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在中国的法律保障
霍雯
中共延安市委党校,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在全球化的时代怎样扩大人权方面的共识已成为了当今国际社会主要议题之一。文章从实践的维度分析当前我国人权保障的现状,剖析制约人权保障的原因,探索提升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人权;人权意识;法律保障;途径
中图分类号:D621.5;D998.2
作者简介:霍雯(1984-),汉族,陕西延安人,本科,中共延安市委党校,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人权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权利,除了被国际法所承认之外,也为所有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在我国,2004年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以强化,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中国人权保障迈入全面法治化的新阶段,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一、人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简单地讲,人权之所以是人权,因为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为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拥有至高无上的道德内涵,体现着我们人类社会的正义和良知。
人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它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从理论上讲,人权源于每一个人的人性。每一个人的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是政府赋予的、馈赠的或特许的,因而也是不可被剥夺的。政府不能授予人权,也就不能废除人权,它们只能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二,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平等和自由。平等和自由原则贯穿于国际人权法的各个方面。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等种种不能穷尽的理由进行歧视。
二、我国人权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人权保障规范是以执政党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要形式。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人权的保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1982年的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不少条款涉及对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的保障。特别是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会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人权入宪标志着人权概念由政治概念变为法律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法定义务。
近些年来,中国结合联合国人权条约的要求,一直在不断加强人权立法工作,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刑事、民商事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士等特殊主体权利的法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充实。特别是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要强化人权的法律保障,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等将人权保障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将人权保障要求纳入到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中,这些目标的实现,将极大地提升中国人权的保障水平。我们说这是我国在人权法律保障方面取得的可喜的进步。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
1.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对保障人权方面认识不足,侵犯人权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追究其根源: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长期以来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对人权问题重视还不够;二是中国民众的人权意识薄弱。
2.人权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立法方面还存有空白。尽管我国目前在大多数方面对人权保障都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也还有一些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在一些领域仍旧存在法律空白。
3.行政执法侵权比较严重。由于行政单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其权力行使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等特点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如果该权力行使不当,很容易产生滥用权力、侵犯权利的现象。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人权保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三、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对于我国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清单。因此,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首先要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的真正权威,并非仅仅依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而是源于人民对宪法平等、自由、正义等基本价值的深刻认同。同时,宪法的实施更多的依赖与人民的权利意识。因此,我们要努力培养人们的权利本位意识,以助宪法的有效实施,进而提高人们的人权保护意识。
一是要强化行政机关职责法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是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缺乏实质性监督,必将导致权力被滥用。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权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是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四是加强行政救济。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权利救济制度,就没有资格说它是民主的、法治的国家。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人权救济的相关立法,使人们在遭受执法的不当侵害之后能依法来弥补自己业已受损的权利。
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求严格公正执法,严防公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侵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更多的还是实践者,所以更应该去强化他们的人权保障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去依法行政,保障其他公民的人权。一是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三是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
(四)深入、持久地推进全社会的人权教育,培育人权文化
四中全会的《决定》设专章论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强调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因此,促进人权保障不仅要靠法律的规定和实施,而且要靠全民守法。人权教育不仅仅是关于社会正义、平等、法治等方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我国人权行动计划提出的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有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有助于让人权和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让人权和法治齐头并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人之为人我们应该充分享有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一个人生存的最基本的权利,而人权的实现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从我国人权法律保障制度来看,虽然我国的人权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无需置疑的是,我们可以看到,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法治进程也是不断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并根据本国自身特点来构建自己的法律体系,相信人民应该享有的权力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必将会得到更加切实可行的保障,并且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2012.
[2]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2.
[3]人权连着“中国梦”[EB/OL].新华网,2013.5.
[4]张永和.人权之门[M].桂林:广西师大,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