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
【摘 要】本文以笔者所在部门为研究对象,以笔者亲身经历的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为背景,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和研究了当下学院在教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提出了笔者对于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对我院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为了在教学中贯彻“以人为本”,特别是要以学生为本,大力贯彻“三个一切”的方针,学校开展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始于2010年的考试改革已经走过了两个年头,由此所引发的我们对于高等教育教学观念的再思考,进而去探索教学方式的改革与创新。作为法学院一名教师,我在亲身参与的过程中感受颇多。明显感觉进步的就是一线教师的教学态度更为严谨和认真,体现在我们制作的教学文件更加规范、更加的细致。我相信,在制作教学文件的过程中,大家都在琢磨如何上好一堂课。
深入的思考有了,改革仍在进行,教师的风貌发生了改变,但整体的效果并不如我们所期待。从法学教育的特性出发,我认为我们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一、转变观念
(一)走内涵式发展的路子,加强内涵建设
在2010年教育部对我院进行新升本科院校合格评估中曾提到:像我们这样的学院年轻充满着朝气和活力,但是我们缺乏的是时间的积淀,所以给人的印象是缺少内涵。对此我亦有很深的感触,不论是教师的教还是学生的学都显得很浮躁。当今的中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不可谓不重视法律。但由于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现下的中国是依靠以一系列潜规则(游戏规则)维系着,法律很多时候只是装点门面而已。从小的耳濡目染使得在这片土地上成长起来的我们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笔者认为:“内涵式发展”在法学院首先体现在我们如何教育大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站在讲台上的法律工作者,我们的任务远不止教授法律规则和制度,更要注意对学生们法治信仰的培养。当然对法律的信仰不是一堂课就可以一蹴而就的,他需要教师在平常的授课中以潜移默化的方式点滴渗透。譬如讲一些西方历史上的法理(哲)小故事就很有教育意义。希腊先贤苏格拉底被判入狱,他的朋友克里多准备营救他,苏格拉底不肯接受这个方案,因为在他看来,法律一旦裁决,便即生效,即使这项制度的裁判本身是错误的,任何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是错误的;德国的磨坊主如何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告诉世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如何艰苦卓绝地为种族平等而斗争;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如何成为法律人最响亮的口号。这些西方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给予我们的是什么?
(二)正确理解“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鉴于我校生源特点和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双重考量,将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我们工作的目标。应用型人才就是把成熟的技术和理论应用到实际的生产、生活中的技能型人才。但笔者认为,应用型≠工具型,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是在以往重视培养学生理论素养的前提下,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灵活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关键的关键在于寻找贴近现实社会生活的教育方式。
(三)改变“司考至上”的心里魔咒
在高等教育“功利主义”盛行的今天,很多法科学生将通过司考作为其本科四年的终极目标,学校也将司考通过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应该是:通过四年层层递进不断深入地学习,培养法科学生法律人所独有的思维模式,提高其法律素养,完善其法律人格,为其日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通过司考是每一个法律人分内的事情,可是作为教师我觉得过度的强调司考的重要性将使同学们产生“短视”的效果,毕其功于一役。造成其无法很好地处理过程与结果的关系,也会给其正常的学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司考的态度我认为应该是:淡然处之、水到渠成。就像我们认真对待生活,就会感觉到幸福一样;我们努力学习,自然司考就会通过。
二、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从中国传统的教育体制中走出来的高中毕业生,在如何发挥自身能动性方面先天不足,又忽然进入了一个环境十分宽松的大学,心理上产生倦怠是必然的。再加之文科专业的特点,久而久之产生了随意应付了事的态度。众所周知,教学是相互的过程。如果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想我们的工作也只能是事倍功半。所以笔者认为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对于提高我们的教学质量至关重要。
(一)找好“兴趣”这个老师
高中的课程设置是没有法学的,我们的学生步入高校面临的是他们所陌生的东西。所以行动上是迟滞的,但在心理上是好奇的,我们就要充分抓住这个阶段,使同学们的好奇心转变为对法学的无尽的兴趣。如何做好这个过渡呢?笔者认为:到法院身临其境的旁听是最好的选择。作为大一的学生,集体去法院旁听目的不在于学习知识,而在于感受司法的氛围,在那里同学们会感觉自己将来会成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分子。此次旁听我们要慎重对待,选择适当的内容(贴近生活的案例),选择正规的庭审,规格尽量要高些。大一开学的一场旁听所燃起的星星之火,必将照耀他四年的大学生涯。
(二)使用实时、真实的案件材料挖掘同学们对法学“兴趣”
法律是上层建筑,法学的理论是枯燥的,法条的规定是抽象的,教师的宣讲是空洞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学习兴趣是难以持续的。怎么样使兴趣继续延续下去呢?其实高校法学工作者一直在努力地探索着,其中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都是不错的选择。可是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如何更好地发挥二者的作用呢?笔者认为:
1.案例分析
首先,案例分析在学生完成一些基本课程的学习之后开设,且案例分析应该摆脱之前按课程单独设置的原则,应该是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设置。
其次,案例分析课应该完全是开放的,教师也是其中一员,在座同学的发言只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能自圆其说的就是正确的答案,教师的发言也只是一种观点,作为参考答案学生可以持有异议。由于学生知识结构的不完整性,注定了其答案很难使你满意,所以,切记案例分析求的不是标准答案,我们要的是同学们自己思考。
最后,案例分析的案例来源尽量是我们看得到或者摸得到的,比方说学校发生的事件、新闻中热播的案件。这样的案例,更容易激发同学们想要参与的欲望,分析起来就会显得自然而行云流水,效果亦会不错。
2.模拟法庭
初级阶段:在完成诉讼法的学习之后即可以开展,此时的模拟法庭主要是按照诉讼法中规定的开庭审理的程序实现角色的扮演。这一阶段模拟的对象是法院已完成的审判案例,表演的成分更多一些。
高级阶段:同学们从现实社会中发掘的真实案例(但不是现成的案例),所有成员参与分析、研究,进而分组分角色讨论,最后将讨论的结果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展现。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学生自主,考验了学生灵活运用法学知识分析研究案例和如何驾驭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整个过程浑然一体,无任何刻意雕琢的痕迹。
(三)以法学诊所为依托,尝试师徒制的手手相传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果我们一直关起门分析、讨论、研究,最后得出结论,但不知道在现实世界里好使不好使,慢慢地就会失去分析的动力了。笔者认为,应该借鉴西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模式,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这里的诊所不等于什么所谓的咨询机构,而是要真正地解决实际问题。要求执业律师带领徒弟走出校园去接触社会,解决当事人的难题。现在学院的法学专业教师基本都是兼职律师,这就为我们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样的教学模式学生面对的是鲜活的社会生活,解决的是现实问题,能亲身体会到法律的效用,且在动手的过程中培养了自学的能力,充分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很好地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三、改革学生管理方式、提高教学实际效果
(一)科学设置班级人数
目前法学院班级人数不一,人数多一些的有六七十人,少一些的三四十人。在不同的班级讲授相同的内容,学生人数的构成会微妙地影响到教学的实际效果。课堂是严肃的地方,作为教师得维护好课堂的次序,否则很难谈有好的教学效果;但课堂不应该是教师的一言堂,学生作为对象亦要参与进来交流互动。作为教师如何权衡两者、做到恰如其分且游刃有余呢?笔者认为,班级人数的多少至关重要,个人感觉在20—30人是比较好的。
(二)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好网络
当今的社会互联网迅猛发展,伴随着科技产品的不断创新,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许多改变。如今的手机早已进入了智能、互联的时代,“手机控”已成为中国一大社会现象。在高校,“手机控”普遍存在,许多教师为此问题烦恼,却苦于找不到解决的方法。笔者认为,与其堵不如疏导。看看今天的中国,国家大力推行司法公开,一系列措施已经实施,比方说建设专门的网站进行庭审直播,建设专门的网站进行裁判文书的公开,法院开设微博、微信进行庭审直播、实时与百姓互动交流。对于我们处于边疆的学校,利用好这些网络资源将会使我们的法学教育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结语
以上内容是本人在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中的所思所想,可能有些内容还不太成熟,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继续探索。现在将其作为一个阶段性的总结拿来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对同行业者的工作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李美琪.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十年探索路[D].法制日报,2010(6):19.
[2]李建强,陈鹏,黄海洋.高等教育改革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从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定位审视[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2).
[3]李晓红.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趋势[J].人教网,2010(4):9.
[4]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5]叶卫平.深化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基于交叉学科的视角[J].理论研究,2008(6).
[6]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