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静(中央戏剧学院图书馆,北京 102209)
信息伦理视野下图书馆版权管理相关案例分析
●李静静(中央戏剧学院图书馆,北京102209)
[关键词]信息伦理;图书馆;版权
[摘要]阐释信息伦理的基本内涵、倡导的价值理念,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信息伦理为标尺对图书馆版权管理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与评价。最后从信息伦理、图书馆、版权制度三个层面,就如何完善图书馆版权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近年来,与图书馆相关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例逐渐增多,这些案例对图书馆业务工作的运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信息伦理为标尺对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不仅可以为图书馆提升信息伦理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自身版权管理提供借鉴,而且可以为版权政策制定者提供价值论上的思考。
1.1信息伦理概述
“伦理”二字合用,即指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1]通过对已有的信息伦理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在信息时代,信息伦理在协调人与人以及个人与社会的信息关系方面具有指引作用,它的研究对象越来越多地涉及整个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在具体执行方面,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以及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维系。
1.2信息伦理倡导的价值理念
(1)尊重知识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已成为全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伦理准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知识的进步,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建立,就是旨在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2](2)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全人类共同倡导的行为准则。公共利益实际上是每个个体的共同利益所在,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是损害个体正当利益的基础。如果试图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这种个人利益的满足就在根本上具有了不道德性,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3](3)信息自由与平等。信息自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指公民自由地获取、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信息平等是人类平等思想在信息活动领域中的表现,是指信息主体之间在信息活动中所处的信息权利平等、信息机会平等和信息分配尺度平等的状态。[4]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的获取所需信息的权利,这不仅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法则,也是信息伦理所倡导的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理念。(4)利益衡平。利益衡平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5]图书馆作为沟通著作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和纽带,在尊重、保护著作权人的私权利益与保证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多元化的信息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6]
从信息伦理的角度对图书馆版权诉讼案例进行分析,既可以督促图书馆从自身寻找突破口采取相应的措施,又可以为版权立法者提供一些借鉴,使其在制定与图书馆相关的版权条款时更多地考虑到图书馆的权利。
案例一: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殷志强认为,被告金陵图书馆在其电子阅览室收录原告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并向公众提供打印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获取报酬权和发行权。经审理,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图书馆免责。[7]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在采购、收藏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注意义务是购买合法出版物。《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及其数据库是经国家批准的依法公开发行的合法电子
刊物,金陵图书馆通过签订合同并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该电子数据库产品的使用权,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至于该电子数据库产品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金陵图书馆对此没有审查义务。[7]这与国际图书馆界所强调的“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最终应由侵权者承担,图书馆不为第三者侵权承担责任”的原则是相吻合的。此外,从本案的判决中,可以推知,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对图书馆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的设置不仅为社会公众合理获取信息权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而且成为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侵权抗辩中关键的合理的抗辩事由。从某种意义上说,“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有力地印证了信息伦理所倡导的利益平衡原则,成为图书馆在与著作权相关的诉讼中通过合理的抗辩消除或减小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
案例二: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涪陵区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原告认为,被告重庆涪陵区图书馆在其网站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使用并传播了其作品,而且也未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告在对涪陵图书馆的该链接行为进行公证之后,向法庭提起诉讼。经过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涪陵图书馆的链接行为构成侵权,除承担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外,还应向原告赔偿10000元。[8]
从本案事实可知,涪陵图书馆在同其他网站建立了链接之后,绕过被链网站的主页直接指向具体的内容页,使用户误认为其内容仍为涪陵图书馆所提供。此外,涪陵图书馆在与其他网站设立链接而提供内容服务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本案的判决,无疑给一向以公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居的图书馆敲响了警钟。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规定,笔者认为,图书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链接服务时可以适用合理使用,但是应在其网页上明确标示出被链内容的版权管理信息,使网络用户知道被链信息的真正来源。从信息伦理的角度来讲,链接合理使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被链者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是著作权人对公共利益做出的让步。因此,图书馆网站在设置链接时,不能以损害被链网站或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否则,对于被链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设链者、被链者及网络终端用户三方利益达到平衡。[9]
图书馆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在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充当着协调者的作用。对图书馆而言,如何与版权制度和谐共存,是值得图书馆界深思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信息伦理、图书馆、版权制度三方面着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图书馆的版权管理。
3.1信息伦理层面
1986年,Richard O. Mason提出在信息时代主要有四个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信息正确性、信息产权及信息资源存取权。[10]图书馆作为传播知识信息的专门机构,在开展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这些信息伦理问题。因此,在图书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遵循信息伦理所倡导的价值理念是加强图书馆版权管理的重要举措。
在理论层面,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于2002年通过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详细规范了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如尊重知识产权、为读者保密、维护读者权益等。同年,上海市16家公共图书馆、高校以及专业图书馆联合发出了有关图书馆员职业道德的倡议。
在实践层面,图书馆员是图书馆活动的实施者和组织者,是使文献信息与用户发生联系的中介和枢纽,因此应对图书馆馆员加强信息伦理方面的教育。从信息伦理的角度对涉及信息的生产、传播、获取与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讲解、评价,一方面可以使图书馆员掌握信息伦理学最前沿的学科知识,加深他们对信息伦理问题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为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指导,特别是在公共利益与版权人利益出现冲突时,能够很好地合理规避版权风险,从而在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促进信息传播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2图书馆层面
当今,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化保护趋势使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益性文化机构的良好运行受到诸多限制。图书馆作为用户利益的捍卫者和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使命。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存在形态的图书馆主体具有不同的知识产权风险,这就需要各图书馆明确自身的定位,详细研究其在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诸如数字化建设、信息发布、文献传递、网络导航、虚拟参考咨询等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策略。此外,通过援引国内外有关图书馆版权管理方面重要或典型的案例,走出对著作权制度认识方面的误区,为今后处理版权纠纷提供参考和借鉴,提升合理抗辩的能力。同时,图书馆应积极参与版权法的修订,学会为自己代言。近几年,图书馆界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例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启动之前,图书馆界就组织版权法与图书馆法研究方面的专家就“条例”可能涉及的与图书馆相关的问题进行研讨,积极争取向司法与立法机关集中反映网络传播合理使用豁免诉求的机会;2005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发表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图书馆相关条款的征求意见会,在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时,专门谈到图书馆的问题。这充分表明,图书馆界积极主动地参与立法活动是卓有成效的。[11]
3.3版权制度层面
版权制度围绕着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平衡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信息伦理作为一种柔性的调控手段,其倡导的价值观念为版权制度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这就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信息伦理为标尺。通过调研发现,现行版权制度中的伦理精神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吸纳进版权制度的规定中,如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6年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兼顾广大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在维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现行版权制度中与图书馆相关的条款存在着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图书馆的侵权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改进与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在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上并没有做出明晰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确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显得尤为重要。在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之规定,当判断对某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考虑四个因素: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的教育目的)、该作品的性质、对该作品的使用数量、使用行为给该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带来的影响。自由平等的获取信息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信息伦理倡导的基本价值理念。图书馆等公益性服务机构是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场所,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与思想,明晰界定性条款,减少不确定性因素,才能在满足公众对信息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信息公平,从而使图书馆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信息伦理、图书馆与版权制度三者密不可分,版权制度的良好运行有赖于信息伦理力量的推动,图书馆加强版权管理、规避版权风险也离不开信息伦理的指引。以信息伦理倡导的价值理念为基准完善图书馆的版权管理,对于图书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规避版权风险、实现版权制度、增进社会福利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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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EB/OL]. [2014-02-21].http://law.yanjiao.com.cn/pl/.
[8]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EB/OL].[2014-03-10].http://ipr.chinacourt.org/index.php.
[9]陈传夫,韦景竹.网上信息资源建设知识产权解决方案[J].图书馆学研究,2002(4):2-4.
[10]Richard O Mason.Four Ethical Issues ofthe Information Age[J].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Quarterly,1986,10(1):5-12.
[11]冉从敬.规避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策略分析[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2):37-38.
[收稿日期]2013-06-20 [责任编辑]李金瓯
[作者简介]李静静(1985-),女,中央戏剧学院图书馆馆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版权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2BTQ012)的研究成果之一。
[文章编号]1005-8214(2015)01-0019-03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D9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