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研究
张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票据的首要功能在于其流通性,而票据之所以设置背书制度,即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自主背书来保证票据的流通。现实生活中,基于交易的便捷快速,空白背书票据得以广泛流通。但我国法律对空白背书票据的效力规定却语焉不详,这已严重影响到票据流通功能的发挥,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拟对空白背书的效力进行探索,以期保证票据流通,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
关键词:票据;空白背书;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287
作者简介:张靖(1997-)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票据在我国繁盛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现代经济追求效率,因此市场主体间大量使用空白背书以实现交易的快捷迅速。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空白票据的规定却暧昧不明,在《票据法》中似乎对空白背书制度持否定态度,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司法解释》)却又在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这就导致学界对于空白背书的效力问题存在一系列的争议,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困境。因此,明确空白背书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与完全背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实践的种种困境现实的摆在我们眼前,要求我们迅速完善空白背书制度,以突破困境,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空白背书概述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仅由背书人签名或盖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由记名背书演变而来,由于其操作简单快捷,从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逐渐发挥出其举足轻重的作用。
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世界各国大多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但我国《票据法》与其它国家有很大不同。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这就说明我国《票据法》并不支持空白背书具有与完全背书相同的效力。因为该条应当理解为我国的票据背书均为记名背书,被背书人名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背书的生效条件之一。一旦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背书当然无效,票据转让无法进行。但根据我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见《票据法司法解释》中是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的,这就与《票据法》的规定相互矛盾。
二、承认空白背书的原因
现今实务中空白背书广泛使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出现了一些难以为解的问题和矛盾,《票据法》第30条否定空白背书的效力显然已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诸多裨益。
第一,空白背书票据更易于交易的方便快捷,空白背书的出现,本身就是市场主体为了寻求交易的方便快捷而对交易程序进行的简化,其出现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具有必然性;
第二,空白背书合法化,才可确保票据的流通安全。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才能维护票据流通的稳定性,使得交易有章可循;
第三,承认空白背书效力可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一旦空白背书行为被确认无效,将会引起当事人之间一系列追索的发生,造成长期诉讼,因此,为提高交易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已是势在必行。
三、完善空白背书制度的建议
《票据法》自1996年正式施行起到现在已有19年时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空白背书立法已远远落后于实践,我们必须加快完善空白背书制度,使立法与实践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以立法明确确认空白背书票据的有效性。以新的确认空白背书票据效力的规定取代旧的规定,使之与司法解释相统一。这种以立法规范空白背书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人们理解上的混乱,保障票据的流通。
第二:规定具体的空白背书转让方式。即持票人可以代替他人在空白背书的空白处签字,使他人成为被背书人,然后交由他人再次空白背书出去,补充为完全背书后再行转让。
第三:以立法确认空白背书的连续性。可以直接规定“在空白背书票据中,可直接将后一背书的背书人看作是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承认此种背书前后手之间背书的连续。如此,才能保证空白背书票据在票据市场上的有效流通。
第四,应当对《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9条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完全承认空白背书票据的效力。49条对票据补记权的规定过于狭隘,只规定可以补记本人名称而不能补记他人名称,这就限制了票据的转授而不利于票据流通。因此可以以立法规定,补记空白背书时,不仅可以补记本人名称,还可补记他人名称,这样不仅能保证票据的连续性,更能使空白背书票据的使用更加符合票据实践。
综上,空白背书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票据流通,我国《票据法》对空白背书予以否定,与世界票据法发展的大势相悖,也与我国现今票据法实践相悖。只有以立法承认空白背书票据之效力,使票据不应空白背书而失效,票据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流通,才能在票据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参考文献]
[1]曾世雄.票据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