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丁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一起识别伪装签名样本笔迹的重新鉴定
陈丁文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在伪装自己的签名笔迹样本笔迹鉴定案例中,取得符合质量要求的签名笔迹样本是笔迹检验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笔迹样本具备可靠性、充分性和可比性的要求,要识别伪装,尽可能收集到书写人正常书写且全面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笔迹样本,找出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与物证笔迹进行仔细比对检验,综合评断,得出正确结论。
伪装签名;笔迹样本;识别方法;重新鉴定
2014年8月,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送检的一起签名笔迹的重新鉴定委托。简要案情如下:2013年3月,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和被告吴道兴对落款日期为“2007年古历正月初十”的涉及金额分别为“22300元”和“15000元”的两张《借条》真伪存在争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委托贵州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两张《借条》中借款人处“吴道兴”签名字迹是否为吴道兴本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底,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07年古历正月初十”的涉及金额分别为“22300元”和“15000元”的两张《借条》中“借款人”处“吴道兴”签名字迹不是吴道兴本人所写。
贵州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后,原告吴某某对鉴定意见不服,抵触情绪和意见很大,且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也与鉴定意见存在一定的矛盾。初审判决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吴某某上诉和相关案件事实,发回重审。为此,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启动重新鉴定,并重新提取了吴道兴的签名笔迹样本,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笔迹的司法鉴定。
(一)送检的材料
1.检材——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年度黔七民初字第221号卷宗第23页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古历正月初十”、涉及金额分别为“22300元”的《借条》(简称检材1)和第24页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古历正月初十”、涉及金额分别为“15000元”的《借条》(简称检材2)原件两份。
2.样本——含有吴道兴签名的《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吴道兴本人在贵州某鉴定中心鉴定时书写的签名笔迹样本;贵州某鉴定中心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3.补充样本——毕节市公安局拘留所留存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8月28日”的《入所笔录》和落款日期为“2005年9月12日”的《谈话笔录》原件。
(二)鉴定要求
落款日期为“2007年古历正月初十”、涉及金额分别为“22300元”的《借条》和落款日期为“2007年古历正月初十”、涉及金额分别为“15000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处“吴道兴”签名字迹是否为吴道兴本人所写。
(三)检验与分析论证
由于本案属于重新鉴定的疑难笔迹鉴定案件,鉴定中心受理后,非常重视,为此召集中心相关方向鉴定人对此案的笔迹鉴定进行会检,重点强调了案件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配备了两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文书司法鉴定人来完成本项任务。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 002-2010》和笔迹检验的原理与方法对检材与样本笔迹进行检验与鉴定。
1.分析检材笔迹
对检材进行检验与分析,得知:检材1和检材2上“吴道兴”签名字迹均为钢笔书写形成的蓝色墨水字迹,字迹清晰、笔画完整,运笔流利自然、协调一致,有轻重疾徐的节奏感,字的笔画、偏旁间的搭配比例关系基本正常(如图1所示),即检材1和检材2上“吴道兴”签名笔迹书写正常,能够客观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为正常笔迹,具备检验条件。
图1 检材签名笔迹
2.分析样本笔迹
通过送检《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中“吴道兴”签名笔迹样本和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年度黔七民初字第221号卷宗里由贵州某鉴定中心提取的“吴道兴”签名字迹进行仔细分析,发现“吴道兴”签名笔迹的书写人书写水平不是很低,却存在降低书写速度、运笔中途停顿、减少笔迹的连贯性,部分运笔生涩、呆板,即它们是故意降低速度书写形成的笔迹(如图2和图3所示)。同时,由案前介绍得知送检的样本均是案后的样本,且贵州某鉴定中心提取的“吴道兴”签名笔迹是实验样本。由此可知,送检的笔迹样本是伪装笔迹样本。经分析,这些伪装笔迹样本的某些笔迹细节特征仍能客观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基本符合笔迹检验条件。
图2 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年度黔七民初字第221号卷宗里由贵州某鉴定中心提取的签名笔迹样本
图3 送达回证上签名笔迹样本
由于本案是重新鉴定的案子,同时为了进一步验证吴道兴的样本笔迹经过伪装,我们与毕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此案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要求尽量补充吴道兴本人案前的平时样本或到鉴定中心重新提取他的笔迹,由于第一次鉴定意见为“不是吴道兴本人所写”,吴道兴拒绝配合提取笔迹样本。经承办法官努力,调查得知吴道兴曾因吸毒而被毕节市公安局拘留过,法院调取了他在拘留所留存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8月28日”的《入所笔录》和落款日期为“2005年9月12日”的《谈话笔录》作为补充样本,如图4所示。
图4 补充签名笔迹样本
由上图4的两个“吴道兴”签名的补充样本可知,吴道兴慢写时“吴”字写法与快速书写时“吴”字写法不同,即书写具有多样性。结合前面两组送检签名笔迹样本分析,“吴道兴”签名字迹的写法和大体搭配比例等特征存在差异,但书写速度相近的部首或主笔画(如“大”字、“首”和“兴”部分主笔画)的运笔方向和形态、运笔笔力分布和笔画间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存在高质量符合,即四组“吴道兴”签名字迹均反映同一人书写习惯,是同一人书写笔迹。同时也验证了吴道兴案后的签名笔迹样本存在故意降低书写速度进行伪装的事实。另外,补充的样本——案前“吴道兴”笔迹样本,尤其《谈话笔录》上“吴道兴”签名的书写速度更快且与检材“吴道兴”签名书写速度相近,运笔流畅、自然,可比性更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反映更充分,完全具备笔迹检验的条件。
3.检材与样本的笔迹特征比较异同与综合评断
通过检材1、检材2分别与样本的“吴道兴”签名字迹,尤其《谈话笔录》中“吴道兴”签名字迹,进行仔细比对检验,发现它们不仅书写水平、字形相近,而且在“吴”字的写法、运笔方向与形态、连笔形态、运笔笔力分布和笔画间搭配比例,“道”字的写法、运笔方向与形态、运笔笔力分布、收笔动作和笔画间搭配比例,“兴”字的运笔方向与形态、运笔笔力分布、连笔形态等特征方面,均存在高质量的符合(见图1、图2、图3和图4),它们的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因此,检材1、检材2与样本的“吴道兴”签名笔迹均是同一人所书写。
(四)鉴定意见
落款日期为“2007年古历正月初十”、涉及金额分别为“22300元”的《借条》和落款日期为“2007年古历正月初十”、涉及金额分别为“15000元”的《借条》中“借款人”处“吴道兴”签名字迹是否为吴道兴本人所写。
本案作为伪装笔迹样本检验的案例,具有典型性,此次鉴定工作对同类案件鉴定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一是发挥了鉴定中心人员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优势,对笔迹样本、尤其自己伪装自己的书写笔迹样本的真伪识别,去掉其伪装,找出书写人正常书写习惯,有条件的话,尽可能收集涉嫌的书写人案前平时样本,充分了解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根据书写人书写习惯带来的笔迹特征的总和与检材笔迹特征总和进行分析与论证,综合评断两者是否反映同一人书写习惯,最终得出准确、可靠鉴定结论。
二是本案的初次司法鉴定,贵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受书写人吴某伪装笔迹样本迷惑,重点关注“吴道兴”签名字迹的写法和大体搭配比例等特征存在差异,而忽略了“书写速度相近的部首或主笔画(如“大”字、“首”和“兴”部分主笔画)的运笔方向和形态、运笔笔力分布和笔画间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存在高质量符合”,没有进一步全面、深入分析笔迹样本,再加上没有进一步要求收集案前样本和全面提取吴某的实验笔迹样本,导致作出错误的判断,得出错误的结论。在笔迹鉴定实践中,不仅要全面分析检材笔迹是否书写正常,而且也要分析样本是否有伪装或样本的充分性,尽可能收集到书写人不同时期、相近书写条件的正常笔迹样本,为得出正确的鉴定意见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案属于属于第二次检验与鉴定。在某鉴定机构第一次鉴定时,由于没有及时发现样本笔迹的自己伪装,得出否定的结论,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服,一直认为冤枉无辜,要求重新鉴定,为此,送到我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我中心在这次司法鉴定中,科学严谨地制订了鉴定方案,客观地对笔迹物证进行了鉴定,根据伪装笔迹的特点,及时发现样本笔迹的伪装,在送检单位的配合下及时收集了相近写法的签名笔迹样本,公正地做出了鉴定结论和意见,规范地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鉴定意见已被司法机关采信,而且案件办结后未出现上访和投诉情况,得到了委托单位、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和赞许,提升鉴定中心的质量,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社会形象。更为重要的是,让更多的人认识了司法鉴定工作,宣扬了司法鉴定“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精神,体现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为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了贡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编辑 高 翔)
DF794.2
A
1672—6057(2015)06-126-03
2015-10-06
陈丁文,男,云南警官学院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文件检验、文书司法鉴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