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晨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新探
武晨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摘要:民商法是体现社会本质规律与要求的一部较为规范的法律,也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重要的法律。随着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诚信问题日益凸显。针对这种社会情况,人们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到了法律的内容中去,从而弥补和完善民商法律的不足,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与时俱进,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还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点和不足。诚实信用是人们的基本道德之一,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民商法律中融入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民商法律的约束,保障民事活动的正常、良好、有序的发展。
1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指的就是人们要在道德规范的范围内按照社会市场经济所形成的规律办事,遵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条约,履行自身应有的义务和权利,诚实守信,按规矩办事。在生活中,不受到限制的人是不存在的,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准则,它是对人们行为活动的一种正当限制。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事物变化巨大,即使法律条款覆盖的范围再广大,也不可能真正没有一丝缝隙,无论什么法律,在市场的变化中都会出现局限性的。因此,在民商法律中加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有效的对市场活动进行判断,调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民商法律的公平、公正[1]。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律中的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影响。首先来说,它是人们日常行为活动的准则,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下,人们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按照办事原则来进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了当事人双方都要具有诚实、守信这两种基础的思想道德,并且双方的主观意识必须是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律中的作用主要是在立法、守法以及司法这三个方面体现的,在立法上,要求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规范民商法律的确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指导民商法律的制定。在守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了每个公民的行为活动都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点,充分保证自身和对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一种判断的标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对市场活动进行判断时,司法部门要充分的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适当的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3现阶段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
3.1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
就目前来说,我国在民商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标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在解决实际的民事纠纷问题时会出现较大的争议,以至于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不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对民商法律的内容进行道德的限制,从整体、综合的角度对民事纠纷问题进行深刻的揭示,但是却没有对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限制,这会导致司法部门在对纠纷问题进行判定时,难以把握合理的尺度,严重的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
我国民商法律覆盖范围广阔,内容复杂多样,虽然有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指导,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没有诚实信用原则的衡量标准,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体系。并且,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律的实际地位却并不是很高,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与民商法律首要性的条款相呼应,诚实信用原则自身的模糊性、非具体性和不规范性,决定了其在使用中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3.2 司法部门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
在实际的民商法律具体执行过程中,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现象,这种缺失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所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会直接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商法律公平、公正的执行。是诚实信用原则不作为的表现。例如,司法部门在对某一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一方当事人采用贿赂、威胁等手段让司法人员违背民商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和原则,有偏颇的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严重损害到了另一当事人自身的合法利益。这种司法部门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不仅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更重要的是违背了作为一名司法部门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不利于民商法律的执行。
4完善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4.1 确定民商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范围
在民商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模糊的概念无法帮助法官对市场经济纠纷问题进行某种规范的界定,并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因此,要想让诚实信用原则真正的落实到民商法律中去,发挥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标准的巨大的作用,就要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界定,改变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的模糊性,让诚实信用原则具体的内容清晰化,方便司法工作者对民事纠纷问题进行判定。只有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明确后,才能真正的把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到民商法律中,充分发挥出其作为道德标准的作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3]。
4.2 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
为了完善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一定要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从而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要增强对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视程度,充分了解到社会信用制度对我国社会的重要性,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逐渐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管理模式,改变以往混乱的管理方式和构架,使得社会信用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矛盾,推动我国社会信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只有首先在态度上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把信用制度的建设放到更高的思想位置上去,才能真正的开始在我国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推动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发展。
4.3 增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行动能力
在民商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要充分的增强司法部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行动能力,在我国的民商法律中,法律所涵盖的范围非常的广阔,在这些内容中,因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得大部分的民商法律条款中没有具体的明确出评定的内容和方式,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应用中,会出现许多的现实性问题,这种诚实信用原则的模糊性,降低了司法工作人员对民事纠纷事件的行动能力。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衡量问题的标准和方式,最终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因此,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上来看,应重点增强司法部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行动能力,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做到执法严格,科学、合理的划分执法工作的范围,制定出具体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衡量标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民商法律的保护,促进司法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4]。
4.4 加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诚实信用建设
完善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工作不是短时间内就会完成的,这不仅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各种信用制度,让法律法规去充分发挥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约束作用,同时还需要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配合,市场经济主体要加强自身的诚实信用思想道德的建设,在日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进行违法的行为,自觉接受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各种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同时也需要市场经济主体的配合,只有加强市场经济主体自身的信用思想道德建设,让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的承担起社会的责任,才能在我国的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因此,要加强对市场经济主体诚实信用这一思想道德的培养,积极的对诚实信用进行社会宣传,让市场经济主体真正意识和体会到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好处,自主性的为构建社会信用制度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推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律中的应用。
4.5 加强我国各政府机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和监督
要想完善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一定要加强对我国各政府机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和监督力度。政府各机关在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如果说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是民商法律诚实信用建设的主体,那么政府各机关则是民商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建设的引导者。因此,需要我国的政府各机关充分的发挥出其引导作用,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建设。在具体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各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多种形式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约束以及监督。具体来说,首先,政府各机关要先有诚实信用的意识,并肯定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社会地位。其次,政府各机关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诚实信用管理机制,并加强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和建设,积极对诚实信用这一思想道德进行公开的宣传,让人们充分的了解到诚实信用建设的益处。最后,政府各机关要尽可能的让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公开化和透明化,这样会大大的提高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进一步的深化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推动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和发展[5]。
5总结
就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诚实信用制度的建设而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还没有得到具体的明确,这会很容易的导致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充分的与民商法律有效的结合起来,使得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在法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要积极的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和发展,确定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让诚实信用原则更广泛的应用到其它各项法律中去,从而不断的推动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冯宏梅.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完善路径[J].金田,2013(1):300.
[2]姚星弛.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网友世界·云教育,2014(20):75.
[3]李维.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4(10):355.
[4]李东.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2(29):88-90.
[5]林怀满.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4(32):112-113,205.
(责任编辑孙胜文)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382(2015)04-0059-03
作者简介:武晨(1985-),女,河北威县人,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助教,法律硕士.
收稿日期: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