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渊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薛渊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授益行政行为是现代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民主法治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力与权利相对平衡的重要保障。实际中确实存在授益行政的撤销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应该加强对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理论的研究,建立健全相关的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制度体系,这是我国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建立法治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授益行政;撤销程序;撤销救济
授益行政行为是在政治民主化趋势不断加深,国家和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逐渐多样化、民主化和平等化的大背景下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在撤销授益行政行为过程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基于先前的授益行政行为作出而得到了某种切实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获取又是来源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基本信任而产生的,因此,对于授益行政的撤销应该制定制度来严格加以限制,应该建立一种限制撤销制度来规范整个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过程。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某种权益让渡给公民、法人,或者是取消公民、法人的某些义务负担。其特征有: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使得行政相对人所获权益减少
授予行政相对人某项权益是行政主体做出某个具体授益行政行为的初衷,而撤销先前的授益行政行为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灭失或限制。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基于先前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随意侵害,中外法律法规,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撤销授益行政行为采纳严格限定理论,以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
(二)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具有双重属性
行政主体对授益行政行为进行撤销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灭失,但是这种撤销行为却往往是行政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做出的。从这两种利益博弈的过程来看,我们若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那么往往需要对个体利益加以限制,而社会个体要维护其个体利益,则其个体利益必须要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三)授益行政行为撤销不当后果的出现具有明显的延迟性
行政主体做出的授益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因素,据此获益的行政相对人也基本上不会主动要求取消自己基于“违法”获取的不当利益。而利害关系人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发现其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威胁和侵害,往往是在过了较长期限后才发现侵害事实,此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严重侵害了。这种授益行政行为撤销不当后果的延迟性往往会对整个社会法律关系的安全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作为现代民主法治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行政手段之一,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必然会牵涉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而运用限制理论指导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活动,建立落实限制理论的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和最终选择。
(一)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基本原则
授益行政行为的做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经过审慎权衡后才做出的。授益行政行为从撤销理论上也应遵循行政法的一些基本性原则,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经济补偿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
(二)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程序要求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行政受益人信赖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但又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所必须做出的,其结果未必会令人十分满意,因此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撤销引起的纠纷,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过程中,要用严格的程序来规范撤销主体、撤销时限等等,以便有效限制行政撤销的任意性。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制度是对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化国家理念的积极回应,有利于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在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实践活动中存在着撤销主体不清、保障程序不健全、执行标准不统一,以及任意自由裁量过于普遍等问题。实践中做出的撤销授益行政行为往往貌似“合法”实则“非理”,对于某些“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往往采取不加区分一概撤销了事的做法,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往往给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带来意外的侵害,与现代民主法治化行政的要求南辕北辙,极大地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也降低了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败坏了干群关系,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
我国行政实践中虽然注意到了授益行政撤销的缺陷和问题,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但是由于这些措施往往从策略、方法和时机上着眼,虽然可以将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要一劳永逸釜底抽薪,还是要从建立符合现代行政管理和客观实际需要的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制度方面入手,辨明概念,明确授益行政的撤销主体,完善程序和救济方式。
(一)明确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主体
当今社会的行政管理手段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授益行政行为的授予和撤销作为其中的管理手段之一,并非只是以单纯地满足相对人的需要为目标,达到对社会的良性管理才是它的终极目标。20世纪兴起的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客观上促进了授益行政行为的主体多样化,更多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也加入了授益行政的队伍,与政府一起承担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任务,并分担了部分行政管理权。从这一角度看,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主体应该归属于国家。具体而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主体选择上,无论其做出主体是否多元,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应该确立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撤销,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最终裁判的基本共识。另外,在立法方面要贯彻权责一体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要求没有不受控制的行政权力,也要求没有政府责任的空白”。
(二)规范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程序保障体系
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过程中,程序保障和救济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公开程序和听证程序,是保障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规范化的重要程序保障。
1.公开程序可以实现授益行政行为撤销整个环节的公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程序体现了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民主化进程,可以有效遏制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过程中的行政权滥用现象,可以保障撤销相对人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在撤销过程中得到实现。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公开程序具体而言包括:公开决定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文件、资料和证据;公开行政主体有关撤销授益行政行为的决议、决定、意见、命令等;公开行政主体内部讨论、决策的会议记录;公开行政主体的行为结果。
2.听证程序也是保障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公平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促进参加行政程序的主体地位的平等化,以实现最终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平,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判断撤销行为是否必要,是否采取了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措施等等,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听证程序应当成为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过程中的必经一环。
(三)完善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救济方式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条古老的法律谚语同样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保障只是简单说明出现撤销不当时,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没有规定具体的救济制度。因此,对于撤销救济可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方式。第一,授益行政行为撤销所设问题一般可以在行政管理机制内部解决的,采取行政复议模式。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度比较彻底,这对于制约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过程中的大量自由裁量行为尤其适用,当然采取行政复议模式在救济授益行政行为撤销时应该就具体问题做出调整,同时还应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第二,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纠纷所设问题在行政管理机制内部无法解决时,诉讼是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授益行政行为撤销而言,能够寻求行政诉讼救济是肯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授益行政的做出往往依据于抽象的行政行为规范,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平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正当性。
授益行政是现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必不可少的手段,符合“人们联合成为社会,同意让自己服从一个代表人们公共意志的强大的权力意志,为的是获得更大的安全和幸福,平平安安地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以及保卫自己,抵御社会内部的恶德和外来的侵略。”这一古老的初衷。因而,我们有必要以积极态度来应对存在的诸多问题,建立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适用制度,用规范化的制度来对行政主体的任意自由裁量进行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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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5)2-01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