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框链接行为的著作权认定分析
韩雪莹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北京100024
摘要:加框链接使用加框技术,抓取其他网站的内容在自己的网页中展示,损害被链网站的利益。目前对于加框链接的规制,有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新公众”标准三种,文章在分析了每一个标准的利弊的基础上,提出应考察加框链接本质,从直接侵权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关键词:加框链接;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新公众”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41
作者简介:韩雪莹(1992-),女,汉族,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传媒政策与法规。
网络深刻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链接成为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核心。可以说,链接行为是网络实现信息的可获取性所必需的功能。但是,链接也引发了一系列版权问题。加框链接就是这样一种超越了普通链接,给人们带来了争论的链接方式。
一、加框链接的定义及特殊性
链接包括普通链接(heperlinking)、深度链接(deep linking)、嵌入式链接(inline linking)等。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没有直接利用被链网站中的内容。以美国DMCA的“避风港”原则为代表,各国法律对这类设链网站普遍采取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态度,从间接侵权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维护网络技术的发展。①
嵌入式链接比较复杂,指设链网站通过一些技术抓取被链网站的内容,在自己的网页上展示。嵌入式链接经常与加框(framing)技术一起使用。加框技术可以使多个页面合并在一个窗口,使不同的内容能够同时被浏览。在我国,这种使用了加框技术的嵌入式链接被广泛称为“加框链接”。
在Perfect10 v.Google案②中,法院使用了一个例子来解释加框链接的原理。假设在A网站上包含一张球员贝利的图片,该图片由贝利享有著作权,且图片上方还附了一行文本称“我们自豪地展示此图片”。能够显示这张图片并不意味着是A网站的服务器为用户提供了这张图片,可能是A网站使用了加框技术链接到B网站上,进而在自己网页上显示了这张图片。这种情况下,当一个用户试图浏览A网站的网页时,用户的浏览器会下载A网站的网页,并加载网页所要求的各种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代码,一段HTML代码展示出了文本“我们自豪地展示此图片”,还有一段HTML代码则跟随链接到了B网站上,并从B网站上下载此图片到用户的电脑上,最后在用户的浏览器上展示了此图片。
因此,加框链接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深层的技术特性与表层的服务体验特性是相矛盾的。从技术上来看,加框链接尽管较为复杂,但它归根结底仍是一种链接技术。这意味着它具有链接最本质的特点,即设链网站的服务器并没有复制或存储被链内容;然而,从用户的体验角度来看,设链网站却表现为是其自己复制、存储内容并将内容传输给了用户。这一情况会产生设链网站是否属于直接侵权的疑惑。因此,如何认定加框链接行为的侵权性质成为了较有争议的问题。
二、加框链接行为的认定标准分析
对于加框链接等深度链接行为的认定,我国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2014年,欧盟法院又在Svensson案中采取了一个新的标准——“新公众”标准,为加框链接的定性提供了新的思路。
服务器标准纯粹从技术的角度来观察加框链接行为,认为“向公众提供作品”指的是通过发送0和1到用户的浏览器上向用户呈现内容的行为。在Perfect 10 v.Google案中,法院采用了服务器标准,并认为该标准维持了版权法所力求的,在鼓励作品创作和鼓励信息传播之间的平衡。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服务器标准,法院也倾向于在司法实践中用服务器标准来判定链接行为。
然而,用服务器标准判定加框链接行为却容易产生问题。首先,加框链接会对被链网站造成利益损害。众所周知,网站的盈利主要依靠广告收入和用户的订阅费用,以用户的点击为基础。但加框链接却不会带领用户跳转到被链网站,而是将被链网站的内容放在自己网页上,从而省略了用户浏览被链网站的环节。如果依据服务器标准,那么任何网站都可以使用加框链接使用他人的内容并且免责,这显然会对被链网站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其次是加框链接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著作权人可以许可网站使用其作品,并在此基础上获取一定利益。但是使用加框链接的设链网站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被许可网站上“偷窃”作品,零成本地提供给用户。根据服务器标准,这样的行为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这将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被严重削弱。因此,服务器标准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复杂的加框链接行为,一味坚持服务器标准只会伤害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积极性。
用户感知标准从纯粹的视觉角度来观察加框链接行为,即不管内容存储在哪个服务器上,如果用户从该网站上看到内容,该网站就应该被认定为是直接的内容提供者。
用户感知标准引起了较大争议,Perfect10案中法院认为用户感知标准会导致加框链接行为的寒蝉效应。我国也有较多学者认为用户感知标准会阻碍链接技术的发展。但实际上,如果是为了促进传播,普通链接也完全可以达到这一目的。而加框链接却是为了“利益”。用户感知标准可以较为清晰地表明谁在通过传播行为获利。只有用户感知到内容,网站才有点击量。在加框链接的情况下,由于设链网站直接在自己的网页中呈现内容,用户自然会认为设链网站为自己提供了内容。因此,使用用户感知标准,可以清楚认定正是获得了利益的设链网站向公众提供了作品,并可进一步追究其直接侵权的责任。
如此看来,用户感知标准似乎比服务器标准更适合用于认定加框链接,但用户感知标准也有自己的缺陷。根据用户感知标准,用户认为谁提供了内容谁就是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人,那么如果设链网站声明内容非自己提供就可以免除责任,这显然无法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的。
2014年2月13日,欧洲法院在对Svensson案的分析中放弃了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阐述了一个新的标准——“新公众”标准③。
原告Svensson等记者的文章被被告网站转载,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通过链接向公众传播了自己的作品,而没有让公众发现原网站,因此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提出“向公众传播作品”这一概念包含两个要素,即对作品有“传播的行为”和将作品“向公众传播”。显然,设置链接是一种传播行为,而且面向的也是不特定的人群,因此属于“向公众传播作品”,但是这不意味着未经授权的设链行为一定侵权。根据判例,只有设链行为指向了新的公众时才有可能是侵权的。在本案中,原始网站在发布这些文章时没有采取限制措施,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这些内容,而被告网站设置的链接并没有指向新的公众,因此这种链接行为没有侵权。
根据这一标准,如果加框链接面向的是新用户,则意味着加框链接对那些新用户来说相当于一个“初始”的作品提供行为,与将作品置于服务器中的效果一样,因此没有取得授权就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如果加框链接没有面向新用户,那就只是一个传播行为,不构成侵权。“新公众”标准的进步在于超越了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之争,直接认定加框链接属于作品的提供行为,但缺陷在于只对面向“新公众”的加框链接加以规制。网络环境下,除非经授权的网站特别采取了限制措施,一般来说内容可以被任何人获取,加框链接也就不可能指向新公众,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这一标准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加框链接带来的问题。
三、认定加框链接行为的合理路径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以及新公众标准都难以合理认定并规制加框链接行为。目前,有学者提出“实质呈现”标准,即认为如果设链者通过加框链接将他人作品在自己网页上向用户展示,使用户无需访问被设链的网站,则设链者就应当被视为是作品的提供者。④这是对加框链接较为合理的认定方法。其实,无论我们冠之以各类标准什么名称,最终都应考察加框链接的本质。
设链网站使用加框链接直接将被链网站的内容在自己网页上向用户展示,已成为事实上的内容提供商。因此,设链网站是否标注了来源、是否指向了新公众,是否在服务器上存储了内容都无关紧要,只要设链网站使得用户直接在其页面上浏览到内容,就说明其本质是直接的内容提供者,而提供内容的行为必须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因此,从“直接侵权”的角度规制加框链接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解决加框链接带来的负面问题。当然,这并不阻碍网站用“合理使用”来进行抗辩。
[注释]
①17U.S.C.§512.
②Perfect 10v.Google,CASE NO.CV04-9484AHM(SHx).
③Case C-466/12.
④崔国斌.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4(5).
[参考文献]
[1]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