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对策
罗丹
江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大学生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读书学习已不再是大学生活的全部,兼职逐渐成为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且当前法律对大学生保护的不足,使得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常常会遭受不法分子或别有用心的机构及个人的侵犯,成为兼职利益杠杆中的弱势端。通过本次对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查,深入剖析兼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潜在风险,总结相应的法律对策,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损害;解决对策;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7.38
一、引言
很多学生在进入大学后,希望在学习之余通过从事如家教、促销、服务生等兼职活动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但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例如克扣工资、延长工时、非法中介诈骗等,2014年7月22日由中新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曝光武汉一名20岁的大学生小徐,暑假找了一份发传单的兼职工作,从上午9点钟,小徐和同事一起来到汉口二七路附近散发传单,到中午12点左右时,小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暴晒一个上午后竟然中暑晕倒,顿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不容小觑,如何从根源上杜绝这类侵权事件的发生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针对这一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基于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问卷调查的模式收集了大学生兼职的最新信息,根据此次调查所反映的现象进行深入探讨,从对兼职的定性、兼职的现状、兼职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大学生兼职性质的界定
兼职,区别于全职,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大学生,是在高等院校读书的学生,其根本任务是学习。因此,大学生兼职可以表述为: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组织或机构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
勤工助学,是指高等院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活动。由于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均来源于学校且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调整,因此勤工助学属于一类特殊的学生兼职,它不同于其他校外兼职。
三、大学生兼职现状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随机选取了武汉若干高校进行走访调查,总计发放问卷400份,实际回收375份,有效回收率达93.75%。调查内容主要是关于大学生的兼职现状(包括兼职目的、来源、种类和报酬等)以及在兼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如兼职报酬低、克扣工资等)及处理对策,本次数据经过人工的统计分类和整理,利用Excel、Word等作图工具对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处理和对比分析。
调查发现,有79.47%的受访者认为大学生有兼职的必要,仅有1.87%的学生认为完全没有兼职的必要,可见大学生对兼职表现出普遍较高的积极性。各大高校的学生普遍有过兼职经历,受访学生中做过兼职的占89.6%,且二本和三本的学生居多,一本的学生做兼职的人数相对较少,仅占受访总人数的21.43%。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一本的学生由于专业发展方向的原因,更多地从事学术研究,以追求进一步的发展;二本和三本的学生更加注重实践,更愿意从事兼职活动,以追求就业。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从事兼职活动的目的主要集中于赚钱(68.53%)、锻炼能力增加经验(84.27%)、扩大人脉(31.37%)、为满足旅游等愿望(34.93%)四个方面。大学生除了学习之外,想达成的目标还有很多,而为达到这些目的,兼职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普遍的选择。并且据调查显示,大学生获取兼职的渠道多种多样,但主要集中于网络兼职信息(78.67%)、海报或招聘广告(30.4%)和熟人介绍(56%)三种方式。如今是发展迅猛的信息化时代,网络的便捷和发达,也决定了大学生普遍通过网络信息寻找兼职的现状,同时也为大学生的权益保障埋下了隐患。
大学生从事兼职活动,普遍出现报酬很低的现象,调查显示有83%的学生兼职的日收入在50元左右,日结和月结居多;每天兼职的工作时长在4-8小时的学生占53.6%,有28.53%的学生每天兼职的工作时间长达8-10小时,大大减少了学生的休息时间。从调查结果分析,大学生兼职中还存在雇主拖欠薪水(26.4%)、被克扣工资(21.87%)、加班无加班费(27.47%)、中介乱收费(10.4%)等问题,由于大学生兼职并不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而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点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兼职中的主要问题及针对性分析
调查发现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公平现象,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对于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来说,选择兼职的时候过于盲目,容易上当受骗,自身权益被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侵害却无力反抗。以下将根据大学生兼职中常见的侵权类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家教中容易出现的侵权行为大致表现为以下四种:无故延时、拖欠工资、恶意克扣工资和提出无理要求。由于大学生仅仅属于业余打工,无劳动主体资格,而学生家长也不是用人单位,在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大学生做家教遭遇侵权后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调查中发现高达83%大学生没有在家教期间与家长签订协议,有30.3%大学生曾遭遇过侵权,加上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也无形中放纵了无良雇主。促销中容易出现超时用工、拖欠工资等侵权问题,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频繁聘用短工,而工作中的口头协议让很多大学生这样的“短工族”吃尽苦头。一方面,兼职学生与应聘单位只构成民事雇佣关系,这种关系不在劳动部门管辖范围内,这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点肆无忌惮地压榨大学生的劳动力,恶意延长工作时间;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协议,当用人单位违约不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时,大学生也没有任何有效凭证来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造成维权困难。
校园代理是兼职学生通过校内一些同学与用人单位产生雇佣关系的兼职形式,这种形式中由于兼职人员与代理人均为大学生,一旦发生薪酬不符或欺诈等问题,用人单位很容易便会脱身事外,使得大学生代理人与大学生兼职者蒙受损失。[1]大学生代理商品销售,可能会无意间参与骗局,校园兼职沦为骗子帮凶,相应地在某些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大学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学生只是推销产品,在不知道产品是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学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生明知产品为假,仍然当作真产品销售,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招生类项目和推销产品不同,他们在招生或拉客户时,曾经承诺的事项无法兑现,就属于诈骗行为,将会受到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果大学生参与到招生类骗局中,无论其是否知晓招生存在欺骗,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利用大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常借某些知名企业的名义打出的校园广告具有较大的虚假性、诱骗性,以高额报酬诱骗大学生交纳一定数额的中介费,而学生在交费后却迟迟等不来中介公司的消息,这些黑中介在骗取一定数额钱财之后就消失的无影无踪,被骗大学生也无处维权。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对从事大学生兼职中介业务的公司并没有相应的准入门槛要求,几乎只需要很低的资本和简陋的经营场所就可以开办类似的中介公司,导致不少黑心企业利用“空壳公司”来骗取大学生钱财。黑中介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收取押金,这是黑中介与一般中介最明显的区别;二是没有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三是无固定场所或者地点比较隐僻;四是兼职种类多、工资待遇高,但是要求面试,而所谓的面试就是变相索要中介费。
面对大学校园里的“兼职热”,从事兼职活动的大学生越来越多,而因兼职而引发的各种侵权事件也不胜枚举。除了上述几类发生频率较高的侵权事件,还有许多诸如专套本、暑期工、电子产品、街头美容等骗局也都在暗流涌动,它们相同的特点都是披着省时、省力、省心和高回报的外衣来到学生面前。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随时有可能遭受侵犯,类似促销、发传单等室外工作的兼职经常会被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超时加班,再如家教、钟点工等入室工作的兼职更有遭遇性侵犯的潜在风险。
五、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大学生兼职大多数都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导致某些用人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而劳动监管部门对于大学生兼职受骗也爱莫能助,使得大学生维权难上加难。为加强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力度,我国的法律制度尚须进一步完善。
1.明确界定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法律关系,扩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三项:第一,主体合格;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被管理的关系;第三,劳动者从事了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兼职大学生作为在校学生,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利用课余时间进入用人单位从事兼职活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从用人单位获取报酬。因此,大学生的身份虽然是学生,但行为却是劳动者的劳动,仅主体资格条件欠缺,不应该将大学生兼职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而应该将其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将其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将在校大学生通过自己合法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视为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特殊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调整;另一方面,大学生兼职灵活性强,符合非全日制劳动的特点,并且“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劳动者“劳动时间”为衡量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本人的身份来衡量,所以大学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2]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2.明确用人单位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责任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立法中应该明确用人单位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责任。例如,用人单位违反约定超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若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种情形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使兼职大学生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给予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工伤待遇,加强大学生兼职人身伤害的保护力度;若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对用人单位实行惩罚性双薪赔偿,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将用人单位纳入自觉规范用工的轨道。
1.建立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目前各大高校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虽然课中涉及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对学生的作用似乎并不大,当大学生遇到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时依然容易上当受骗。因此,笔者建议在高校学工部的实践部开设一个专门的法律援助窗口,使之成为高校的常设机构,将义务法律服务社和法律专业的优秀学生吸纳进来,根据作息时间轮流值班,以满足随时有人前来咨询的需要,再加上法律专业老师的指导,定期在学校开展专题讲座,设置相关的法律规范、典型案例、维权途径等板块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以给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以快速及时的帮助和指导,从而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2.适用直接的小额诉讼机制
小额诉讼(狭义上)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针对大学生兼职纠纷涉案金额少、案情简单、大多数案件达不到劳动纠纷的最低立案标准、启动普通或简易程序较为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恰好适用直接的小额诉讼机制,既维护了兼职大学生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司法资源,还可避免繁琐的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导致争议久拖不决的局面发生。[3]
3.建立大学生中介企业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当前从事中介行业的机构成百上千、良莠不齐,政府也无法全部管理到位,建立统一的大学生中介企业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可以从根源上减少大学生权益损害的发生。根据前述大量存在的违规中介问题,一方面可以对从事大学生中介业务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由负责设立职业中介的行政机关审查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应材料,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书面材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要特别注重审查中介企业是否达到一定注册资本、有无固定办公场所、资质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主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格证书等,对于符合要求的机构颁发相应领域的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备案。[4]另一方面,建议同时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即由相关部门将经常骗取大学生中介费的中介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在网上公布,对每个中介公司设定一个诚信指数,并对用人单位采取同样的做法,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超时用工等违规行为也应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布,这同时也有利于其他企业增加社会责任感。[5]
4.兼职大学生自身增强维权意识
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兼职陷阱,对于单纯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既要清醒地对待各类兼职,又要避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法律不是万能的,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普法宣传活动和专题讲座,多关注社会新闻时事和法制栏目,增加对社会各种现象的敏感度。步入大学,意味着成熟,大学生应该培养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在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坦然地面对突发事件,不要灰心丧气而采取过激行为,要通过正常的渠道投诉、举证来解决问题。除了通过向行政部门维权,必要时还可以向自己所在的学校进行求助,学校可以作为大学生坚强的后盾为自己的学生进行维权。
六、结语
兼职可以为大学生积累更多社会经验,培养自己的独立性,为今后的工作广交人脉,通过兼职和社会实践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但是,大学生在找兼职的时候,要擦亮双眼,保持应有的警惕性,深入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兼职,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时,不要退缩,勇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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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绍林.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J].人民论坛,2012(27).
[3]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05).
[4]张世玉,刘传刚,田越,丁素君.大学生兼职合同问题探究[J].消费导刊,2013(11).
[5]陈坤,朱文静,贾姣.论大学生兼职中的侵权事件及法律救济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