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华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 长沙410005)
“大同”,见于《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良臣》简7:“雩(越)王句(践)又(有)大[夫]同,又(有)(范)罗(蠡)。”整理者认为“大”是“夫”字之误,“同”读为“种”,并指出:“‘大’字下应脱合文符号。同、种均定母东部字。大夫种,见《古今人表》‘中上’。”[1]157、161注37陈伟师怀疑:“‘大同’的‘大’也可能是‘文’字的误写。”[2]广濑熏雄先生认为“‘大同’当读为‘舌庸’”,“舌庸”见于《国语·吴语》[3]、[4]415—416。我们认为,《良臣》简7中的“大同”,应该是“夫同”,《吴越春秋》作“扶同”。整理者将“大”视为“夫”字之误的观点,是对的。关于“大”和“夫”之间的字形关系,裘锡圭先生早已指出“在古汉字里,象成年男子的‘’最初既是‘夫’字又是‘大’字(‘夫’的本义就是成年男子)”,“象成年人的,本来既可以用作‘夫’字,也可以用作‘大’字”[5]5、122。陈伟武先生进一步指出“夫省笔可与大同形”,并举大鼎“善夫”之“夫”,吴王夫差鉴“夫差”之“夫”均写作“大”为例[6]228。“扶”从“夫”得声,谐声通假。
扶同,是越王勾践的属臣,《吴越春秋》中凡四见:
《勾践入臣外传》:“大夫扶同曰:‘何言之鄙也!昔汤系于夏台,伊尹不离其侧。文王囚于石室,太公不弃其国。兴衰在天,存亡系于人。汤改仪而媚于桀,文王服从而幸于纣。夏殷恃力而虐二圣,两君屈己以得天道。故汤王不以穷自伤,周文不以困为病。’”[7]90
《勾践归国外传》:“扶同曰:‘昔者亡国流民,天下莫不闻知。今欲有计,不宜前露其辞。臣闻击鸟之动,故前俯伏。猛兽将击,必饵毛帖伏。鸷鸟将搏,必卑飞戢翼。圣人将动,必顺辞和众。圣人之谋,不可见其象,不可知其情。临事而伐,故前无剽过之兵,后无伏袭之患。今大王临敌破吴,宜损少辞,无令泄也。臣闻吴王兵强于齐晋,而怨结于楚。大王宜亲于齐,深结于晋,阴固于楚,而厚事于吴。夫吴之志猛骄而自矜,必轻诸侯而凌邻国。三国决权,还为敌国,必角势交争。越承其弊,因而伐之,可克也。虽五帝之兵,无以过此。’”[7]112
《勾践伐吴外传》:“大夫扶同曰:‘广恩知分则可战。广恩以慱施,知分而不外。’……于是,越王乃使良工铸金象范蠡之形,置之坐侧,朝夕论政。自是之后,计佯狂。大夫曳庸、扶同、皋如之徒,日益疏远,不亲于朝。”[7]138、147
《吴越春秋》共记载了扶同的四件事情:其一,表明自己对勾践不离不弃的忠心;其二,劝谏勾践伐吴之前应该韬光养晦,并提出了“亲于齐,深结于晋,阴固于楚,而厚事于吴”的大政方针;其三,劝谏勾践要“广恩知分”;其四,范蠡隐退之后,扶同也明哲保身、逐渐退出。
在《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中,有“结齐,亲楚,附晋,以厚吴”的记载,可以说是“亲于齐,深结于晋,阴固于楚,而厚事于吴”的简略版。而提出这一策略的人,《越王勾践世家》却记作“逢同”:“勾践自会稽归七年,拊循其士民,欲用以报吴。大夫逢同谏曰:‘国新流亡,今乃复殷给,缮饰备利,吴必惧,惧则难必至。且鸷鸟之击也,必匿其形。今夫吴兵加齐、晋,怨深于楚、越,名高天下,实害周室,德少而功多,必淫自矜。为越计,莫若结齐,亲楚,附晋,以厚吴。吴之志广,必轻战。是我连其权,三国伐之,越承其弊,可克也。’”《越王勾践世家》中的这段文字,与《吴越春秋·勾践归国外传》的记载基本吻合,而人物却出现了两个——扶同和逢同。这里面肯定有一个是错的。到底是扶同还是逢同?值得深思。
我们先来看看《越王勾践世家》中的另一处“逢同”。他与吴太宰嚭一起向吴王进谗言、诋毁伍子胥一事:“居二年,吴王将伐齐。……太宰嚭闻之,乃数与子胥争越议……与逢同共谋,谗之王。王始不从,乃使子胥于齐,闻其托子于鲍氏,王乃大怒,曰:‘伍员果欺寡人!’役反,使人赐子胥属镂剑以自杀。”然而,从《史记》的记载来看,太宰嚭是与“逢同”“共谋”谗子胥的,而“逢同”在这一事件中具体做过些什么事情,说过些什么话,则无从知晓了。
此事在《越绝书·越绝请籴内传》中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太宰嚭之交逢同,谓太宰嚭曰:‘子难人申胥,请为卜焉。’因往见申胥,胥方与被离坐。申胥谓逢同曰:‘子事太宰嚭,又不图邦权而惑吾君王,君王之不省也,而听众彘之言。君王忘邦,嚭之罪也。亡日不久也。’逢同出,造太宰嚭曰:‘今日为子卜于申胥,胥诽谤其君不用胥,则无后。而君王觉而遇矣。’谓太宰嚭曰:‘子勉事后矣。吴王之情在子乎?’太宰嚭曰:‘智之所生,不在贵贱长少,此相与之道。’逢同出见吴王,惭然有忧色。逢同垂泣不对。吴王曰:‘夫嚭,我之忠臣,子为寡人游目长耳,将谁怨乎?’逢同对曰:‘臣有患也。臣言而君行之,则无后忧。若君王弗行,臣言而死矣!’王曰:‘子言,寡人听之。’逢同曰:‘今日往见申胥,申胥与被离坐,其谋惭然,类欲有害我君王。今申胥进谏类忠,然中情至恶,内其身而心野狼。君王亲之不亲?逐之不逐?亲之乎?彼圣人也,将更然有怨心不已。逐之乎?彼贤人也,知能害我君王。杀之为乎?可杀之,亦必有以也。’吴王曰:‘今图申胥,将何以?’逢同对曰:‘君王兴兵伐齐,申胥必谏曰不可,王无听而伐齐,必大克,乃可图之。’……吴王不听,果兴师伐齐,大克。还,以申胥为不忠,赐剑杀申胥,髡被离。”[8]129—131从《越绝书》的记载来看,向吴王进谗言,并献计害死伍子胥这一事件,可以说是逢同一手操办的,甚至连太宰嚭陷害伍子胥,也像是被“逢同”撺掇的。这与《史记》的记载大相径庭。此外,《越绝书》中还有关于“逢同”的其他记载。《越绝外传记吴地传》:“三台者,太宰嚭、逢同妻子死所在也,去县十七里。”《越绝请籴内传》:“吴王乃旬日而自杀也。越王葬于卑犹之山,杀太宰嚭、逢同与其妻子。”[8]38、132可见,逢同与太宰嚭是一起为越王所杀,葬于同一地方的。这样看来,逢同更像是吴国的奸臣。
关于逢同,日本学者泷川资言考证“逢,姓……《越绝》作冯”[9]2562。冯同,《越绝书》中凡四见:《越绝外传记范伯》:“昔者,范蠡其始居楚,曰范伯。……于是要大夫种入吴。此时冯同相与共戒之,伍子胥在,自与不能关其辞。”《越绝德序外传记》:“吴王将杀子胥,使冯同征之。胥见冯同,知为吴王来也。……夫差不能□邦之治。察乎冯同、宰嚭,能知谄臣之所移,哀彼离德信不用。”[8]173、368—370其中,有三处“冯同”,李步嘉校释引 乐 祖 谋 曰: “‘冯 同 ’, 陈 本 作 ‘逢同’。”[8]375注32、33,378注52根据《越绝德序外传记》的记载,冯同作为吴王使者,逼伍子胥自杀,与《越绝请籴内传》中逢同献计诬陷伍子胥的记载相吻合。另外,逢,东部奉纽;冯,蒸部并纽。奉、并均属唇音,东、蒸为旁韵。因此,冯同和逢同,是同一人名的不同写法。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得出逢同为吴国奸臣的结论。而《越王勾践世家》中却记载“逢同”是越国的大夫,曾劝谏越王,并为越王指明了“结齐,亲楚,附晋,以厚吴”的大政方针。这里面明显存在矛盾,即逢同为何能成为吴、越两国的臣下?逢同是一名贤臣,又为什么会与太宰嚭一同被越王处死?有两条注释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元人徐天祜曾指出,“扶同”在《史记》中作“逢同”[7]90。日本学者泷川资言也曾指出:“逢……《吴越春秋》作扶。”[9]2562可见,徐天祜和泷川资言都认为扶同与逢同是同一个人。而在此基础之上,明代学者徐孚远怀疑“范蠡既归而遣逢事吴”[10]1030。清人梁玉绳也就逢同是越臣,却能与伯嚭一起陷害伍子胥的事实提出了质疑:“然逢乃越臣,何以在吴与伯嚭为友而谮伍胥耶?”[10]1030那么,扶同与逢同到底是不是同一个人呢?清人张宗祥总结各家之说,认为扶同与逢同并非同一人:“勾践臣吴复归,为勾践七年,当鲁哀公五年,其九年,召五大夫相谋,中有扶同。二十年伐吴,复有大夫扶同,与谋其事。以上均见《吴越春秋》。惟据《左传》则越伐吴在鲁哀公十七年,当勾践十九年,此其异耳。据此,则一人之身,岂能分事二国?扶同、逢同,实非一人。”[8]143—144注61张氏此说,可谓卓识。
其实,对比《史记》《越绝书》《吴越春秋》三种文献的记载,就可以看出:扶同与范蠡、文种等人一起为勾践献策,直到吴国被灭,才功成身退,是对勾践忠贞不二的越国贤大夫。逢同(或作“冯同”),先是劝退范蠡、文种,后又与太宰嚭一起向吴王进谗言,献计陷害伍子胥,并监督伍子胥自杀,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吴国奸臣,最后落得个与太宰嚭一同为勾践所杀的下场。很明显,扶同与逢同不是同一个人。另外,从音理上看,“扶”为鱼部奉纽字,“逢”为东部奉纽字。二字虽然均属奉纽,但鱼、东二部远隔,“逢”不能读为“扶”。依此,则《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中的第一处“逢同”,应该是“扶同”之误;第二处“逢同”则不误。
“扶同”误作“逢同”,还见于《韩非子·说疑》:“若夫后稷、皋陶、伊尹、周公旦、太公望、管仲、隰朋、百里奚、蹇叔、舅犯、赵衰、范蠡、大夫种、逢同、华登,此十五人者为其臣也,皆夙兴夜寐,卑身贱体,竦心白意。”乍看之下,无法分辨到底是逢同,还是扶同。结合上下文,不难发现,这十五个人都是贤臣。那么,此处的“逢同”,也应该是“扶同”之误。
《越王勾践世家》中的第一处“逢同”之所以误作“扶同”,可以有两种理解:
其一,“夫同”之“夫”,涉下文“逢同”之“逢”而误。这种情况古书中比较常见。《老子·道经》:“敦若朴,混若浊,旷若谷。”朱谦之《校释》引王昶曰:“邢州本作‘混若朴,旷若谷,混若浊’,句法与此同;‘敦’作‘混’,疑涉下文而误。”[11]60—61《东观汉记·伏湛传》“笃信好学”,吴树平校注:“‘学’,原作‘死’,涉下文而误。聚珍本作‘学’,《书钞》卷三三引同,与范晔《后汉书·伏湛传》相合,今据改正。”[12]486、487注6
其二,很可能与“大同”有关。在古书中,“逢”可训“大”。《集韵·钟韵》:“逢……一曰‘大也’。”[13]6《书·洪范》:“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陆德明释文引马融曰:“逢,大也。”[14]191可能是有人看到写作“大同”的扶同,知道古书中没有“大同”其人,却有“逢同”,就将错写为“大”的“夫”字,对应为可训“大”的“逢”。
至于这一错误的产生,是在《史记》写成之前、之中、还是之后,就不得而知了。
总而言之,清华简《良臣》中的“大同”,本该作“夫同”,指的就是《吴越春秋》中的“扶同”。而《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中记有两处“逢同”:第一处“逢同”,应该是“扶同”之误。“扶同”是越王勾践的臣下,辅佐勾践强国、伐吴,见于《吴越春秋》。“扶同”误作“逢同”,也还见于《韩非子·说疑》。第二处“逢同”,《越绝书》写作“冯同”,是吴王夫差的臣下,与太宰嚭陷害伍子胥,最后为越王所杀。
[1]李学勤.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叁)[M].上海:中西书局,2012.
[2]陈伟.《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良臣》初读——在《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成果发布会上的讲话[EB/OL].简帛网,2013年1月4日.
[3]广濑熏雄.释清华大学藏楚简(叁)〈良臣〉的“大同”——兼论姑冯句鑃所见的“同”[DB/OL].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3-04-24).http://www.gwz.f udan.edu.cn/Src Show.asp?Src_ID=2038.
[4]广濑熏雄.释清华大学藏楚简(叁)〈良臣〉的“大同”——兼论姑冯句鑃所见的“同”[C]//中国古文字研究会,中山大学古文字研究所.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辑:中华书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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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丁度,等.宋刻集韵[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4]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