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能否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

2015-02-07 08:25:52邹文静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自由言论

网络实名制能否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

邹文静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公民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络以多种形式影响着社会生活,特别在社交领域吸引了众多人的视线,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充分交流的平台。公民常常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己对某一事件的观点,其他人也可以对此回应跟帖讨论。这确实便于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同时,这种高度开放式的讨论模式也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D921

作者简介:邹文静(1991-),女,吉林永吉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4届毕业生。

一、网络实名制与公民言论自由权概述

(一)网络实名制概述

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本人的现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一种制度。它是指用户在网络上进行一些行为,例如发表言论、上传文件、照片等活动中需要以个人的真实身份注册,用户的一系列行为将通过其注册的真实身份,受到一定程度的网络监管。这种制度的出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维护网络安全。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表示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在内的共28项任务。

(二)公民言论自由权概述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是却没有具体阐明该言论自由权的含义。笔者认为公民言论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首先,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部分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口头、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因此可看出言论即利用各种媒介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来表达其思想、观念、情感与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1]。

其次,在内在表现形式上,应该确定该主体是否享有此项权利,其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发表言论的合理领域;对于权利的限制,需要通过衡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是公序良俗和习惯来确定其实施的权利是否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51条有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网络实名制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影响

(一)网络实名制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

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从外部来看,权利对应义务。从内部来看,权利对应权利的限制。当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应当承担其发表言论的责任。网络实名制保护了那些正当的、合适的言论。

宪法赋予并保护的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是个别人的,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践踏他人的权利自由。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的、选择性的“牺牲”这些不合适的言论,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言论自由权,这也正符合我国宪法牺牲少数人利益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二)网络实名制阻碍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充分实现

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废除网络实名制的判决称:“网络实名的目的是公益性,但网络实名制实行之后网上的恶性言论和非法信息并没有明显减少,而由于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个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网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泄露的危险性增加等情况,网络实名制的公益性无法得到肯定[2]。”

近年来贪官污吏等国家工作人员恶性新闻频频出现,很多案件都是广泛流传于网络中,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才引进了相关部门的调查,可见网民的言论似乎起着巨大的作用。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此项权利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主体在很多情况下与公民并不是平等的关系,当公民提出建议时,难免会有所顾忌,而相关机关也有可能利用身份和地位阻却公民的建议。而网络匿名正是解决这一现象的途径,让公民可以在匿名自由的环境下发表自己真实的看法,说出那些现实生活中无法言语的痛苦和侵害,并且不怕事后的报复和限制。

三、网络实名制引发争议的原因

(一)残缺的公民自由言论权

网络实名制关键是区分了匿名言论和实名言论,他把本来属于匿名的言论转换成了实名现实的言论。但我国至今还未有把匿名言论归为宪法权利的一部分。

言论自由是公民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本来无可厚非,但是言论者身处各种社会背景,发表一些批评性的言论往往与生活实际有关,涉及大众所不知的、被隐藏的内部消息,言论者害怕被报复而影响自己的生活。所以对于生活或工作中发生的不合理、违法的现象,人们只有通过匿名的方式来发表自己的看法,而这又怎能称为自由的言论呢?匿名言论本身就代表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缺失!匿名言论违背了立法者对于制定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目的,用匿名言论的方式来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是自相矛盾的。

(二)残缺的救济制度

网络实名制争议的源头就是我国不完善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保护制度。人没有一个良好的机制和制度来保护公民的言论权利,公民不信任自己合法行使的言论自由权会得到保护,所以才会抵制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如果说法律可以保护公民言论权,那么公民基于对法律的信任就会敢于发表正当、合法的言论,而不是匿名躲躲藏藏地发表自己的看法。综上所述,公民抵制网络实名制其实源于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保护的不完善。若想达到人人敢说话,人人愿说话,真正发挥网络实名制的作用,首先就要建立和完善公民自由言论权保护机制和制度。

四、网络实名制的完善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

(一)确定合理的立法方向

自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其中政府多以方便管理为出发点制定条款,但是少数条款内容严重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实现。网络实名制制度的引用可以为网络环境提供一部分安全保障,是为了阻却不合法、影响国家社会利益的言论。不能因为使这一功能得以实现而限制了公民基本的、正当的言论自由权,否则这样的法律就是违宪的。

因此立法者在制定与网络言论有关的法律时,应该考虑现实生活中的运用,确保此规范在保护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前提下制定,并不得以各种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二)建立公民言论审核程序

网络实名制主要是遏制不法分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言论。据此网络经营者可以建立一套发表言论的审核程序。一是初步限制公民发表一些法律明显禁止的言辞,例如淫秽、暴力、煽动非法战争、邪教、传销组织的字句等。可以制定特殊程序,当用户发表程序中所设定的固定词语时,自动打码或者是不予上传,这样的形式在个别网络领域当中已经得以适用且具有有效效果。二是可以保存公民发表言论的路径,这样如果当初步审核程序遗漏的非法言论造成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此路径调取证据,这样就具有阻止用户发表不正当语言的预防性,同时提高了公民发表言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建立公民基本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一是当行政立法者错误立法、不合理执法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受到限制时,该行政机关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当公民因发表非法律禁止的合法真实言论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如果这种保护措施维护的好的话,这样匿名不公开的行为便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得到公民信任的救济制度会鼓励公民踊跃发表自己的言论,良好的言论环境也会自然而然的建立并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福忠.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J].法商研究,2012,05(3):32-39.

[2]詹德斌.韩国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侵犯言论自由[N] 环球时报,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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