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李卓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相辅相成的国家治理手段,在不同的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制历史中,无论是“伦理法制,家庭本位”还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都体现着我国儒家思想的精华。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等级封建思想也长期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历史实践给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启示:社会想要进行本质的变革,就必须打破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封建等级制度枷锁。法制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更应该如此。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治;德治;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3
作者简介:李卓陽(1996-),男,河南人,本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干事,研究方向:政法。
一、儒家思想中的德治与法治
国家的安定与稳定必须以特定的社会秩序规范为基础。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方式的基本规范之一,即对行为评判的高低、是非、美丑、善恶之分。社会运转反对什么行为,又提倡什么行为当然不可能完全依靠法律,甚至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补充,社会行为的评判首先需要道德的评判。因为,道德是社会行为是非、正义与否和善恶等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观点。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自律”。在我国的历史文明中,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礼”与“仁”。儒家思想的“修齐治平”讲的就是要“修身”才能“齐家”,要“治国”才能“平天下”,认为道德品质高尚的统治者才能实现“圣人统治”。
儒家思想的主张“天下唯有德者居之”绝不是主张神的代言人统治国家。虽然古代的历朝统治者都会通过神化自身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但人们并不注重他们的神化行为,而是他们的德行。
仅仅通过道德的软性约束远远不能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要求,还要有法律的硬性约束作用。法律一方面具有要求国家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还对国家公民的合法正当权利提供保护,具有强制性。法律并非孤立的凭空而出现的,它总是伴随着人们的某些行为和新的社会危机而制定新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当人们触犯法律的相关规定时,就构成了违法或犯罪,国家相关机构便会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惩处,这就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制解决问题的方式。因此,法律是“他律”,是永存的、发展的。
历史上,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管理来说,德治与发展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无法分离的。任何的将二者人为分割都不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不利于国家的统治。西周时期就主张“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法制思想;汉朝武帝时期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主张;到了唐朝则主张“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均取得了不错的国家治理效果。
因此,可以说德治与法制的不同仅在于“以德治国”是以道德教化为主要任务,而“依法治国”是以法律制裁为主要任务。尽管具有不同的任务,但它们具有一致的目标,那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繁荣与保护统治者的利益。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逐步深入,其主要表现为上面所讲的礼德并用、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等法制思想的确定、儒家具体法律和基本法律原则的形成及儒家思想对法制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
儒家思想直接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发展方向,而法制的儒家化推动了大一统局面的出现,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从秦到清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在其影响下,封建社会形成了以伦理道德“三纲五常”为基础的伦理法,其主张个人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爱人之心处理好人际关系;在法制的执行角度,主要是以礼为指导;总之,封建社会的法律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主张的伦理道德,并在极大程度上缓和了专制制度的残暴,维护了社会稳定。除此之外,儒家伦理道德借助以礼入法的形式宣扬了重民的思想,使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重视民众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和法律思想对中国今天的法制建设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可以引发社会大众更加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西方有句谚语,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不可少的联系,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而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基础。道德渗透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包含了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只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期望时,法律制度才能得到社会大众的尊重和认可,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自觉的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规范。
三、结语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相辅相成的国家治理手段,在国家发展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制历史中,无论是“伦理法制,家庭本位”还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都体现着我国儒家思想的精华。为此,在今天的中国法制建设中,相关部门应该吸收和借鉴儒家思想中的道德规范,以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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