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论域中的人权观

2015-02-12 22:42:39
探索 2015年4期
关键词:商品经济所有权市民

(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6)

在马克思人学理论视域中,人自身的发展受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制约,经历如下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25这三个阶段体现着物的不断丰富与人的不断发展的辩证的历史的统一。“物的依赖关系”阶段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按照商品经济的运行原则,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换价值之间的交换,必须要遵循自由与平等的原则,承认劳动基础上的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这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要内容。自由与平等的人权原则是商品经济即市民社会的内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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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市民社会”?作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特定的概念,“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197。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作为家庭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具有三个基本内容:一是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的个体成员所构成的普遍联合体;二是市民社会是独立的特殊的个体基于“需要的体系”并通过劳动取得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从而形成的物质生活领域;三是市民社会是通过“司法”制度以及“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来保护个体的特殊利益,并维系符合公共利益的社会秩序的“外部的国家”。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冲突着的。在市民社会中,尽管特殊性的个体之间相互依赖,各为另一方而存在,但是,个体特殊性的独立发展,会使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面临分解,这直接导致伦理性实体的消失。因此,黑格尔力图以政治国家来统摄市民社会,使市民社会服从政治国家,使市民社会的个体成员生活在伦理国家中,强调具体自由在于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与国家的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深刻之处在于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看作是一种矛盾,但是,他满足于从表面上解决矛盾,没有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的根源归结为私有财产制度。

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时对市民社会所作的界定是直接承继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把市民社会看作是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马克思指出:“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生活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作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作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作自己的自然基础。”[4]188当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界定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在此基础上作了发展。综观马克思的著作,主要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概念。其一,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包括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为标志的市民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3]87-88它“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131。其二,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资产阶级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3]130这时候,“私人所有摆脱了共同体”“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开始与国家相分离,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就是说,政治生活……就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4]185。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把中世纪的以私人等级为主要标志的封建社会的市民社会称为“旧市民社会”,旧的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生活,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4]90。但是,历史的发展使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只有法国大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成了社会差别,即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4]100。换句话说,在政治生活中,市民社会的成员“脱离了自己的等级,脱了自己真正的私人地位”[4]101;而在市民社会或私人生活中,“享受和享受能力是市民等级或市民社会的原则”[4]101。因此,真正的市民社会的产生始于它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它表征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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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真正的市民社会表征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那么,要搞清楚真正的市民社会的本质,就要搞清楚何谓“商品经济”的问题。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市民社会的本质。在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中,商品经济是以商品交换或流通为基本内容的,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的经济关系存在的前提,商品交换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交换过程的各主体表现为商品所有者”[1]347,或者说,市场主体都必须承认“通过自己的劳动进行占有的规律是前提”,即商品生产“所有权的基本规律”[1]349-350。那么,为什么把通过自己的劳动进行占有的规律看作是交换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前提?这是因为,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只有通过流通,即通过自己的等价物的转让,才能成为占有他人劳动——他人的等价物的基础。二是“交换者交换价值的前提是,不仅先要有一般的分工,而且要有特殊发达形式的分工”[1]351。“特殊发达形式的分工”是相对于工厂内部由于生产环节或工序的不同所形成的“一般的分工”而讲的,指的是基于生产交换价值的独立的经济主体的私人劳动之间所发生的交换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具体表现为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社会分工使得生产交换价值的生产者在社会交往关系中进行生产,导致社会需要体系愈来愈丰富,私人劳动愈来愈单方面化,从而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环。马克思指出:“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5]97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都是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彼此之间的经济联系必然发生利益比较,各方都不吃亏,这就需要把产品当作商品,按等价原则通过交换实现各自利益,通过这种交换连接起来的经济就是商品经济。

但是,在马克思那里,商品经济并不就是上述的一般规定,商品经济还具有特殊的规定,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以雇佣劳动制度为特征的商品交换。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很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范畴,还是根本不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做出判断。”[5]136但是,从古典经济学家起,资产阶级经济学就形成一个重要传统,即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当成超历史的永恒的自然现象,“企图把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商品流通所产生的简单关系,从而否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矛盾”[5]136,自觉不自觉地抹杀商品经济的历史特征和制度属性。对此,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中明确指出:“本书中所用的经济学名词,凡是新的都同马克思的《资本论》英文版中所用的一致。我们所说的‘商品生产’,是指经济发展中的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就是说,是作为商品,而不是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的。这个阶段从开始为交换而生产的时候起,一直延续到现在;这个阶段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即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出资雇用那些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工人,并把产品的卖价超出其支出的赢余部分纳入腰包的条件下,才获得充分的发展。”[6]697

既然商品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那么,根植于其中的市民社会也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的一般性,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人们之间的物质交往形式;就市民社会的特殊性来讲,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所赖以存在的以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以及资本与劳动之间所发生的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经济关系。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商品经济才成为独立的经济形态,人的存在才表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商品经济的发展内在要求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治国家的干预和强制,成为政治领域之外的自主的经济活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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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了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而占有商品的所有权或私有权是商品流通的前提之后,马克思指出:“在流通中就会出现一个建立在这一规律基础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王国。”[1]350这意味着,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权作为市民社会的内生原则得以萌发。

关于平等,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每个商品交换的主体作为社会的个人互相对立,在社会里生产并为社会而生产;他们都必须是以获得货币或商品的交换价值为直接的生产目的;他们生产的商品都必须具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二重性,这种商品总是在他人那里体现为使用价值而在自己这里体现为交换价值,“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因为他们只有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并作为在交换中这种相互等价的证明者,才是价值相等的人”[7]196。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商品交换的主体之所以能在交换中成为价值相等的人,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在于被交换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被交换的商品所具有的自然特性能满足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因此,“这种使用价值,即完全处在交换的经济规定之外的交换内容,丝毫无损于个人的社会平等,相反地却使他们的自然差别成为他们的社会平等的基础……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化;因此,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在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平等的基础,而且也是他们相互作为生产者出现的那种关系的前提”[7]197。

关于自由,马克思指出,既然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这种自然差别是使这些个人结为一体的原因,是使他们作为交换者发生他们被假定为和被证明为平等的人的那种社会关系的动因,“那么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的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只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转让财产”[7]198。马克思从两个方面进一步阐明了这种自由。一是从商品交换中存在的一般利益或共同利益与个人自私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去进一步说明了人的自由性。马克思指出,进行交换的经济主体就自我来讲是目的;每个人对他人来说都是实现自我目的的手段,但是,交换过程的最终结果是每个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表现为整个交换行为存在着共同利益,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只存在于个别利益的背后从而是经济主体的自由的实现。“主体还尽可以有这样一种庄严的意识:他不顾他人而谋得的个别利益的满足,正好就是被扬弃的个别利益即一般利益的实现。每个主体都作为全过程得最终目的,作为支配一切的主体而从交换行为本身中返回到自身。因而就实现了主体的完全自由。”[1]357-358二是从商品交换中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来说明货币制度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马克思指出,货币制度实际上只能是自由和平等的实现。原因在于,在交换中,“谁也不能靠牺牲别人来捞取货币。他以货币形式得到的东西,只能是他以商品形式付出的东西。一个人享受财富的内容,另一个人则占有财富的一般形式。如果一个人变穷了,另一个人变富了,那么这同他们的自由意志、他们的节省、勤劳、道德等等有关,而决不是由个人在流通中互相对立时发生的经济关系即交往关系本身造成的。甚至遗产继承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平等延长下去的类似的法律关系,都丝毫无损于这种社会平等”[1]361。

由此,马克思把平等与自由的现实存在的基础归结为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并得出结论说:“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而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恰好是古代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古代的自由和平等恰恰不是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上面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7]199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把交换主体之间的交换活动及其所体现出来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称之为“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1]362。“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揭示了资产阶级社会商品所有权规律与人权之间的内在关系,即自由和平等等人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天然”特征。这种自由与平等不是“自然人”的普遍的自然权利,而是市场经济商品所有权规律的必然要求,是资产阶级社会即发达的交换价值的社会的历史的产物。

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在一般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体现出来的平等与自由原则仅仅是形式上的,在实质上却是资本平等地、自由地剥削劳动力,这是资本的特权。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商品流通区分为“大流通”与“小流通”。马克思指出:“第一种流通包括资本从离开生产过程到它再回到生产过程这一整个时期。第二种流通是连续不断地并且总是和生产过程本身同时并行的。这是作为工资支付的、同劳动能力进行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1]68很显然,“大流通”指的是经济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商品交换,“小流通”指的是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交换,既包括生产过程前资本购买劳动力所发生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在这里,资本家与劳动者都遵循自由与平等的契约精神,也包括进入到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在这里,自由与平等对于劳动力的所有者来讲就荡然无存了,只是资本的自由与平等,也就是说,“资本不付等价物而获得了劳动时间——因为这个时间超过了包含在劳动能力中的时间——;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1]69。这意味着,“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这样一来,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1]192。这里,“劳动等于创造他人的所有权”与“所有权支配他人的劳动”,指的就是在“小流通”中所发生的资本与劳动力之间交换关系的错位,劳动力作为特殊的商品在与资本进行交换的过程中使资本得以增值,因此,二者之间不是平等的交换关系。这就是马克思所揭示的简单商品交换所要求商品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剩余价值规律或资本占有规律转化过程。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揭露道:“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5]338马克思所揭示的商品所有权规律向剩余价值规律或资本占有规律转化过程,就是对资产阶级人权的认识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它最终表明,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的人权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其实质则是不自由和不平等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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