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王娇蓉马松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随着我国机动车交通工具数量的飞速增长,交通事故越来越频发,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笔者正是立足于此,分析了我国交通事故侵权制度的几点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对以后相关的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4;D923
作者简介:王娇蓉(1990-),女,汉族,云南保山人,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马松(1990-),男,汉族,山东德州人,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
交通事故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由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构成,是侵权行为人在道路范围内具有过错的基础上而实施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法律规定中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从而导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既是行为人实施道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我国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
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些漏洞,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现实社会仍存在滞后性,所以我国的交通侵权责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民法通则》有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文过于简单,对于交通事故并没有很强的针对性。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行政方面的法律,现代法律部门的分类趋势是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分开来,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却违背了这一趋势,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包含其中,只用了一个条文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分配,这无疑是现代法律部门分类立法的一大倒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方、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立法理念。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经济赔偿,这体现出以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的立法精神,当然,这会有一个10%额度。然而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明确为机动车承担经济赔偿提供依据。
现有的大量资料显示,很大一部分交通事故常发生在一些特殊地段,比如校园、小区、乡间道路等。这些“道路”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道路,然而因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针对这些“非道路”交通事故,我国法律尚没有规定相应的机制来规范。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立法及司法的几点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民法通则》予以规范。然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过于混杂,很难理清彼此的关系和界限,同时《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应理清条理,将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归入刑法中,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归入行政法规中,将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归入侵权行为法编中。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百分之十的赔偿标准是最高限度,而不是定额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会按照百分之十来赔偿,这是不符合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的。所以应当针对第七十六条进行修改,在百分之十一下的基础上明确确立具体数额的标准,充分考虑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将机动车的赔偿具体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程度相挂钩,这样就能使机动车一方赔偿的数额明确具体。然后由交通部门以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责任认定书,双方对于赔偿标准和数额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确立赔偿标准。
我国在“非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一方面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欠缺,另一方面解决纠纷的机构不明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着便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所以,建立“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双方当事人如果经过交流后表示可以协议解决,可以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但适用和解的前提是双方损害结果都比较轻,同时当事人双方在和解过程中均能真实自由的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其次,对于损害结果很严重,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建立“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构,比如将小区物业组织、村委会组织等专门的组织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来进行管理。
最后,针对“非道路”交通事故,我国应当完善相关的立法。“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日益增加,国家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以满足民众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让纠纷的解决更为公平公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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