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

2015-02-07 08:25:52范林红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缺陷制度对策

关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考

范林红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是较为常见的,是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在诸多方面体现出缺陷和不足,影响了法院调解的司法效果。本文分析了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对策,希望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实践有所启发。

关键词:法院调解;缺陷;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2

作者简介:范林红(1993-),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随着法制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司法体系逐渐完善,其中的一些法律制度的缺陷也逐渐体现出来,法院调解制度就包含在内。只有加深对这些缺陷的了解,并采取相应的完善对策,才能使法院调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剖析,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缺陷

(一)调解强制性过大

调解本身具有自愿性,而我国的司法界却赋予其强制性的特征,将调解和审判权行使生硬地联系在一起。正因为存在这样的惯例,所以很多法官都体现出强制调解的偏好。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因为采取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调解程序、协议等的完成,和当事人的意愿有很大的关系,当案件过于复杂、困难的时候,法官往往会倾向于采取这种方式来解决。此外,我们还需要看到,调解的风险性不强。采取判决的方式,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抵触和上诉,这在无形中使法官承担了一定的风险。若是判决被撤销、推翻,法官的形象、职业发展都会受到消极影响。而采取调解的方式,上诉、再审的情况并不经常发生。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具有调解者、裁判者的双重身份,这本身就存在较大强制性,调解的成功性更大。迫于法官的双重身份,很多当事人的自愿性没有得到很好地保证,调解协议的强制性十分凸显。

(二)调解范围扩大化

民事诉讼法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大部分民商事案件都适用调解的方式,且不会受到再审、简易程序的影响。正因为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在实际的审判中,法院相关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这种方式,并且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无论什么样的案件都优先采用调解。利用调解的方式,应该确保案件事实清晰、是非分明。而一些无效民事行为,诸如违反限制性规定等,这类行为适用调解本身就和是非分明原则存在很大的抵触,并不科学。

(三)有违合法性原则

判决的规范性要更强,调解只需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并没有事实、证据、法律条款等的支持,调解的合法性就难以得到保障。而我国关于调解的保障性程序尚存在空白,导致调解存在随意性的问题。若是从程序角度看,调解已经抵消了程序法的意义,呈现出一些非程序化的特征,这势必会影响其合法性。

(四)效率未成比提高

相较于审判,调解的优势就在于其适用性广泛,且效率较高。然而按照程序调解、说服,本身也需要消耗诉讼资源,且需要从资源性的角度来进行疏导。要完成调解工作,需要法官以事实为依据、掌握足够的证据,并进行细致、深入地剖析,辅之以耐心的思想引导。然而,这样的流程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比审判效率要高,但是效率提高的比例却很有限,有时候甚至效率更低。

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审前调解制度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而这种模式使法官具有双重身份,增加了调解的强制性。为了改善这个缺陷,就需要建立调审分离的模式,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官双重身份。具体来说,法院可以采取事前调解制度,充分采纳当事人的意愿,依照相关手续进行事实核实、证据交换、和解协议等程序,以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调解。

(二)规范调解适用范围

当前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除了个别特殊性案件之外,几乎全部适用法院调解。过度广泛的适用,使得调解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被忽视,造成了案件处理效率低下、混乱,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总的来说,对于简易民事伤害事件等,法院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因为这些事件大多有着清晰的事实、详实的证据、明确的责任。至于那些事实不清、情节严重、责任不明确的案件,法院还需要遵循正规的审判程序来进行处理。部分案件可以采取先调解,调解不行再审判的办法,诸如离婚案件、邻里纠纷等,这些案件一般能够通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当情节比较复杂、调解无效的,可以利用审判程序。

(三)完善法院调解程序

在法院调解上,我国尚没有完善的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法官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不免会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性的情况。为此,必须对法院调解程序进行完善。调解程序应该围绕保证当事人合意展开,明确调解期限、转入审判条件和程序、调解的方式方法、调解目标等。

(四)加强程序法约束

为了提高调解的效率,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当出现调解难以解决的案件时,应该设置一定的审判期限,当超过这个期限仍旧未能调解成功,则应该根据程序转入审判。只有采取这样的方式,才能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王亚丽.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及其完善[J].法治论坛,2013(01).

[3]陆宗亮.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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