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某银行支行的储户,并在该银行开具银行卡账户。2013年8月30日19时,张某在家中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其在银行办理的银行卡账户刷卡消费131627元。张某接到该条短信后立即致电银行服务电话将银行卡挂失,然后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查询,查明张某的银行卡在福建省晋江市某珠宝行的POS机上刷卡消费131627元。庭审中,银行代理人辩称,张某并没有证据证明银行给张某提供了不合格的银行卡,不能排除是张某对银行卡保管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才被他人盗刷。盗刷存款的POS机不是银行设置的,银行是根据银联清算指令付款的,因此,张某应该自行承担损失。
5月13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偿还原告张某银行存款131627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国家批准从事吸收储蓄的专门金融机构,理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维护交易的安全运行,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本案中被告为了行业竞争,为客户提供便利,加入银联组织,允许跨行异地支取,并且不对支取人进行身份核对和登记,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导致存款被盗取后无法查证,因此,被告应当为此行为承担责任。原告在得知存款被异地盗取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银行卡,证明其所持银行卡不可能在异地消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是否存在违约或者恶意支取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河南 张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