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玲(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论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赵晓玲(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以刑罚的严厉性和教育性充分发挥其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作用,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然而现在立法上对于刑事保护还不够完善,修改犯罪目的,扩大入罪侵权行为方式,完善刑罚体系,打击赝品等完善建议不容忽视,保护著作权发展知识经济是现代综合国力提高的重要方式。
著作权;侵犯权罪;刑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在1990年会议审议通过,至2001年经过第一次修正之后,2010年进行了第二次的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仅在第四十八条用很抽象的文字描述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罪责刑。侵犯著作权犯罪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纷纷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规定
1979年《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没有相关的规定,仅对假冒商标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及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解读一下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某些权益。在客观方面上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构成此罪,即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另外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著作权的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第二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分别详细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004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应用解释》)第五条将《非法出版物解释》中的数额进行了调整,对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都降低了标准,另外,在“其他严重情节”中增加了一项即“复制作品数量1000份以上的”。《应用解释》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以营利为目的”。2006年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和十九条,就部分侵犯著作权行为、规避版权技术
保护措施行为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系统规定了刑事责任,初步实现了著作权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1]。
通过对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还不够成熟,相关规定也有待完善。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规定来启发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
(一)美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相关规定
美国在建国117年就成为第一世界经济体,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美国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在2012年美国发布了《知识产权和美国经济:聚焦产业》报告,报告表明2011年知识产权的经济贡献在美国GDP中达到了37%,成为了美国核心的竞争力[2]。美国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规定的也十分详细。《美国法典》第17编第5章中的第五百零六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另外,在保护目的上,美国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不同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注重侵权人获利,而是注重著作权人的损失。另外,在刑责规定上,“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主观上为了商业收益或者私人经济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在180天内对于1件或多件零售价值在2500美元以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复制或发行了至少10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3]可见,侵犯著作权犯罪,美国规定的起刑点较低。
(二)法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相关规定
法国关于著作权刑事保护是采取以知识产权法典为主线,另外以刑法典的相应规定为基础。这样的制度较为灵活,知识产权法典与刑法典相辅相成,在著作权刑事保护方面共通共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定较为具体,除了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也规定了著作权邻接权的处罚,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这一规定,是将著作权与著作权邻接权进行了区分,即做到根据侵权行为方式的不同对应不同的规定。在刑罚的规定上,法国刑法典注重罚金刑的运用,并且,其重视度已经可以将其冠以主刑的地位。以高额的罚金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一)其他制度保护的不足
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我国也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新旧体制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发生的冲突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直接原因。此外社会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薄弱和存在误解,由于著作权内容众多,体系复杂,分布广泛,社会公众对于著作权的认识不可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并且传统的义利观念使得公众对于著作权缺乏足够的认识,压抑了尊重著作权的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许多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营运而生,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已经不足以压制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这时候就需要以刑事制裁来对著作权的某些侵权行为进行遏制。
(二)刑事保护的优越性
第一,刑事保护是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著作权法等一系列部门法相互进行,这使得著作权处于一个巨大的法律保护伞之下,这个保护伞严格抵御了任何对著作权侵害的行为,使得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扩大而严谨,不致于对于有些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出现法律上的空白,造成有行为无法律的漏洞。
第二,刑事保护是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最后屏障,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采用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是社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防线,所以刑罚具有不可替代的属性,其强烈的教育性和最强的严厉性都充分体现刑事保护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第三,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并不是对任何侵犯著作权行为都加以犯罪化处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仍然要注意度的把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严格区分,注意标准的界限,另外在用刑的同时要注意慎刑,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目的的修改
目前《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实际上现实中存在大量侵权著作权的严重行为之主观目的不仅限于此,如毁损他人名誉,爱慕虚名等。这同样会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然而刑事立法没有此种限制,这就直接导致对于现实社会中的诸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非罪化处理,也缩小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范围。
(二)完善入罪侵权行为方式
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规定中,将其行为特征概括为“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
制又发行”等行为。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则将打击面又单纯地限定在“销售”行为上,因此,这种简单的打击行为已无法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远远落后于世界各国立法。另外如剽窃他人作品,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本身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欺骗了社会公众,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再如非法出租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获取租金等利益而将其作品或者作品的复制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也会造成著作权人严重的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笔者认为扩大侵权犯罪行为方式是必要且紧迫的。
(三)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体系
当前,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处罚主要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两种。罚金刑可以并处或单处。作为经济犯罪,罚金刑比判处长期自由刑更能起到惩罚作用,促使其不再犯罪,所以重视对罚金刑的运用有利于惩罚犯罪,但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罚金刑的立法设置模式存在改进之处,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罚金的最底限或者最高限,或者规定了具体的数额。而中国的罚金制模式是无限额罚金制,这种立法设置模式容易导致司法适用的困惑,不利于司法实践,容易造成量刑的偏差和量刑的不均衡,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立法设置模式,适应时代的发展,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
(四)扩大对赝品的打击力度
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均较为关注的赝品这一侵权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可是,从立法层面上只规定了“美术赝品”这一范围,对制作、出售其他种类的赝品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导致这类行为不能依犯罪论处。但是文字作品、电影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假冒盗版行为日益增多如果不能将这些行为纳入赝品的惩罚范围内,就无法对其实行刑事的严厉处罚,也就无法正常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扩大对赝品的打击范围,取消现有的限制,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需要创造性,而创造性需要社会的合理尊重与维护。在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的契机下,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应该完善相应规定,全面而有条理的地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相信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道路将是光明的,著作权的刑事保护的确立与完善也会指日可待。·
[1]谢惠加.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迷思与出路[J].学术研究,2013,(3).
[2]吴汉东.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N].科技日报,2015-3-25.
[3]栾莉.美国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及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On Criminal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Perfection
ZHAO Xiao-ling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In today’s world of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intellectual property economy as an emerging economic industry sufficient attention more and more countries,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also will be improved,with regard to crimi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not to be slack,crimi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educational severe penalties last barrier to their full legal protection,to crack down on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fenses,but now for the crimin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s not perfect,revise criminal purpose,expand into crime violations,improve the penalty system,the fight against counterfeit and other sound recommendations can not be ignored,copyright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modern knowledge-based economy overall national strength increased.
copyright;crime;criminal protection
D923.41
A
1009-6566(2015)04-0104-03
2015-06-08
赵晓玲(1991—),女,安徽六安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