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2015-02-07 08:25:52安留先,李伟奇,李源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安留先李伟奇李源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由于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强制性等特点,如果使用不当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无法对其适用进行很好地规制和调整。

关键词:技术侦查;侦查机关;救济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5.3

作者简介:安留先(1990-),女,山西武乡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李伟奇(1991-),女,河南叶县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李源(1989-),女,河南南阳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侦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法律一直对技术侦查进行回避,直到1993年《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才有所改变,该法首次提到了技术侦查。1993年《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的有关内容,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大都是一些纲领性的概念,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随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才结束了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规定的空白状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适用的主体、适用的范围以及适用期限,有了具体的程序规定。

(二)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技术侦査的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批准手续进行明确,对审查的材料也未作出详细的规定。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太强,在办案时给侦查机关带来一定的阻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侦查机关都是自己决定是否适用技术侦查,内部进行审批,这样的做法引起社会的关注并且发生许多争议,导致一些侵权的事例,对侦查机关的做法产生了很大的质疑。

2.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过宽

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采取该措施,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需要证明符合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适用。此外,还要求采取普通的侦查手段不能使案件事实真相查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否则不能采取。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仅仅规定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该条虽然列举了技术侦查适用的几类具体罪名,但是又规定“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这一兜底性条款,使得侦查机关在适用技术侦查时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很好地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

3.缺乏明确的法律监督救济程序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被滥用,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能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技术侦查,目前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的义务。这种监督主要是依靠检察院履行自己的职责,大都属于事后的监督,对于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则没有专门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会使监督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技术侦查措施和普通的侦查措施相比,具有隐蔽性,当事人对此难以发现,更不用说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

二、完善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和内容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并且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技术侦查的批准权限交给法官来行使,这样更能防止权利的滥用,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其实质性条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主要针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法律、适用条件是否合法等方面的内容着重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需要在检察机关的批准后才能使用,但是遇到紧急的情况,也可以不经过授权先采取,但事后的48小时内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准许。如果采取技术侦查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批准,如果不符合,则确认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取的材料无效,并且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二)限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立法方式是罪名列举式,此外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这样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会给侦查机关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方式和技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罪行列举式和罪行限定式,这样不仅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还可以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技术侦查救济措施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一般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极易侵犯其合法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侦查机关在不影响案件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在审查调查之后,若发现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作出撤销的决定;若没有发现违法情形时,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在驳回申请后,当事人还可以在30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一次。除此之外,还应该赋予其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