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市社会治安防控问题研究
——以云浮市为例

2015-02-13 02:40谌爱群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云浮市治安案件

谌爱群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罗定 527200)

小城市社会治安防控问题研究
——以云浮市为例

谌爱群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罗定 5272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价值——自由、秩序进行深入思考,尝试以地理位置偏僻、经济落后的小城市——云浮市为例,对小城市社会治安防控问题进行一些探索,以期对落实十八大精神,逐步推动小城市社会治安防控的完善。

小城市;社会治安防控;治理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攻坚区,社会逐步凸显出许多矛盾,各种矛盾交织中的社会治安形势越来越严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狂,经济不发达的小城市更为严重。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着其独特的法价值,如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各界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法价值——自由、秩序

我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卓泽渊指出:法的价值是指法基于自身的客观实际而对于人所具有的精神意义以及人关于法所设定的绝对超越指向。法是由人创造制定的,法的价值体现了人的主观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最基本需求是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法对自由、秩序的追求,则是为了满足人对安全的需求。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所体现的法的价值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自由是法的基础性价值。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追求自由,自由是指不受束缚地思考、行动以及获得解放,但是,自由并非是人类随心所欲、想怎样就怎样的自由。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为了保障人类实现真正的自由,古今中外无不例外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设定自由的边界,通过法治来促进人类自由本性的充分发展和现实化。现代社会中,一个人民真正自由的国家,必定是法治的国家。丹宁勋爵明确指出,所谓自由就是每个公民在合法的时候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想其所愿想,说其所愿说,去其所愿去的自由。换句话说,自由就是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行为的权利,通过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规定而设定的,法律既保障人的自由又防止自由的滥用,对滥用自由的个体进行一系列的法律惩罚。中国正深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是为了给每个个体和群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

秩序是法的重要价值。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没有秩序,法律毫无意义;没有法律,秩序毫无保证。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建立和维持社会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都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法律要保障个体的自由,必然以秩序为基础。法律的秩序价值,则是通过法的强制性来保障实现的。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民让渡出一些自然权利给政府,形成国家权力,国家通过行使权力再保护人民的其他权利。法律通过强制性迫使国家及人民遵从法律规范,限制权力的行使和保障正当的权利,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防控中所体现的秩序,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现有的社会治安问题虽然多种多样,但云浮市突出表现为“两抢一盗”的刑事案件。通过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能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使公民的生命不遭受不当的威胁和伤害,使公民的财产不遭受非法的侵犯和剥夺,使得公民能有相应的安全感。其二是促进社会形成和谐的关系。社会秩序并非局限于每个公民都获得了安全,还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每个个体都是人格独立、能自主地进行活动的主体。虽然霍布斯认为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个人之间是对立的关系,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个人都是一个具有其自身利益并追求其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为了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面对危及其生命权等的社会治安问题时必然要加强彼此的合作,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云浮市社会治安防控问题现状

(一)云浮市社会治安防控现行整体状况

云浮市地处粤西山区,与广西接壤,属于经济欠发达山区,社会治安形势较为复杂。近年来,云浮市不断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全市政法、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深入排查各类信访问题、矛盾纠纷、不稳定苗头、社会治安防控、事故隐患排查预防等专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排查、稳控和调处化解工作,社会治安体系建设己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社会治安总体趋于好转,治安混乱地区的面貌得到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也呈逐渐降低态势,在收到较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在警务理念、工作成果等方面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其中“两抢一盗”案件居高不下,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是近年来吸毒人员日益增多,涉毒案件迅速增长,对社会治安防控形成了严重的挑战。

(二)云浮市社会治安防控存在的具体问题

1.人治理念浓厚

受几千年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的社会治安防控呈现出较为典型的“人治”特点,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社会治安防控中缺少法治的文化价值理念,具体表现为:治安防控运动性执法现象严重,防控没有形成固定的规则与程序,不是常态化的治理;治安防控的主体,如警察等执法角色定位不清晰,法律素质低下,缺乏法治意识,重打击、轻保护;很多执法机关都有拘留的指标,为完成指标执法中滥用强制性手段,对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拘留的人也进行拘留;执法过程缺乏公平与公正等。

2.信息化手段低

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必须要加大对先进设备的投入,才能有效借助科技的手段,预防并控制社会治安问题。云浮市虽目前积极发展经济,近几年获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整体的经济总量偏低,财政情况比较紧张,云浮市在社会治安防控中存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的落后,云浮市原公安局局长杨东来曾经指出:截止到2013年底,全市只有390个摄像头,视频监控手段、信息化程度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很落后,社会中发生的各种案件,主要依靠传统的民警走访群众掌握情况去破案,效率非常低。

3.侵犯财产性案件多,涉毒案件突出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就业形势越来越难,社会失业人口日益增多,“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的侵犯财产权犯罪活动猖獗,这种情况在小城市更为明显。打击多发性侵财案件问题是小城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重点,是维护城市治安稳定的一大难题,在就业机会相对少的云浮市也不例外。并且,由于云浮市地处粤西,与广西交界,人员鱼龙混杂,历来是毒贩进行毒品交易的必经之路,而且市内吸毒成瘾人员较多,吸毒成瘾人员难以承受高额毒资时,部分就会铤而走险以贩养吸,部分就会“两抢一盗”,烂仔、粉仔、贼仔成为本市治安防控的最大隐患。

4.警力低于平均水平,整体素质偏低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提速,使得人、财产、物质的流动更加频繁。利益驱使、价值观念混乱、管理规范陈旧等原因使得社会治安问题越来越多,治安管理任务不断加重,警力人手不足问题凸显。相对而言,云浮市警力缺乏的问题更为突出。广东省的平均水平是每万人15名警察,但到目前为止,云浮市共有人口300多万人,警察仅2300多人,警察数量严重不够,且由于经济落后,工资收入水平低,很难招录到年轻高素质的警察,现有的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也不太合理。再加上街面防控要求加大,侵犯财产性案件多,涉毒案件时有发生,有限的警力使得云浮市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5.公众参与不够

我国城市治理已经从管理走向了治理,这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走向群防群治。但是,小城市的公众素质相对大城市的公众较低,公众对治安防控体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治安防控是公安机关及相关政府机关的事情,遇到治安事件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再加上没有相应的奖励政策,公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云浮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相对缓慢。

三、云浮市社会治安防控问题的改善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为了实现法的价值——自由与秩序,有必要对此问题尽快进行改善。笔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云浮市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的现状,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治宣传,引导执法者转变观念

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城市治理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念指导,体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的法治精神。要加强法治宣传,特别是要组织执法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其法律素质,引导其转变人治观念,形成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针对社会治安防控中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可依,形成常态化的治理,做到依法化解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执法者要主动学习法律规范,敬畏法律,在社会治安防控中严格执法,不得滥用权力恣意使用强制性手段,执法要公平公正,对滥用权力者要依法处理。

(二)加大投入,提高信息化手段

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传统以街面治安防控为主导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已无法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要求,目前急需构建一种以信息化为主导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整体驾驭能力。云浮市社会治安防控必须要加大对先进设备的投入,在各个街面都要安装摄像头,全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构建多位一体的信息获取、交流平台,积极推进以公安专网和“警务综合应用平台”为基础的警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将信息化触角延伸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方方面面,以便有效预防并控制社会治安问题。

(三)严厉打击涉毒案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据悉,云浮市的偷盗摩托车等多发性侵财案件中,有40%至50%是由吸食毒品的“粉仔”所为,烂仔、粉仔、贼仔成为本市治安防控的最大隐患。当前,云浮市面临的涉毒案件依然严峻,打击涉毒违法犯罪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且有关涉毒违法犯罪的法律如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对完备,在社会治安防控中,公安机关要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用已有的法律去规范公民的行为,才能使得公民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引导公民自觉守法,才能将法律的威慑力真正发挥出来,正如《资治通鉴》云:“法贵必行,慎在深刻,裕其制以便俗,严其令以惩违。”

(四)出台相应政策,激励公众参与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必需以预防犯罪为主,以治理的导向替代管理导向,要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美国学者科菲指出,公众参与犯罪预防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必须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否成功地对付大量违法犯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参与。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公众参与治理才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长治久安的根本。在经济不发达的云浮市,针对公众的参与意识不强,可以利用西方非常有名的经济人理论,结合云浮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参与治安治理、提供真实隐患治安问题的公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逐步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地把危害社会稳定的治安犯罪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法治社会中,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关乎法的价值的实现,我国小城市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必须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逐步实现社会治安防控由管理到治理的转变。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9.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孙立坚,樊瑞庆,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

[3](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M].刘庸安,张文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柯彪,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黄冠鸿.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预防——以人防技防有机结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5).

[7]科菲.英美警察科学[M].王大伟,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2.

F29

A

1673-0046(2015)11-0015-03

本文系云浮市2015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依法治国背景下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5云社研[9号])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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