,在远离犯罪道路、解决其自身经营中所遇到问题时,普法单位、检察院和社会组织应做其企业成长路上的灯塔,把法制教育开展到日常经营中去
《法人》杂志2月10日发布的《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和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各占据了总犯罪案件数量的半壁江山, 2014年该报告所收集的案件总数为426件,其中国有企业家涉及犯罪案件达245件,占总案件数量的58%,而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则达181件,占总案件数量的42%。
虽民营企业家所涉及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及所占比例上均比2013年有所下降,但仍然是在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根据案例报告中所统计,民营企业中,投融资、交易环节、财务管理及招标环节最容易引发企业家犯罪,而在涉案民企企业家年龄分布中,30至50岁居多。
而诱使企业家犯罪的原因也呈多样化,有不公平竞争环境下寻租现象的外在环境因素,也有经济政策导向不明、企业盲目扩张的政策因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企业家权责不对等的内部因素,企业家角色、价值观错位及侥幸心理等个体因素以及商业伦理、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及传统礼仪差异化的文化因素等等。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作为涉身其中的一分子,其犯罪的类型开始更加多样化,其犯罪趋势更加值得人们关注。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在报告发布会上表示:“民营企业家犯罪向暴利犯罪、侵害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犯罪趋势发展,值得整个社会提高警惕。”
栾少湖
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民营企业家涉及普通刑事案件犯罪,涉及杀人、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损害人身权益的暴利犯罪,涉黑犯罪等均有发生,根据报告中相关数据粗略计算,有7.9%~8%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是呈现了向暴利犯罪、侵害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犯罪发展的趋势,而这应该值得无论是其他民营企业的领导者或是相关的检查机关以及全社会的重视。
另外一方面,作为民营企业家,在其自身作为企业领导者成长的过程中,自然应与企业共同成长。而地方政府、各种官办或是半官半的社会组织,应该更多地关注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而不能仅仅是要求其追求GDP及创造税收和促进就业等。
栾少湖在报告发布会上表示,社会应对于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进行充分认识,并且认识还应及时。对于企业家犯罪的处理,尤其是预防,更是任重道远,而无论是社会或是检察机关更应加强对民营企业犯罪充分的认识,及时警觉并有效地防止事态蔓延,让社会组织贴近到民营企业成长的过程中,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帮助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和自身成长壮大的路上找到正路,走上一条法治之路,而不是成为“迷途的羔羊”。
从年龄上,2014年度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案例中,30岁至50岁年龄段较多;从整个社会中教育文化程度划分,基本都是接受过大学以上教育;从知识上来看,并不缺少,而在案发的民企中,其实从其企业设立开始,直至其最终将企业做大、做强,并自身成为企业家的过程之中,国家组织的各种普法、送法进企业的活动也都始终伴随着,各种违法事件的发生也并非完全缺乏法律知识,但民营企业除了涉及经济犯罪外,却又呈现出了暴力化倾向。
以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为例,刘汉作为四川省最大民营企业汉龙集团董事局主席,组织、领导甚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并以此为自身牟利,并企图创造政商联合的合作方式,对当地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破坏。
栾少湖认为,该案例中,刘汉、刘维所掌控的企业规模已是非常庞大的民营企业,最终栽倒在涉黑及损害人身权利犯罪上实属可惜,而刘汉等人的行为,也比较具有代表性地说明了近些年在民营企业家中,尤其是较年轻的民营企业家中蔓延着的一种歪曲的信念,即“信官不信法,信黑不信法”,在暴利可以摆平一切的错误信仰下,当民营企业管理者遇到一些令其愤怒感觉不平的事件时,往往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最终锒铛入狱。
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的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并尽快对案件进行警示,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给予其他抱有侥幸心理或持有观望态度的民营企业家以警示。
此外,较好的教育、警示及督促机制的配合,也将对此类案件的发生起到抑制作用。
虽然,从主观上看,无论是国有企业或是民营企业由于领导机制及体制等原因,在管理中避免不了会出现一些问题,即便是有较深的宗教道德约束力量的美国,也会出现企业管理问题以及犯罪,因为毕竟贪欲是没有国界之分的;但从客观上看,类似强拆、血拆,雇用具有黑社会色彩的打手进行拆迁,以及近期沸沸扬扬的艾滋病拆迁队等事情发生后,若对其进行教育及及时制止,大力打击不好的典型,树立好的榜样,对企业健康发展进行引领,还是能起到一定提醒抑制作用的。
民营企业,无论是从其参加的社会组织上还是教育程度上都并不少,但在预防民营企业家犯罪上的不得力、不得法,一部分客观原因来自于虽然从国家层面到地方以及类似于中国企业家联合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组织,虽然是经济促进组织,但其最多也只是起到了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没有一家能够表示其可以起到教育企业家依法治企、倡导企业家远离犯罪的作用。
在四中全会决定中,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制建设第五方面中有句耐人寻味的话:“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栾少湖认为这句话代表着中央层面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企业也看到了类似问题,此作用及意义高于像类似检察院和公安局等普法单位单纯地把几家企业聚到一起,对其进行预防犯罪课的讲解,但其实更应该多创办一些企业家的沙龙和企业家的组织,各个企业、各个行业的领头者都涉身于其中,一起对于一些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或者一些新实行的规定甚至一些自己的看法,进行沟通及交流,这样才能通过沟通的形式,把教育真正落实到各个企业中去。
另外,律师在接受民营企业就相关问题咨询时,也应起到普法作用,比如引用一些典型案例对前来咨询的企业进行以案释法,使得企业管理者能够更直观清晰地认识到,一念之差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
只有在以上所提到的各种企业协会及优秀的律师团队及较好的法律顾问的配合下,民营企业家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家这样一个群体,才能犹如迷途的羊群找到回家的路,即利用法律手段来处理问题,更好地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及企业权益不受到侵害,并使得企业和企业掌舵者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