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立案登记制
高婷婷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改革做了具体部署,其中对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规定,规定是对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对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到人民法院打官司立案难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诉权
中图分类号:D926.2
作者简介:高婷婷,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立案登记制,是指对诉讼案件不做实质审查,法院只对诉状进行格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就应当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立案登记制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无条件启动审判程序的一种诉讼制度。
一、域外法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英国的民事立案制度是由诉讼的提起和答辩两部分构成,当事人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填写法院提供的格式化文本,法院审查签发后完成案件的受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查。①
美国民商事案件的受理程序主要是诉答程序,《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a)规定:“起诉状应包括:该法院享有管辖权的依据、原告寻求救济判决的请求、基于诉讼请求原告有权获得救济的简要陈述。”
德国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主要包括原告起诉、诉讼系属、被告答辩和庭前准备。关于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是否适法、当事人能力、代理权以及管辖权等,都属于诉讼要件,具备诉讼要件才能产生素的有效性,而诉的有效性属于实体判决要件。②
日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对其诉状是否具备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张贴了印花税等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将符合条件的起诉状依职权送达给被告,即宣告法院对案件的受理。③
二、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区别
立案审查制度下,诉讼程序的开启不仅要有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同时所提之诉还必须符合立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通过法院的审查后案件才能得以受理,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起诉状的内容、起诉应当具备的积极要件、起诉应当具备的消极条件。法院审查受理起诉的标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要件,其中第(一)项原告适格和第(四)项法院司法权是实质要件,第(二)项被告明确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形式要件。④在立案登记制度下,法院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后,无需审查实质内容,对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三、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
我国法院之前在立案阶段一直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它将很多纠纷的当事人拒绝在法院大门之外,使老百姓欲诉无门,极大地侵害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拉开了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序幕。在立法方面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凡是法院应该受理的民事起诉、刑事自诉、行政诉讼、执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均应予以登记立案。
四、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之我见
与立案审查制度相比,我国的立案登记制度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法院必须接收,予以登记;第二,接收起诉状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必须给予书面答复;第三,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需要补正必要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四,有利于清理地方土政策,祛除人为抬高立案门槛的行为。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律师制度不成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以及审前程序的缺失,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移植英美法系、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完全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方式,而应循序渐进地完善立案程序,实现当事人诉权与法院职权之间的平衡。
[注释]
①吴少军等.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A].陈桂民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专论[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136.
②迪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M].刘汉富译.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52.
③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2-154.
④傅郁林.再论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1(1):41.
[参考文献]
[1]吴少军等.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A].陈桂民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专论[C].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2]迪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M].刘汉富译.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