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环境中信息交易对图书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5-02-12 18:32吉宇宽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4
图书馆建设 2015年11期
关键词:服务商著作权法公众

吉宇宽(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河南 开封 475004)

云计算环境中信息交易对图书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吉宇宽(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河南 开封 475004)

云计算环境中,信息交易呈现集中管理、多用户非复制使用、消费者实在化的特征。这种由云服务商提供的基于临时复制的“接触权”替代“复制权”的信息交易模式,剥夺了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信息选择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只有限制“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畴、以法律规制与政策来保障图书馆的信息选择权、以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质量和交易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我国才能有效保障图书馆的信息消费权益。

云计算图书馆信息交易模式信息消费权益

1 引 言

云计算环境下,云服务商对于信息资源的销售与提供,不再是单纯的销售信息,而是转变为信息资源即服务、平台即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的模式[1]。云服务商对于作品的传播,相对网络时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①信息的非复制使用。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不需要下载、复制或者技术阻止不能够复制,更不需要购买安装光盘,信息资源被云服务商存储于云端中,在云服务商缓存中以临时复制的方式向图书馆及公众呈现。②信息的多用户利用。在云服务器中,只要存储一份信息资源的原件或复制件,就可以满足全世界所有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需求。③信息消费者实在化。按需有偿服务是云服务商文献信息服务的主要模式,按需有偿服务将云中的虚拟行为和文献信息消费支付金钱的客观实在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图书馆及公众只要“输入银行账号及密码、支付费用”,就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计算机终端获取云服务商的信息资源。④信息传播集中化。云计算环境中的信息传播是由主缓存通过管理、整合与调配布置在网络各节点上的信息资源,以统一的界面向图书馆及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一种公用设施按需而用、“一点”资源向图书馆及公众“多点”供给,从而实现了信息资源的集中化管理[3]。具备上述特征的云服务商信息交易模式,是图书馆及公众信息需求指令交给云处理后,由云服务商主缓存按需求向图书馆及公众在线提供作品,仅让图书馆及公众阅读、欣赏。这种只让图书馆“接触”信息而不能“复制”信息的在线交易模式,对图书馆的信息选择权、监督权、管理权的实施产生了较大的阻碍,严重侵犯了图书馆的信息消费权益。因此,剖析云服务商信息交易中对图书馆信息消费权益侵犯的原因,探索“适当”的应对策略,对图书馆信息消费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云服务在线提供对图书馆信息消费权益的影响

2.1图书馆的信息选择权被剥夺

在接受云服务商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只要获取许可指令或者输入口令,便可以从云服务器中获取文献信息资源的在线阅读、欣赏权,后台支持者则是在云服务商的内存储器或者缓存处理中形成文献信息的元数据临时复制件,这些元数据的临时复制件会因为计算机关闭、重启、任务完成或者接到新的需求指令等原因自动消失。例如,现在亚马逊公司推出的Kindle阅读器,就允许信息消费者利用计算机、iPad、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来访问自己的Kindle图书及杂志等信息资源,只要信息消费者的终端设备上运行Safari或者Chrome浏览器,就可接受亚马逊云服务商的在线信息服务,待信息消费者享受完信息服务以后,其设备上的信息的临时复制件就自动消失。这是典型的云服务商直接向零散的公众信息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模式。云服务商向图书馆等机构消费者销售文献信息资源,外在形式上有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例如,大医医学学术搜索、读秀学术搜索等数据库就是利用云技术进行开发的,这些云数据库商要求图书馆整体打包购买其数据库使用权以后,享受图书馆服务的读者才能在图书馆所购得的数据库中检索所需文献信息,并且只能以VPN邮箱接收到所需的文献信息资源。确切地说,图书馆只有接受交易条件、支付费用以后,云服务商才以云存储器中的临时复制的形式向图书馆的读者在线提供服务,图书馆的读者才能够接触到作品,或者复制部分作品,但是,图书馆不能够整体复制或者永久保存数据库。现在这种信息供给模式已经成蔓延趋势,几乎所有的国外数据库如EBSCO、CnpLinker、EI等,都开始以临时复制形式在线提供信息,拒绝给图书馆做镜像站点,这不仅阻止了图书馆对数据库的永久收藏,还威胁到了图书馆的信息选择权。因此,“接触权”成为当今争议的焦点,甚至西方发达国家有些学者提出,只有将临时复制纳入传统的复制权范畴,赋予云服务商实质意义上的“接触权”,云服务商才能够以“接触权”促进按次、按量付费使用信息资源,来重新构建一个数字化著作权市场[4]。

1967年,《伯尔尼公约》第9条对复制权进行了规定:“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5];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伯尔尼公约指南》进一步将复制解释为:“包括所有的复制方法,以及所有已知和未知的复制过程。”[6]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似乎为临时复制行为纳入到传统的著作权法复制权的范畴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以至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从本国的利益出发,主张将临时复制行为纳入传统的著作权法复制权范畴。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将临时复制纳入到传统著作权法的复制权范畴,可能会使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在线浏览文字、图片、观看数字作品等行为都构成著作权侵权,不利于消费者对信息的使用与传播,这就违背了著作权法设立的初衷[7]。尽管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信息“接触权”纳入本国的著作权法,但是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一种全新的信息“接触权”[4]。当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持有“接触权”以后,就依靠云技术对作品集中管理,借助私立网络授权规则,让图书馆及公众先支付费用再接触作品,这就阻止了公众个人基于非营利性、在图书馆馆舍范围内的信息自由阅读、欣赏、评论和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甚至剥夺了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对作品进行选择和鉴赏的权利。无论云服务商提供的信息资源是否为图书馆及公众所需,只要图书馆检索、付费,云服务商就向图书馆销售作品的“接触权”,也就推定图书馆已经接受了云服务商的信息服务[8]。由于目前网络中充斥着大量的垃圾信息、冗余信息、老化信息,可能消耗信息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使消费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最大的机构消费者,图书馆有权要求云服务商提供其经营作品的相关完整、真实的材料,以防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偏代全的伪劣作品进入图书馆的馆藏体系,对图书馆的读者产生伤害。信息选择作为信息消费过程的第一步骤,对于图书馆十分重要,而云服务商以基于临时复制的“接触权”替代“复制权”向图书馆销售,剥夺了图书馆及公众对作品的选择权,使图书馆失去了优化馆藏安全措施的第一道防线。

2.2图书馆失去了信息监督权与管理权

为了使信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各国法律赋予信息消费者检举、控告侵害其权益的作品创作与经营行为以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或行政不作为的权利,信息消费者还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对作品的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行为予以监督,以营造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在网络环境中,服务商阻碍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参与作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云计算环境中,云服务商向图书馆在线提供作品,使图书馆实施对作品进行质量监督的难度进一步加剧。因为无论云服务商供给的作品的质量是好是坏,图书馆及公众都没有选择的权利,接触到作品就意味着已经接收。而现行的各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质量监督,本身就存在制度的缺失。作品只要满足“独创性”、属于“思想的表现”、不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为法律所禁止,都会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便作品的“独创性”较差,著作权法也会以“低保护”的标准对其进行保护,绝不会不予保护。各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法用于监督具有无形性特征的作品的质量,本身操作难度较大,由于网络数字作品“抄袭”“假冒署名”“粗制滥造”的隐蔽性较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精力往往集中在有形载体的图书、报纸、杂志等上,对于网络数字作品内容质量审查力度不够。国家新闻出版机构与扫黄打非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反动与淫秽、禁止传播的作品,而无职责去审查作品的质量。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9];《伯尔尼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本同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对于任何作品或者复制品的发行、演出、展出,通过法律或者治安条例行使许可、监督或者禁止权利,本公约的条款绝对不应当妨碍本同盟各成员国政府的这种权利。”[5]各国著作权法为禁止出版反动、淫秽作品提供了法律支持,对于作品质量的监督却没有任何文字表述。另外,在整个作品交易过程中,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没有办法也没有机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图书馆支付费用是否合理、享受服务是否公正,都是云服务商说了算,图书馆只能被动接受,至今也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或者民间组织负责审查作品的质量和监督信息交易过程。因此,云计算环境中,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作品质量监督权以及信息交易过程的监督权与管理权,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

3 图书馆信息选择权、监督权和管理权保障策略

3.1限制“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畴

云服务商是按照自己设计的路径,依靠云计算技术来剥夺图书馆临时复制或者永久复制作品的权利。因此,图书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必须联合起来共同发声,来阻止将“临时复制”纳入“传统的复制”范畴。虽然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原则上把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畴,但欧盟施加一定条件予以限制,认为临时复制满足复制必须是临时的、复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媒介在第三方之间实现网络资源的传输、复制必须是整个技术过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复制必须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这四个基本条件,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10]。其实,图书馆在接受云服务商的信息服务过程中,其复制作品也是临时的,属于整个技术过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复制作品出于公益性目的,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也不会对作品进行馆舍以外的再传播。因此,云服务商在线提供的临时复制件不应该是存储在云服务器的主内存中,而是应该存储于图书馆及公众终端用户的计算机的内存中,从保存资料供后继读者使用角度来说,信息复制不应该是因阅读完毕而立即消失的临时复制,而应该是传统的永久复制。云服务商不能以云技术为借口,来剥夺图书馆及公众永久复制作品的权利。美国强调云服务商仅是技术提供者和技术维护者,在其资源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复制由图书馆及公众用户发起,则云服务商及图书馆终端用户都不侵权[7]。在澳大利亚,当云服务商获得信息权人的许可以后,依照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111条规定,图书馆及公众以非营利为目的,私人复制作品供个人在选定的时间阅览与利用,这种具有“时移行为”性质的临时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商业性的临时复制排除在外[7]。“接触权”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获得更大垄断利益的主张,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制度预设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大修改时,应规定满足类似欧盟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临时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不属于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这样,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就丧失了交易“接触权”的基础,即“接触权”就不能成为一项著作权财产权,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更不能替代复制权进行交易,接触作品仍属于图书馆及公众合理使用的范畴,是图书馆浏览和选择作品的重要权利组成部分。

3.2以法律规制与政策来保障图书馆的信息选择权

对于云服务商以技术措施保护在线销售作品,阻止图书馆信息选择、监督与管理的情形,图书馆可以规避技术措施规则来解决,但是,由于许多图书馆自身的技术力量难以达到,规避技术措施法律条款可能仅仅是个摆设。因此,笔者建议,著作权法可以进一步补充技术规避条款,规定云服务商等著作权人在作品销售系统中设立规避技术措施解答窗口,当图书馆机构信息消费者有规避技术措施需求时,它们可以向云服务商提供作品的使用目的、机构的名称、基本性质等情况,然后云服务商审查上述条件,对于符合规避技术条件的申请,就提供装置、部件和技术服务,以解除技术保护措施,保证图书馆对作品的浏览、选择[11],当图书馆选中了作品、支付费用以后,云服务商应提供作品的复制件。但是,多年的实践证明,有些服务商可能以各种借口来搪塞图书馆的规避诉求,加上技术规避缺乏监督,且执法成本较高,技术规避法律条款的执行面临许多困难。因此,我们还可以尝试让政府管理机构出台专门政策,为图书馆作品选择权提供保障。政策可直接规定:云服务商向图书馆等机构信息消费者在线销售作品时,可以先让图书馆浏览、欣赏,只有当图书馆选定了作品、支付了费用以后,云服务商才可以向图书馆提供作品的永久复制件。此项政策也是符合2015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中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的,该原则强调以需求为牵引,加强分类指导,推进重点领域的应用、服务和产品协同发展,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云计算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带动云计算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发展[12]。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以云技术推动版权产业和网络服务业的同时,应注重与图书馆等公益性事业协同发展。

3.3以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质量和交易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云计算环境中,云服务商是作品的集中传播主体,其依靠云计算技术的强大计算功能,精确地计算出每部作品的使用情况和应得收益,作品的作者可以直接从云服务商作品利用收益中分得自己的那份利益,这就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某些功能变得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依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集体管理是指由集体管理组织经作品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进行有关活动,主要包括:①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订立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②向使用者收取作品的使用费;③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使用费;④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13]。图书馆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获取作品利用的许可与付酬,从而提高获取作品利用的许可效率与付酬效率。在云服务中,集体管理组织向图书馆等用户收费活动原本可以由云服务商直接向图书馆收取;向作品作者转付费用的活动也可以由云服务商直接向作者支付,不再经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实施。那么,集体管理组织是不是就可以撤销,不必存在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转变部分职能,在著作权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云服务中,尽管作品的作者可以直接在云服务商向图书馆收取的使用费中获取自己的报酬,但大部分作者并不具备监督云服务商关于作品使用次数、使用费多少、向作者支付使用费比例等情况的技术手段和能力,还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充分运用其专业的技术和能力,来监督云服务商使用作品及向作者支付使用费的情况。重要的是,集体管理组织对云服务商与图书馆等消费者信息交易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图书馆信息消费支付报酬不合理,以保证信息交易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这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从著作权的直接实施者转变为著作权实施的监督者[3],让图书馆信息消费监督权多一条保障路径。

对于部分云服务商(兼著作权人身份)存在的以不著名作者“代笔”知名作者或作品署上知名作者姓名而产生“合作作品”侵害图书馆等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应该担负起责任,加强对作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以维护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权益。作品署名是连接信息消费者与作者关系的桥梁,依据作品的署名,可以帮助信息消费者判断作者的身份、学历和其他文化元素,还可以帮助信息消费者作出对作品是否购买的判断。一般来说,越是著名作者其作品越是能够吸引信息消费者去购买。但是,由于图书馆采购人员缺乏对于不同作者个性因素的了解,加上网络数字作品比起纸质作品更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会影响其对于作品质量的判断,很容易采购到冒充著名作者的“伪书”“挂羊头卖狗肉”的“代笔”作品、“抄袭”作品、“粗制滥造”作品[14]。因此,除了新闻出版局、质量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网络数字作品的质量监督以外,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增加业务职能,来审查网络数字作品质量。特别是对于借助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可以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部分人“借用”他人作品的程度较高,创作出“独创性”不足的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最能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对其进行质量监督,因为集体管理组织是著作权作品的最主要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它荟集了各类作品的专业人员,有能力、也有技术对作品的“独创性”做出评判与监督。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独创性”不足的作品设置专门的名录,供图书馆采购人员参考使用,以防止此类作品以不合理的价位进入图书馆馆藏体系,进一步损害图书馆及公众信息消费者的权益。

[1]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Special Publication 800-145[EB/OL]. [2015-03-22]. http://www.csrc.nist.gov/ publications/nistpubs/800-145/SP800-145.pdf.

[2]利普希克. 著作权与邻接权[M].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译. 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0:160-161.

[3]王太平. 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J].知识产权, 2013(12):17-27.

[4]熊琦. 论“接触权”[J]. 法律科学, 2008(5):88-94.

[5]伯尔尼公约[EB/OL]. [2015-03-22]. http://fuzhu.ciptc.org.cn/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3.

[6]《伯尔尼公约》指南[EB/OL].[2015-03-22]. http:// 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b/1971-07-24/4464.shtml.

[7]朱理. 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1):22-25.

[8]李雨峰, 张慧彬. 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J]. 人民司法,2012(17):78-82.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 [2015-03-22]. http://www. npc.gov.cn/npc/xinwen/2010-02/26/content_1544852.htm.

[10]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ts Association Ltd and Newspaper Licensing Agency Ltd and Others[EB/OL]. [2015-03-22]. http:// 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

[11]吉宇宽. 私立网络著作权授权规则对图书馆的实践价值及影响[J]. 图书情报工作, 2014(24):19-24.

[12]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EB/ OL]. [2015-03-22]. http://www.shui5.cn/article/33/76403.html.

[1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EB/OL]. [2015-03-22].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7904.

[14]梅术文. “枪手代笔”的著作权问题与消费者利益保护[J]. 知识产权, 2012(7):95-99.

吉宇宽 男,1972年生,现工作于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学,已发表相关论文60篇,主持项目12项,参编著作1部。

Research on the Effects of Information Trading on Library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under the Cloud Computing Environment

In the cloud computing environmen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entralized management, multi-user non-copy use and consumer realization are presented by information trading. This model of information trading which based on temporary copy "access right" instead of "copy right", is offered by cloud service provider, it deprives the right of choosing, supervising and controlling of libraries and public information consumer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formation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ibraries, our country should restrict "temporary copy" into the category of "copy right", guarantee the information choosing right of libraries with legal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supervise and manage the quality of works and transaction process by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Key words] Cloud computing; Library; Information trading model; Information consumer right

G255; F062.5

A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数字图书馆信息消费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2015-ZD-

2015-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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