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诚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①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5-08/30/content_2922112.htm,2015年9月15日访问。标志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作了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作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充分利用好法律给予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前提是要在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过程中较好地进行取证,通过“证据”来有效维权,才是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核心和关键。当前,社会各界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加强民警维权立法、建立民警维权制度、规范民警执勤执法、增强民警维权意识、加强警械配备等方面,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取证”方面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中如何获取有利有效证据的“取证技术”研究不够。本文通过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取证工作的现状、工作难点及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取证的对策。
近年来,民警在执勤执法中遭受暴力袭击和权益侵害的现象日益增多,阻碍民警执法事件不断上升,对民警身心造成极大的威胁和压力,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办案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在公安工作中,有以下可能引发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一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或是对处罚不满,实施阻碍民警执法行为;二是民警在执法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民警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后,当事人怀恨在心,趁民警不备突然袭击致民警受伤;三是民警执法方式方法不当,遇有当事人态度蛮横,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不是想办法疏导,妥善处理,而是采取了“硬碰硬”的方式。四是民警在执法中不注重规范用语,而是使用一些具有侮辱性、挑逗性的不文明语言,从而激怒本来就有对抗心理的违法者,以致发生对民警语言甚至人身攻击;五是民警在执法中不重视对象,缺少因势利导的应变能力,引发群体性的对抗,以致发生袭警事件。
在公安工作中,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实现是要依靠法律,而在法律运用中的关键是“证据”。因此,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实现就是要通过加强“取证”,获取有利有效的证据来保护民警执法权益。通过加强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取证工作,一方面在民警执法无过错的情况下,能最大限度维护好民警的合法权益,让违法当事人受到应有的处理,避免出现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泪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民警存在执法过错的情况下,也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将民警因执法过错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也有利于发现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规范,改善执法环境,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及其工作积极性,化解执法矛盾冲突,对促进民警文明、规范、理性、平和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件的证据运用中,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伤情鉴定是最为常用和相对较为重要的证据。对上述几类证据在保护民警执法权益中常见的取证方式的分析如下。
民警可利用的、常见的视听资料类取证工具,有配发的执法记录仪、随身携带的警务通和具有摄录功能的手机、路口路段监控、岗位配发的摄像机和照相机等。在上述几种取证工具中,共性是都能够对事发情况进行摄录,但存在以下不同:一是在路口路段监控方面。一方面监控本身像素及相关硬件设置决定了摄录的清晰度,另一方面因此类监控一般设置在路口、路段较高的位置,在摄录声音取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所获取证据存在“哑巴”视频的情况,并且对事情发生的“细节”记录不够。二是在民警随身携带的警务通和具有摄录功能的手机方面。优点在于能够近距离较为清晰地拍摄,对声音、图像的取证效果较好,但存在需要启动相关拍摄软件,需要一定的启动时间,并且此类取证工具在遭到当事人阻挠时,容易损毁,导致证据灭失。三是岗位配发的摄像机和照相机。优点在于是专业的摄录装备,一般清晰度高,声音和图像的摄录效果较好。缺点在于不便于随身携带,并且如存放在执勤点,在需要使用时取用的时间较长,影响取证效果。四是民警配发的执法记录仪。优点是作为民警专门配发的执法装备,具有专业摄录设备的功能、摄录清晰度高,体积较小,防摔防尘效果较好,便于携带,是民警较为理想的随身取证工具。缺点是执法记录仪投入使用时间较短,在更加便于民警实战使用、执法记录仪硬件和软件配套完善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综上,在视听资料类证据取证中,首推使用执法记录仪取证,综合运用其他类方式取证。
对证人证言类证据的取证,在实践中往往采取现场对证人进行取证、现场将证人带到辖区派出所取证、留下证人联系方式事后再取证等方式。一是现场对证人进行取证。优点在于取证及时,证人对现场的记忆相对较为完整,对证人的时间耽误较少。缺点在于作笔录时受办案人员和场地限制。二是现场将相关证人带到派出所取证。优点在于取证中不用受制于办案人员和场地限制,作笔录可以较为细致。缺点在于对证人的时间耽误相对较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有反感等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取证效果。三是留下证人联系方式事后再取证。优点在于现场可以集中警力对其他证据进行取证,加强现场其他证据的收集。缺点在于证人在事后可能对现场情况回忆的完整度不足。综上,在证人证言类证据中,应当加强现场对证人证言的取证,并结合案情综合其他取证方式。
对物证书证类证据的采集,一般采取当事民警在现场收集相关物证书证后交给调查民警,调查民警赶到现场后收集相关物证书证的方式。一是当事民警在现场收集相关物证书证。这类取证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和保护证据,避免物证、书证的灭失。缺点在于当事民警在事件发生中受制约因素较多,对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全面,同时也存在采集证据主体合法性的隐患问题。二是调查民警赶到现场后收集相关物证书证。优点在于收集证据主体合法,收集证据更加全面、客观。缺点在于不能够第一时间获得物证书证,有的物证书证存在可能被当事人损毁等情况。综上,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综合现场情况进行取证,以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全面。
伤情鉴定类证据,在实践中一般是由受伤民警到专门的、有伤情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之后由相关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
现场有效有利证据的获取,对于前期现场事态的控制,后期对当事双方责任划分,尤其是事后处理工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事发过程中,事件本身具有突发性及偶发性给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加之当事民警因受当事人阻挠或存在取证意识不足,未充分利用警用装备取证,取证方式方法单一,平时群众基础工作做的不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事发现场取证较难。
民警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过程中,存在戴而不用,执法记录仪没有电,使用不当导致记录不清晰等情况。同时有部分民警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缺少取证的预见性,没有使用执法记录仪或使用执法记录仪取证不完整等问题,虽然通过旁证等也对当事人责任进行了追究,但因缺少关键、直接证据,导致民警维权处置周期长、效果受影响。
在民警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中,遇到有证人看到事发经过,当时留下联系方式,但之后因种种原因不愿再作证等情况。
民警在遭受不法侵害后,没有到有伤情鉴定的机构作鉴定,导致伤情鉴定缺失;或是民警做伤情鉴定不及时,伤情随着时间推移而缓解,导致伤情鉴定被“打折扣”等问题。
当增援民警赶到后,没有意识到侵害民警的案事件还处于正在发生过程中,忽略了继续对中心现场处置的录音录像等方面的取证,而是将增援警力全部投入到周边现场。同时,在现场没有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现场忽略了对路过群众及周边人员的及时取证,导致后期查找证人困难。
针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取证工作的难点,结合民警执法权益保护证据方面的要求,提出以下加强民警执法权益取证的设想。
在推行警区管理责任制下,警区都有明确的划分,民警执法的地点、片区相对固定。如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能与路段上的单位、群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不仅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宣传及管理,同时也在民警遭受不法侵害时,能有群众主动伸出援手、作证,破解“现场取证难题”。
执法记录仪在配发后,从使用效果看,对规范民警执勤执法和维护民警合法权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如能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告知对方正在摄像,一定程度上能震慑当事人,抑制当事人作出过激行为;并对一些当事人语言上不文明行为进行实时记录,破解之前遇到的语言攻击等现场取证难题。如发生民警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也有利于后期对当事人依法处理,有力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同时,对有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或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以及突发警情处置,民警都应当在事发之初就要同步使用,完整地记录事发过程,有利于后期处置。
要充分利用相关摄录设备 (如执法记录仪、警务通、有摄录功能的手机、路口监控、周边商户监控、配发的摄像机和相机等)对中心现场和事发经过进行全程摄录。如遇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执法记录仪出故障、手机不能摄录等情况的,要控制事态,寻求支援并引导当事人到就近有监控的路段进行处理。
针对事后证人不愿作证的问题,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使用摄录装备,在现场对证人采取问答式的摄录取证,制作“数码笔录”,获取直接的证人证言,加强证人证言的现场取证。
对造成民警受伤的,要在辖区派出所的指导下,及时到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这是造成伤害后果的证据之一。
尤其是在一些容易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事件的城郊结合部路段,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尽量带领协警协助执法,或是民警之间相互协作执法,在遇有阻碍执法事件时,加强相互协作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