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复杂交通肇事案现场物证研究

2015-02-13 21:05许建明曹啟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车头物证死者

段 斌 许建明 曹啟文

(楚雄州公安局,云南·楚雄 675000)

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法治中国”的大环境下,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法治交通”的新课题。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私家车拥有量、各类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驾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履禁不止,醉驾、毒驾等新型复杂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出现。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在多车相撞致人死亡的复杂交通肇事案件中,现场物证综合分析利用就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环节。

一、案例资料

(一)案件简介

2015年某月某日19时50分许,C州境内某县城外的二级公路K75+885M处发生一起致二人死亡及越野轿车、两轮摩托车、自行车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肇事案。该案引起死者亲属及村民强烈反响,集体向公安机关要求公正处理。由于案发时现场没有目击人证,而且天色已经变黑,案件处理难度非常大,该案需要解决现场二人死亡原因和三车碰撞过程。

(二)现场勘查

在该公路K75+885M处停放一辆小型越野轿车,在该车车头左侧距车左前轮0.5米的路面上侧倒一辆自行车;在该越野轿车车尾左侧距车左后轮0.2米处的路面上侧倒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该越野轿车车头前1.08米处沥青路面上侧卧一具男性尸体 (杨×文),尸体头部下的地面有流淌状血泊;在距该越野轿车车尾4.1米、距公路东侧路基水泥柱隔离防护桩0.5米处的沥青路面上仰卧一具男性尸体 (杨×建),该尸体裆部拉链左侧至右裤腿中段外侧缝线连接处至左肩部外侧有弧形花纹状灰尘车轮印痕附着;在距该尸体左脚东侧路基边缘3.22米处的一根长方体水泥柱隔离防护桩的棱角下沿有不规则类似“V”形状的沾附状血迹,该血迹面积0.08×0.07米、距地面0.04米;在距该尸体右脚1.03米的公路沥青路面上有面积8.2×0.25米的长条形流淌状血泊。

二、现场物证

现场物证是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和映象,是现场留下的可证明案件发生的客观存在和时空承载体,是案件侦破的物质基础。本案例的现场物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越野轿车车头前杨×文尸体检验

衣着检验:死者杨×文上身外穿黑色夹克,背侧有大量血迹附着;左侧衣袖近袖口处外层有19.0×5.0cm区域呈撕裂状;右衣袖与衣服连接处后侧线缝撕裂;右肩背部外层有20.0×4.5cm区域呈撕裂状;左腹部外层有13.0×4.0cm区域呈撕裂状;腰部外层有数处点片状撕裂口,上述各部位均有棉絮外露。下身穿一条灰色迷彩裤,臀部线缝有一长21.0cm的撕裂;左大腿部上段外侧有一5.0×4.0cm的撕裂口;右大腿部上段外侧有一3.0×1.5cm的撕裂口。

尸表检验:右背部肩胛骨处、腰部、左臀部外侧、左大腿中段后外侧、左膝关节外侧、左小腿下段外侧皮肤均出现擦挫伤;头部左额部有1.5×0.7cm的挫裂创,深达皮下,周围有擦伤;右上唇有3.0×0.5cm的挫裂创;左额部至左顶枕部有一22.0×3.5cm的皮下淤血,表面有不同程度的表皮擦伤;右后颞顶部有10.5×8.0cm的皮下淤血;枕部有一1.0×0.2cm的挫裂创,深达皮下,创口周围有9.0×5.0cm的表皮擦伤。

尸体解剖:头颅左额部至左枕部有20.0×5.0cm的帽状腱膜下淤血;右额颞顶枕部大面积帽状腱膜下淤血;双侧颞肌出血;枕骨骨折,骨折线经右侧后颅凹延伸至枕骨大孔右侧;两侧中颅凹颅底骨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底部多处脑组织挫伤;小脑底部脑组织挫伤;右侧第4、第5肋肋骨沿腋前线附近骨折,骨折附近少量肌肉出血。

毒化检验:死者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毒鼠强杀鼠药,安定、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安眠药。血液 (心脏)酒精浓度0.1mg/mL。

(二)越野轿车车尾杨×建尸体检验

衣着检验:死者杨×建上身蓝黑色西服,左肩部外侧有12.0×5.0cm的弧形花纹状灰尘轮印附着,下身外穿一条蓝黑色长裤,裆部拉链左侧至右裤腿中段外侧缝线连接处有49.0×4.5cm的弧形花纹状灰尘轮印附着。

尸表检验:左手背食指根部有4.0×3.0cm的皮下淤血;右手背有散在的点片状擦伤;左膝关节外侧有2.0×2.0cm和1.5×1.0cm的表皮擦伤;右大腿前外侧有28.0×14.0cm的擦痕,头部左额部有8.0×5.0cm的类似“V”形状的开放性损伤,皮瓣形成,创缘不规整,周围有擦伤。

尸体解剖:左额部颅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从骨折处可见颅内脑组织,左前颅、中颅凹,颅底骨骨折;右前颅、中颅凹,颅底骨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额叶脑组织挫裂伤;左侧第1至第6肋肋骨沿锁骨中线附近骨折,肋间肌及骨折处未见明显肌肉出血淤血;右侧第1至第10肋肋骨沿腋前线附近骨折,部分骨折处见少量肌肉出血;胸骨体与胸骨柄连接处骨折,骨折处见少量出血;打开胸腔见肺挫伤、萎缩,左胸腔有约400ml血性液体,右胸腔有约200ml血性液体;左右侧胸壁见多根肋骨骨折,周围淤血,部分骨折断端刺破胸壁进入胸腔。

毒化检验:死者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有机磷类、拟除虫菊酯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毒鼠强杀鼠药,安定、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安眠药。血液 (心脏)酒精浓度0.8mg/mL。

(三)越野轿车勘验

越野轿车驾驶座一侧车头前高35cm的大灯下缘挡泥板凹陷、变形及有面积17×8cm的不规则面漆脱落,同时该凹陷上沾附有少许红色物质;在该前大灯下侧的挡泥板延伸至车底一侧的外壳上有面积9×25cm的不规则片状血迹及少许毛发沾附。

(四)二轮摩托车勘验

侧倒在公路上的二轮摩托车红色的油箱上有面积19×16cm的凹陷、变形及面漆不规则脱落,同时该面漆上沾附有少许灰色物质;摩托车右侧扶手、脚踏板、排气管上均有明显擦划印痕;摩托车前轮的车牌上有明显凹陷、断裂印痕。

(五)自行车勘验

自行车整车完好,无明显变形,只有支撑后轮挡泥板的钢条发生弯曲并有新鲜擦划印痕和沾附有少许黄色物质。

(六)水泥柱隔离防护桩勘验

在距车尾的死者杨×建东侧路基边缘3.22米处的一根长方体水泥柱隔离防护桩的棱角下沿距地面0.04米处,有不规则类似“V”形状的沾附状血迹。

三、物证综合分析利用

综合分析作为案件分析技术的一种,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它对案件侦查实践起到指导作用。综合分析是指在对各种现场物证、信息等证据进行汇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去伪存真,对相关问题做出准确推断,为深入开展案件侦查奠定基础的重要步骤,其实质就是对证据的组织活动,“组织证据是应用全案证据材料的思维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案件事实证明体系中的证明手段及其思维模式,这种模式是法律证明的一种理性框架①陈闻高.《论证据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在整体上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而在此基础上的物证综合分析利用就是注重从整体、联系、动态的视角分析研究经过实验室检验鉴定的现场痕迹物证,因为“任何一处单独的物证,都不能确定自身的证据效力。必须把全部证据根据他们内在的客观联系互相串联起来,组成一个完整无缺的证据体系,才能对认定案情发挥起各自的证据作用②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而物证的客观性、关联性所形成的“证据链”决定了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其侦破过程就是对现场所出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等证据进行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过程。

本案例物证综合分析利用是建立在现场物证的实验室检验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上,是经过了去伪存真的物证识别过程,是从现场痕迹物证的排列组合关系、相互之间位置关系以及物证的形成方式、过程与机制等方面来分析研究,利用物证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来相互印证以揭示案件发生过程。

一是该越野轿车车尾的死者杨×建,根据理化检验已经排除中毒,其血液 (心脏)酒精浓度0.8mg/mL,属酒驾。首先,倒在现场的二轮摩托车与自行车,其中自行车整车完好,无明显变形,只有支撑后轮挡泥板的钢条发生弯曲并有新鲜擦划印痕和沾附有少许黄色物质,将其黄色擦拭物在实验室进行电镜分析,与二轮摩托车前轮上的车牌成分结构一致;二轮摩托车多处损坏,其中前轮上的车牌有明显凹陷、断裂印痕,将其凹痕内擦拭物在实验室进行电镜分析,与自行车支撑后轮挡泥板的钢条上的成分结构一致;两车物证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印证了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自行车,其前轮上的车牌与自行车支撑后轮挡泥板的钢条发生撞击,造成骑二轮摩托车的人 (杨×建)、车及骑自行车的人 (杨 ×文)、车先后摔倒在公路上。其次,在距车尾的死者杨×建东侧路基边缘3.22米处的一根长方体水泥柱隔离防护桩的棱角下沿距地面0.04米处,有不规则类似“V”形状的沾附状血迹,经实验室检验其血迹的DNA分型与车尾的死者杨×建一致;杨×建头部左额部有8.0×5.0cm的类似“V”形状的开放性损伤,创缘不规整,周围有擦伤,其头部损伤形状与防护桩上沾附状血迹的“V”形状一致,现场物证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印证了死者杨×建酒后驾驶摩托车以较快的速度追尾撞上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杨×文,由于惯性力的作用在身体离开摩托车后其头部以接近地面的高度撞击在道路东侧路基边缘的一根长方体水泥柱隔离防护桩的棱角上,尸检证实撞击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一次撞击的损伤程度足以导致机体迅速死亡。再次,车尾的死者杨×建裆部拉链左侧至右裤腿中段外侧缝线连接处至左肩部外侧有弧形花纹状灰尘车轮印痕附着,该车轮印痕经比对检验与现场越野轿车车轮印属同一种类,现场物证的状态及其相互关系印证了越野轿车车轮从躺在路上的死者杨×建胸腹部碾压而过,尸检证实车轮碾压造成其多发性肋骨骨折,但骨折断端出血不明显,胸腔内积血非常少且不足200毫升,体内血液大部分通过开放性伤口流到体外,其肋骨骨折为死后车轮碾压形成的频死期损伤,越野轿车的碾压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是在该越野轿车车头前的死者杨×文,同样根据理化检验已经排除中毒。首先,在该越野轿车车头前1.08米处的死者杨×文,头部左额部有深达皮下的1.5×0.7cm挫裂创,周围有擦伤,头部下的地面有流淌状血泊;其次,现场越野轿车驾驶座一侧车头前大灯下沿的挡泥板延伸至车底一侧的外壳上有面积9×25cm的不规则片状血迹及少许毛发沾附,经实验室检验其血迹及毛发的DNA分型与越野轿车车头前的死者杨×文一致,现场物证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印证了越野轿车驾驶座一侧车头前大灯下沿的挡泥板延伸至车底一侧的外壳与车头前的死者杨×文头部发生碰撞,尸检证实其枕骨、颅底骨骨折,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碰撞造成的损伤程度足以导致机体立即死亡,越野轿车车头的撞击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再次,越野轿车驾驶座一侧车头前高35cm的大灯下缘挡泥板凹陷、变形及有面积17×8cm的不规则面漆脱落,同时该凹陷上沾附有少许红色物质,将其红色物质擦拭物在实验室进行电镜分析,与摩托车油箱外壳上的成分结构一致;侧倒在公路上的二轮摩托车红色的油箱上有面积19×16cm的凹陷、变形及面漆不规则脱落,同时该面漆上沾附有少许灰色物质,将其灰色物质擦拭物在实验室进行电镜分析,与越野轿车驾驶座一侧车前大灯下缘挡泥板的成分结构一致,两车物证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印证了越野轿车与侧倒在公路上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四、讨论

上述物证的综合分析利用从整体、联系、动态的视角,科学地重建了整个案件发生过程,解决了现场二人死亡原因和三车碰撞过程。

先是越野轿车车尾的 (死者)杨×建酒后骑二轮摩托车以较快的速度追尾撞上同向正常行驶的自行车,由于惯性力的作用在身体离开摩托车后其头部意外撞击道路路基边缘水泥柱隔离防护桩造成颅脑损伤形成频死期。而正常骑行自行车的 (越野轿车车头前死者)杨×文,被突然从车后冲上来的二轮摩托车撞击,由于惯性力的作用其身体离开自行车后摔倒在道路上。此后,同向行驶的越野轿车行驶过来先碾压了倒在道路上已经处于频死期的骑二轮摩托车的杨×建胸腹部,又造成其多发性肋骨骨折。因此,越野轿车的碾压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紧接着越野轿车头碰撞已经倒在地上的二轮摩托车油箱部位,然后又撞击从自行车上摔倒在道路上刚爬起的杨×文头部,造成其枕骨、颅底骨骨折,当场死亡。越野轿车没有和倒在道路上的自行车接触。

本案例对物证综合分析利用的认定结论在后期法庭诉讼庭审阶段获得了控辩双方一致认可,印证了其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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