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武警自由裁量权
葛文君1沈海元1王晓红2
1.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陕西西安710086;
2.武警总部通信总站,北京100000
摘要:武警自由裁量权是武警行政职权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效完成执法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伤也客观存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其进行必要研究,对部队圆满高效完成执法任务同时保护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切实的意义。
关键词:武警自由裁量权;存在基础;有效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2;D922.14
作者简介:葛文君(1986-),男,汉族,山西临汾人,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研究生,正连级,研究方向:武警作战指挥;沈海元(1983-),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武警工程大学研究生管理大队研究生,正连级,研究方向:武警作战指挥;王晓红,女,汉族,山东烟台人,武警总部通信总站,副营级,研究方向:武警作战指挥。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依法治国在党的十五大时被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子系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既是党和国家对武警部队提出的最高要求,也是全体武警官兵的强军之梦。
武警部队的职能作用就是通过执法行为为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武警部队与社会接触广泛,部队执法行动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在社会大众日益增强的法律意识面前,官兵们的一举一动均受到密切关注,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成为人们审视武警部队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只有提高部队依法遂行任务的能力,才能做到行动有据、裁量合理,最终实现执法行动的整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武警自由裁量权的来由和定义
为了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其中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10项职权措施。同时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分别使用了“可以”“必要”“及时”,第十五条属于准用性规定,指向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也有“可以”的表述。这些词语在法律意义上都赋予了权力主体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在行政法上有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之分,对于武警部队的军事行政行为,亦有此之分,武警部队实施裁量性军事行政行为的权力称为“武警自由裁量权”。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主体是指挥员和战斗员,是指挥员或战斗员根据上级机关或有权机关的命令完成的,那么当命令较为笼统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时或由于情势急剧变化,原命令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汇报时,指挥员或者战斗员又应当如何作呢?《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这里的机断行事与笔者所讲的自由裁量同意。
根据上述,笔者给出的定义是,武警自由裁量权是指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遇到上述情况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行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行动的时机、方法手段、强度等进行选择的权力。
此处还需厘清自由裁量和命令间的关系,武警部队执行任务首先依据的是上级的命令,命令是上级指挥员依法作出的,在有可操作的命令的前提下,下级必须无条件的按照命令行事。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本级无法收到上级命令或者上级命令与现场态势的变化无法匹配时,才可以裁量决断。所以,二者的关系是,命令是基本原则,自由裁量是特殊补充。
二、武警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
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结合武警行使职权的情况来看,武警自由裁量权自身存在的基础,一是法律本身的局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二是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所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态势瞬息万变,需要自由裁量才能灵活应付、高效处置。
一是根据我国的立法技术,在初次立法时只规定一些必须纳入规范体系的事项,并且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还要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法律规定内容本身较为概况和笼统。二是第一部分所述的,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多处规定了武警自由裁量权,允许武警部队在法定的条件和范围内自行选择和决定。
近年来,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一方面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稍有不慎便会陷入被动的局势,甚至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炒作,影响部队的形象和声誉;另一方面,武警执行任务即是行使军事行政职权,作为拥有公权力的一方,必须要考虑相对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力。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面对执法对象的多样性和事件发展的突发复杂性,需要能够根据现场态势、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自主选择决定采取何种处置行动以尽快平息事态,圆满完成任务。
三、武警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1.武警指挥员需要大胆运用自由裁量权
权力的运用最终的落脚点主要还在武警部队的各级指挥员身上,在没有上级命令或者命令无法执行时,临机决断的能力要求指挥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勇于极端行事,不能一味的依赖等待上级,要抱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去理性行事。
2.武警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基本原则
武警自由裁量行为是武警职权运用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区别于武警羁束行为的。固然武警职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武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适用。但这里所讲的武警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其特有的,更加细致的部分。主要有:符合上级意图和法律原则的原则、暴力手段和对象事件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高效快速的原则。
一是要符合上级意图和法律原则的原则。自由裁量的目的是为了作出正确的处置决定。在无命令或命令无法操作时,执行任务的主体就要正确领悟上级的意图结合现场形势和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同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则为了迅速控制事态,高效完成任务这个更强理由,需要适用法律原则来进行补充,弥补规则的缺失。
二是暴力手段和对象事件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比例原则在武警部队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同样适用。武警行政行为可分为常态情况和紧急情况两类。常态情况下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制止、检查、拘留等,紧急情况下的行政行为主要有现场侦查、适用武器、捕歼等,对于不同的对象,警械的暴力程度不同。总而言之,通过自有裁量所采取的措施要与对象违法犯罪的性质差异和社会危害的轻重相适应,做到公平公正。
三是快速高效的原则。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客观环境和现场态势往往瞬息万变,这就要求执法主体在裁量判断决策时必须快速高效,尽量将社会危害的苗头控制在萌芽阶段,或将社会危害程度降到最低,达到处置效率的最大化。
另外一方面,权力本身有膨胀的欲望,需要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对于自由裁量的限制,可以从立法层面讲法律规则进一步细化,但是要考虑必要的限度,不可束缚部队的手脚,影响高效处置;同时需要武警部队的一定级别的执法主体,根据自身执行任务的特点和规律,制定一些内部的专业性更强的指导性文件,从内部对自由裁量进行规制。进而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形成立体多维的规范控制模式约束武警部队的自由裁量权,提高部队的执法水平,圆满完成党和国家赋予武警部队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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