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015-02-07 08:25:52张伟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法律援助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张伟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讨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刑事法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

作者简介:张伟(198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好评,在立法、机构、援助落实等诸多方面均发展较为成熟,虽然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也开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但起步较晚,很多环节还处于探索的阶段,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距离发达国家有不小的差距,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援助范围有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当前在我国范围内可以得到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有以上三类,而且均采用法院指定的方式,虽然在《法律援助条例》中也作出了对于当事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属于下位法,对公检法无法做出强制约束,因此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二)刑事法律援助介入时间较晚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如因经济困难可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时间的规定为审判阶段,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部门更多的是以《刑事诉讼法》为执行标准,使得刑事法律援助介入的时间较晚,因此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三)刑事法律援助形式单一

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一定诉讼行为,例如为当事人提供出庭刑事辩护援助以及提供法律咨询、为受援助对象提供诉讼创造条件等出庭辩护之外的援助等等,但由于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较晚,使得律师的法律援助活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一般只是在公开审理阶段以刑事辩护援助为主,形式较为单一。

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

(一)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相关法律体系

通过对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实施不力原因的分析可知,刑事法律援助之所以存在援助范围小、介入时间晚等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不力,一方面条例本身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条例》是否能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要受限于《刑事诉讼法》,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因此要在《条例》的基础上致力于推动制定《法律援助法》,使法律援助在更高立法层次上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权利,以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

有效的经费保障是促进各相关机构和律师积极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前提,虽然当前我国在相关法规中做出了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相关规定,然而并未对财政支持的形式予以明确,使得经费以及经费的数额无法保证。由于当前在我国以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实施方式,而且对于法律援助本身并未细化,因此在构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财政需求,一是机构的运行成本,二是具体案件的预算支出,由于刑事法律援助有别于一般法律援助,因此实际工作中应当将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单独列支,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防控体系

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构建操作性强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防控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有向法律援助机构履行报告的义务,使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得到很好的监督;第二,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收取受援助人员的报告等方式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报告内容包括律师会见次数、时间、阅卷和出庭情况等;第三,可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监督机构或专人的方式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需要采取措施不断改进,除以上谈到的措施外,法律援助机构还要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建立日常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与配合,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在刑事法律诉讼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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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卫民.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J].中国法学,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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