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张林被判十个月

2015-02-14 11:03文图朝法
法庭内外 2015年8期
关键词:张林宣判朝阳区

文图/朝法

7月22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林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当庭宣判。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该院刑一庭审判员徐清岱独任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林于2010年至2015年1月间,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后现代城15号楼2705号内,分别多次容留王学兵、杨涛、赵捷吸食毒品,并从其租住地起获可疑物品5种。经鉴定,该5种可疑物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大麻1.13克,硝甲西泮1.06克。被告人张林于2015年3月9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毒品已收缴。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林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林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林的辩护人当庭做罪轻辩护。

本案经过法庭审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林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林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林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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