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与版权合理使用研究

2015-02-12 22:08:11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版权法权利数字

徐 磊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131)

数字图书馆与版权合理使用研究

徐 磊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131)

数字图书馆没有改变公益性、使命和任务,因此应当享有合理的版权。当前版权法中,法律规定倾向于维护版权人的权益,对图书馆的权益关注不多。我国版权法就呈现这一特点,让我国数字图书馆在未来的发展中存在潜在的危险。图书馆界和中图学会应当采取行动,声明立场,维护版权法的权益平衡。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版权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在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上的行为。以数字的方式,信息可以快速地,以极低的成本进行复制和传播,而且通过网络,信息可以便捷地扩散到很广泛的范围。版权是调节版权人、信息使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一种制度设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整个信息环境带来的巨大变化,对传统的版权法律法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各国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为应对新环境带来的挑战,纷纷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版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这一轮版权修改过程中重要的内容。

在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中,图书馆总是能够积极采用新技术,应对挑战,提升服务。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正是应对信息社会给图书馆带来的巨大挑战而出现的。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最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现在有很多利用数字图书馆的相关技术和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对于这一类组织是否属于图书馆,学术界并未有清晰的划分。本研究中的数字图书馆指的是以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等这类传统公益型图书馆为基础,独立或联合建设的数字图书馆。图书馆是版权法中的重要参与者,合理使用是其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新环境下,数字图书馆要在这一轮的版权法修订过程中维护自身合理的版权,如此才能在未来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信息服务。

一、版权合理使用

版权合理使用指用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许可,可以不经过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无偿使用版权所有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吴汉东, 2009)。合理使用是版权平衡的重要体现。合理使用在英美,被称为“fair use”,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则更多采用版权限制。我国著作权法(2001修订)在第一章第一条写到“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这段话里,可以看出版权法制定要实现两个目的,一是保版权人的利益,鼓励版权人进行创造,另一方面要促进整个社会的文化和科学的进步。版权法要实现版权人的权益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平衡。

版权法要平衡每一位知识信息生产过程中的参与者的权益,这些参与者包括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用户等。在版权法中,要切实保护好版权所有人的权益,使其能够通过自己对知识和信息的创造获得合理的收益,推动其不断进行创造,丰富社会文化。同时版权法也要保护好其他参与者的权益,使得知识和信息能够广泛地传播,让更多的人能够利用上社会新创造出来的文明成果,让知识和信息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过于苛严的版权保护,会阻碍社会对知识信息的合理使用,阻碍社会的信息知识流动,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高青(2010)进一步指出,版权的合理使用,体现了法理上利益平衡的原则,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保障公民信息自由权利,是图书馆等公益性知识和机构传播知识的保障。

一个理想的版权法,是能够反映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同时能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在数字环境下,信息与知识的存在方式以及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环境下实现的版权平衡已经被打破。就复制权而言,在传统环境下,对一本书进行复制成本很高,普通人难以承担,但在数字环境下,对一本电子书进行复制,则是一件非常简单而且成本极低的操作,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好不困难地对一本书进行复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版权所有人必将将自己在传统环境下享有的权利向数字环境扩张。

当代版权法是是从英美产生,其背后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版权人及版权组织一直以来都极力扩展版权人的权利,以巩固甚至扩大自身的权利,压缩合理使用范围成为其扩张路径上的一个选项。1995年美国发布白皮书《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预测在未来合理使用的范围必然缩小。在版权人的强力呼吁下,新通过的《欧盟版权法》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权利上,已经向版权人倾斜了。

二、版权合理使用的判定

对于如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有两个被广泛认可的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 9 条第 2 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文学艺术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个规定,就是一般被称作为是判定用户对版权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

1.版权的合理使用只能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使用。对版权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制,是对版权人权利的保护。合理使用的任意扩大必然会损害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使其遭受损失。

2.版权的合理使用不能破坏作品的正常使用。若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其他用户对该作品的使用造成了破坏,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该使用行为也不能被当作是合理使用。

3.版权的正常使用不能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一规定强调,在合理使用过程中,若是对作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一定是要有合理的理由的。除此之外,若是对作者的合法权益,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均在相关规定中对伯尔尼公约中的条款进行了确认(姚江河,2009)。

对合理使用进行判定的另一原则来自于《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子考虑的因素包括:(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根据该原则,我们可以看出,从使用目的上来说,只能是非商业性的。商业性的使用是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的。在作品性质上面,要对不同类型的作品进行具体地有区别的看待,比如提供给盲人阅读的图书与普通图书在合理使用上就有区分。在具体的判断时,这条原则需要依据更多其他的因素来共同判定。用户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只能是部分使用,对整个作品或整个作品的精华部分内容全部利用是超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能让版权所有人在市场中遭受损失,影响版权所有人的经济收益。

这两个原则,在实际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法使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在各国的版权法律法规中,对于合理使用,一般还有更具体的规定。王根(2010)对各国版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的条款进行了总结,指出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列举式,另一种是概括式和列举式共用,其中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采用列举式,美国和加拿大采用的是概括式和列举式共用。列举式是在法律法规条文上,将合理使用行为一一列举出来,具体说明哪些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除此之外,则不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概括式是指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概括出符合合理使用的一些特征,在具体适用时,可以依据这些特征进行判定。在法律适用时,列举式清晰明了,一般不会产生模糊,但在不断发展中的环境下,这写严格的规范难免会产生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概括式给出具体原则,在法律使用时,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种环境之中,但由于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不同的人会在具体的案例上容易产生不同的见解。

三、数字图书馆对版权合理使用

数字图书馆是图书馆是主动迎接新技术,在新时代的发展和变革。数字图书馆给传统图书馆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带来了用户的根本解放”,“支持一体化的文献检索、文献获取、文献利用过程”,“改变了图书馆的活动内容和方式”等(于良芝,2003)。

数字化的服务提供方式,使得数字图书馆在合理使用上充满争议。张力(2004)就认为 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不再合理。他认为,读者可以远程获取作品,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种方式地接触,必然会产生如网络浏览等形成的暂时复制行为。用户使用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具有随机性、全球性和巨量性的特征。因此,即使不是绝对的,但也会在一定概率上对版权所有人的权益照成损害。也就可以认定“‘没有经济价值的复制’在数字图书馆服务中几乎很难存在”。图书馆将电子书放在网上供读者阅读,让读者能够随时获取,作品扩散非常广泛,不再是如传统图书馆中纸质书本的有限扩展。数字图书馆的这种形式,使其成为了“成为事实上的网络出版者”。如果数字图书馆从公益的角度,以免费或极低的价格向读者提供作品,会在作品市场上对出版商形成倾销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因此张力(2010)认为,用户从数字图书馆无偿获取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

数字图书馆在对图书馆产生如此巨变的同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版图书馆的性质和目的。数字图书馆依然保有保存和传承人类文明、促进教育、信息传递、促进阅读,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国际图联(IFLA)(2000)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简称IFLA声明)中指出,版权的平衡是应该能够使版权人获得公平的经济利益,而知识和信息利用者也能够拥护合理地接触作品的权利。在数字环境下,信息技术可能进一步加深数字鸿沟,图书馆在解决这个问题中是一个关键角色,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接触到信息,不受经济条件等的制约。中国图书馆学会(2006)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图学会声明)对国际图联的主张表示了认同,并指出“实现著作权平衡是图书馆的职能之一”,“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没有本质的不同”,“图书馆的公共借阅促进了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普及”。由此可见,在新技术环境下,图书馆在版权合理使用方面的基础并没有改变。因此数字图书馆要开展服务,完成使命和任务,必须享有合理的版权合理使用权利。

四、我国版权合理使用相关法规

我国在数字图书的版权馆合理使用的相关内容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在《著作权法》中,在第二章第四节第22条,规定了包括学习研究,新闻报道,课堂教学、执行公务等十二种可以合理使用版权的情境。其中直接与图书馆有关的是“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包括介绍评论、新闻报道、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国家执行公务等一共八种情境可以合理使用版权。在《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从我国现有的法规来看,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条款不多。在《著作权法》和《条例》只是对图书馆的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著作权法》限定对本馆藏书进行数字化只能是为了陈列和保存的目的。在《条例》中,数字图书馆可以在本馆舍范围内提供馆藏数字化的作品。这样的规定,对于数字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知识信息服务时,有极大的限制,远远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的实际需要。

IFLA声明中,对于平衡版权人和用户的利益上,提出了十二条原则声明,包括“保证被准许的合理使用,可以相同地应用到电子形式的信息和印刷形式的信息”,“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不必付费或寻求授权,图书馆所有用户应该可以: 浏览公开的版权资料; 在馆内或透过远程登陆方式私人阅读、聆听或观看市场上公开销售的版权资料”。中图学会声明提出关于版权平衡的六条图书馆合理使用豁免条款,其中包括“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的豁免”,“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等。IFLA提出的原则更全面地涉及了数字图书馆面临的版权问题,中图学会所提出的六点直接与合理使用相关联。对两个声明进行比较,可以看出IFLA的声明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比中图学会提出的更为广泛,比如IFLA的声明指出用户可以通过远程的方式获取数字作品,而中图学会的声明将范围限制在图书馆的局域网内。从IFLA声明和中图学会声明中看,我国版权法给予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限远不能够满足图书馆的实际需求。

五、启示与行动

我国版权法对于数字图书馆所应当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方面的规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处于数字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应当享有的版权合理使用权利需要研究者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合理使用权利对于图书馆的发展、对于社会和谐、公民信息自由等的重大意义,明确每一项数字图书馆所应当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在具体权利方面,中图学会应该采纳IFLA的立场,更广泛全面地阐述数字图书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中图学会作为行业组织应当以宣言、声明等方式昭示图书馆在版权合理使用上面的立场,并以图书馆代言人的身份在版权法的修订或在新法的制定过程中,为图书馆争取权利。

数字化资源极易被复制并进行广泛地传播,出版商担心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伤害,因此一直寻求在政策和法律上的最大程度的版权保护(于良芝,2003)。过于苛严的版权保护,是否能让版权人获得最大化的合理收益,是存在疑问的。Aguiar和Martens(2013)对欧洲居民在使用盗版音乐和购买正版音乐的关系研究发现,盗版音乐促进了正版音乐的购买行为。因此数字图书馆在与版权所有人一方在版权上进行博弈的时候,也可以利用这种共生的关系为自己的主张做支撑。数字图书馆以合理利用的方式将作品提供给用户使用时,其实也是为该作品进行了宣传,进而促进版权人的收益。

当前我国版权法对于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方面进行规范的条文并不多,数字图书馆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在合理使用方面遭遇到版权人的侵权起诉。国内已经出现了版权人对数字图书馆侵权提起的诉讼。法制网2007年报道了李昌奎根据《条例》上的规定,对深圳南山图书馆、长春理工大学、山东体育学院等发起了20多起诉讼。我国图书馆界对类似的现象应该引起重视,密切关注所遭遇到的诉讼有哪些本应该属于合理使用权利不足照成的。我国图书馆在遭遇到针对合理使用权利的诉讼时,在援引法律支持方面,可以考虑引用我国加入的版权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可以根据三步检验法来为自己辩护。

六、总结

在数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公益地位并没有改变,在整个社会,和人类文明中的作用没有变。图书馆和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地为争取版权的合理使用权益,在版权法中,不能倾向版权所有人这一方,要实现版权法的权益平衡。我国当前实际的法律规范对图书馆的支持并不高,但由于维权成本过高,赔偿过低等因素,目前对与图书馆进行的版权侵权起诉并不多。我国图书馆界应当清晰地意识到当前面临着的威胁,并积极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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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江河.合理使用制度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影响[J].塔里木大学学报,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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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图书馆学会. 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EB/OL].http://www.lsc.org.cn/CN/News/2006-04/Enabl eSite_ReadNews13633071143600.html.

A Research on the Rational Use of Digital Library and its Copyright

XU Lei

(TianjinElectro-mechanicalVocationalCollege,Tianjin, 300131)

Since the digital library has not changed its non-profit nature, its mission and task, it should enjoy reasonable copyright. The current stipulations of copyright law tend to just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they paid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library. This situation will put our digital library in potential danger in its future development. People in the library circle and library society of China should declare their standpoint and take some action to help to maintain the interest balance of copyright law.

digital library; rational use; copyright

2014-11-11

徐磊(1986-),男,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助教,主要从事图书馆管理研究。

G250.76

A

1673-582X(2015)01-0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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