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轩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402)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发展探析
张宇轩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402)
在全国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中国大陆物流业飞速发展, 但各项物流法律制度仍然滞后,内部缺乏协调统一的立法逻辑的弊端显现,导致物流业企业生存艰难,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构建物流法律体系,是我国融入国际物流一体化、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的发展,才能逐渐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本文对我国物流法律制度进行了理性审视,并给出了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预测了物流法律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注:本文所称“物流法律”是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成。)
法律制度;物流法律体系;构建;发展
我国物流业经近几年发展已出具规模,然而我国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不能完全适应物流业本身的快速发展,两者反差愈发扩大。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是该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也能使我国物流业在国际范围内更具竞争力。因此,应加强对物流法律法规的研究与讨论,逐步确立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和实现步骤,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确保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法规的存在表现形式来看,我国现行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三类:
(一)法律 主要包括《合同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保险法》等;
(二)行政法规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主要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规定》等。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颁布130余部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有关物流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有:委托代理关系、物流代理人、运营管理、处罚措施物流企业的开办条件、审批程序等等,它们共同构成我国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一)物流法律效力等级低
我国的物流运输领域有将近60部的法规,但效力等级最高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其余均是以“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管理办法”、“规则”、“通知”、“条例”甚至是“内部规定”等形式出现。这些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低,立法时间仓促、过程简单,加之立法技术和水平的欠缺,直接导致物流相关法律的操作性差,内部协调性不强。
(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各地区制定物流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为了强化本部门、地区的利益,纷纷制定了一批地方性优惠政策和限制政策,而这些庞杂的优惠政策和限制政策很有可能阻碍公平竞争市场的建立,并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相违背。但是,在我国的物流法律框架中又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或规定。例如,我国的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物流企业的资质等问题就没有制定相关的规定。这一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导致物流业在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可能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如:重复纳税、资源整合力度差等越来越严峻的问题。
(三)新旧法律混杂使用
由于新、旧法之间对于法律适用时间、适用范围的规定混乱,导致对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标准各不相同,甚至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在相同规范上相互抵触.我国物流法规由不同的物流主管部门起草,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 例如:我国现代物流已经与最初状况大为不同了,我国原始的物流业主要表现为原来的各种仓储运输业。然而现代物流的含义与业务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仓储运输这一狭小范围。但是,对于现代物流带来的新业务、新问题,新旧物流法律均没有对其进行规范。
我国没有统一的物流法,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散见在各个部门法及法规规章中,形式多样,甚至法院的判例指导也对物流法律实践产生影响。研究物流法律发展对于预测我国物流法律今后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合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物流法律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由竞争阶段
为了促进物流业发展,政府主导制定一系列鼓励物流业发展的法律。但是统一的市场经济没有形成之前,物流业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在这一阶段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国家对运输业的约束和控制,推动运输业在自由市场中良性竞争,从而更加有效地将物流业融于市场经济体系中。
例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通过了《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以及《斯太格斯铁路法》,此法的目的是消减承运人的义务,刺激物流业发展;不久又相继通过了《卡车运输行业规章制度改革法案》、《协议费率法》、《机场航空道改善法》、进一步减轻了美国联邦法律的约束,新的物流主体纷纷进入,形成了更加开放、活跃的运输业市场。
(二)宏观调控管制阶段
随着我国制造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地方的物流法规也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但是各地不统一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基于保护本地区商业利益的歧视性规定,对地区间商务包括物流业在内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为此,中央政府开始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加强对物流运输业的管制,以消除自然垄断和地方保护对经济造成的不良侵害。
例: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争的需要开始发展联合运输,日本政府将全国主要城市的运输企业合并成一个公司——日通公司。
今后,我国的物流业还将得到更充分的发展,而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将伴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进入崭新的阶段。根据社会和行业发展的规律及法律的发展方向,现对今后的物流法律法规的发展做一个推测:
(一)全面立法管制阶段
我国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各地区之间的差异逐渐弥合,立法机关将完成对各种基本形式的运输服务管制立法。
又如:德国政府为了进行铁路改革曾修改了德国宪法的部分条款和上百项相关法律、法规,打造与改革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为铁路实现从政府机构向企业转变创造前提条件。分阶段、系统化稳步推进铁路改革。
例如:日本于1950年实施《通运事业法》,日本的运输公司开始以私人公司的形式出现。到了1990年,日本又正式颁布的《物流法》使日本物流业迅速建立起庞大的立体网络,极大地推动了各种运输业的发展。
(二)放松管制阶段
由于过于统一、规定详细的法律导致物流行业发展缓慢、体制僵化。在这个时期,我国将放宽对于该领域的立法,逐渐调整立法频率的力度,以求达到平衡。
物流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体经济转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切物资与产品的生产、交换、流通都离不开物流业,而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正是在于法律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直接影响了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阻碍物流业乃至整个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也加强立法与监督,为物流业提供公平、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使得参与该行业的每个个体都能享有充分的外部条件,从而为我国物流业的腾飞建立坚实的基础。
物流法的发展变化会对物流行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既有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影响,也有抑制发展的消极影响。目的是为了抑制运输行业的自然垄断,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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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ogistics Legal System
ZHANG Yu-xuan
(TianjinBohai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Tianjin, 300402)
under the impetus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the logistics industry develops rapidly in China mainland, but its legal system is still not perfect and lack of harmonious and unified legislation logic inside, which makes logistics enterprises hard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logistics industry, causing their survival difficult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China to integrate into the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and develop modern logistics industry. 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in order to gradually improve our logistics legal system, we must fully underst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its development. This thesis made rational inspection on th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in China and pointe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it and forecast th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logistics legal system. (Note: This term “logistics law” is the assembly of logistics-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legal system; logistics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development
2013-01-20
张宇轩(1985-),女,河北省人,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F250
A
1673-582X(2015)01-00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