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
陈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是否引进陪审团制度在我国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河南法院在2010年下半年率先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2015年5月22日,最高法院司法部也发布了全国将有10个省份50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将在此次改革中寻找其合适的定位,探究其出现的背景,发掘其存在的意义和兼有的缺陷,展望其进一步改革的前景,从而实现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改革;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6.2
作者简介:陈彦(1994-),女,布依族,贵州毕节人,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陪审团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实行该制度是为了体现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力。近代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使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主要用于刑事法庭,一般由12个陪审员组成。目前,这种陪审团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美国是现代陪审团制度发展得最好的国家。非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也采用准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员、法官和职业法官一起审理刑事案件。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属于英美法系,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差异很大,将陪审团制度引进我国是行不通的,但这样的看法显然是片面的,陪审团的制度可以从以下两点突出优势中看出。
一、价值结构的优势
陪审团制度,是赋予陪审员单独的,自主的认定事实的权力。第一,陪审团制度的使用实现民主化。柏拉图有一段经典的论述:“在审判危害国家的违法行为时,应当由人们参与,如果不许人员参与判决,倘一人犯错误,就是整个国家的错误,人们可以合情合理的抱怨。”①但若陪审员经过辛苦而复杂的审判工作,会对案件有更深刻的认识,更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起到教导人民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守法的意识和观念。第二,由于法官更方面的权威性,导致之前的陪审员有一点的“惰性”。当遇到一些争议较大,社会关注的案件,各方面的压力都由法官顶着,而陪审团制度的改革,缓解了社会舆论对法官的压力。第三,在缓解法官压力的同时,也起到了制衡法官专断司法权的作用,起到反腐败的作用。因为任何权利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陪审制度在有效防止腐败方面自然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陪审团选取的成员需要对案件没有倾向性而且是义务参与的。其次,控辩双方律师可以删除一定数量的陪审团员,最终由法官来确定陪审团成员。最后陪审团成员是随机选取的,从这三方面也已看出陪审制度的改革大大减少了陪审团成员被贿赂的几率,从而有达到有效防止腐败的目的。
二、程序上的优势
陪审团人员的选取是通过摇号从辖区居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选取的成员具有民间性,临时性和多数性。有利于抵制不正当的干涉和无职业的偏向,强化人民陪审团的多元性和代表性,体现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在实体上,陪审团制度在认定事实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由于法官长期审
案,形成一种职业上的偏见,认为“进门三分罪”,陪审团制度的改革无疑于很好的淡化这一点。荀子曰:“凡人之患,蔽子一曲而暗大于理”。②东方说法,人非圣贤。西方说法,人不是掌握权柄的上帝。在对他人和事件真相的判定上,错误是难免的,因此理性和辩论就变得重要起来。”“合理的”“适当的”“善意的”之类的词语,需要大众的一感觉才能给与说明、同时,这些词语与老百姓的是非观念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尊重他们的感觉,就是尊重它们的是非观念,而尊重他们的是非观念自然会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换句话说,为了使法律发挥更好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中加入“大众准则””③同样有人质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认识能力,并不能够和法官相提并论。但经过调查发现,认定事实的权力,依赖于是否有认定事实的能力,而这些能力依赖于人的天赋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于某件事情的直觉推定和事实判断上,法官并没有比普通人特别的优势。反而根据每个人对同一个事物的认识不同,绝大多数的投票的加权平均反映了事物的真实情况。西方国家把陪审制度保留下来也基于这样一个原因,他们认为,在确定有关案情证据的时候,需要的恰恰不是极为理性的冷峻,而是一般人的常识感觉,因为后者更为可能贴近案情的实质③。
由此看来,陪审团制度是合理的,因为它把法律和社会规范很好的结合在了一起。陪审员制度除了优化程序和价值结构,还体现了民主,公正,预防腐败,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学者刘爽曾经说过:“不能说这些改革措施不重要,但我们的改革本应做得更好,而不是着眼于这些细枝末节。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制度性的东西还在大行其道,宪法规定的独立司法原则依然还停留在纸上。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那种试图绕开制度的瓶颈,以技术问题的解决推动整体改革的思路是过于简单和幼稚的。”④尽管制度改革在实施上会遇到不同的困难,但此制度的实施是合理而且可行的。所以我们应该坚持改革的步伐,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民主,独立,符合司法制度要求的陪审团制度。
[注释]
①[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0.
②<荀子·解蔽>.
③刘星.西窗法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④刘爽.2004司法改革前瞻让司法机关不再制造民怨[J].法律与生活,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