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礼入法的过程及对后世的影响

2015-02-07 08:25:52霍语侨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儒家

引礼入法的过程及对后世的影响

霍语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儒家思想在历史上的地位可以说是起伏不定,而由于历史环境和统治者观念的不同,儒家思想在新朝代初期总会或被尊或被贬,但是无论哪个朝代,最后都会回归到尊孔尚孔的道路上,并通过对儒家思想的改良,来为自己的思想政策寻求一种合理的历史倚靠,谓之“正统”,从而适应不同的社会时期,来解决具体时期的具体问题。儒家思想对于古代中国的影响众所周知,而对于现代司法的影响,多为人所忽视,但是街头巷口所议论的“区伯嫖娼案”“深圳娃娃鱼事件”,一方面,部分舆论对这些说法持怀疑态度,符合我们这个特殊多元化时代的逻辑,另一方面,如果舆论所揣测为真,则不得不说,引礼入法所导致的道德与法不分离的局面,至今仍存在于当代的司法体制中,而显然这道德与法律不分离与依法治国相悖,这也将是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重视的一点。

关键词:儒家;引礼入法;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K203

作者简介:霍语侨,中央财经大学2012届法学院本科生。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诸侯争霸、战乱不息、礼制崩溃的社会大环境之中。当中国的历史进入春秋以后,西周的天命已经无力支撑行将灭亡的周政权,礼制更是无力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在如此历史背景之下,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孟子、荀子,承担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而他们为此作出的各种尝试与讨论,不仅在后来历朝历代中被引用学习,直至今日,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中也能看见不少“以礼治国”影子,为了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了解引礼入法的前世今生,才能更好地进行道德与法律的分离。

孔子在治国方略上主张“仁者爱人”,要做到爱人,就必须“克己”,“克己复礼为仁”。孔子主张实行礼治,以维护宗法等级关系,实现和谐的伦理秩序。孔子也主张人治,认为统治者首先要正其身,才能谈到治国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思想上,孔子主张以礼乐来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在司法中做到“为亲者隐”,注重教化的作用,反对“不教而杀”,追求无讼,视“无讼”为司法的最高境界。在犯罪预防上,主张重义轻利,认为重义轻利的人多了,就能减少犯罪。

孟子的治国方略是基于对人性本善的认识,由此提出了仁政说,国军推行仁政,才能治理天下,孟子认识到民众的作用,得民心者得天下,由此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和“暴君放伐”论。孟子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国家要尊贤、用贤,在立法和司法思想上,反对法家的重刑注意,主张把道德教化和刑罚强制结合起来,提出“省刑罚”的主张,反对滥杀无辜,在犯罪学上,主张对民众进行儒家伦理教育,还要“为民制产”和“薄税敛”,以预防和减少犯罪。

荀子是“性恶”论者,所以在治国方略上重视礼的强制作用,以矫正人的恶性,使人性归于善,礼的作用还在于“明分使群”,维护等级制度和分配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主张以礼为本,先礼后法,先教后诛,把礼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原则,荀子主张执法要公平,要赏当功,罚当罪,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在立法和司法中重视人的作用,在犯罪学说上,认为人性恶是人犯罪的根源,所以既要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又要重视刑法的惩戒威慑作用。

综上,儒家重礼,强调“为国以礼”,所谓“为国以礼”,是指在治国之道方面主张、强调以礼作为根本,作为判断人民一切是非的标准。礼治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仍然坚持“为国以礼”,把“复礼”作为最高的政治追求。孔子认为“治国不以礼”就等于“无而耕”,为此,他呼吁各级贵族“以礼让为国”,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规劝国王不仅以礼办事,还要用礼齐民,要求全体百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孟子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荀子则明确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言论集中反映了儒家对礼在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荀子,批判地汲取了诸子百家,特别是法家的思想,“调和礼法,释礼为法”,由此为汉代新儒学打开了通道,提供了典范。

秦朝短暂的统治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儒家元气大伤,儒学偃旗息鼓,汉初在贾谊之前,基本听不到人们谈论“礼”的声音,面对以黄老之术造就的文景之治,统治阶级沉浸在喜悦之中,以为天下已治,而唯独贾谊在认识上与别人迥然不同,向往礼治秩序。

汉承秦制,汉初统治者无意于用儒家的礼义治国,黄老之术中虽然也包罗了不少儒家思想的成分,但是儒家礼治观念却被排斥在外,贾谊痛惜这种状况,竭力主张大兴礼乐,以礼治的精神对秦朝遗留下来的一切制度进行改革。为了实现这一主张,他在《新书·礼》中告诫统治者:“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者也。主主臣臣,礼之正也;威德在君,礼之分也;尊卑大小,强弱有位,礼之数也。”礼也体现着失误的道理:“故仁人行其礼,则天下安而万礼得矣。”同时,礼也是道德、风俗和行为的准则,“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贾谊很重视礼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国家之治须以礼义为先,但他绝不否认法的作用,而是认为立法必须结合。贾谊认为礼与法作用的时间不同,功用也不同,礼重于教化,促人向善,防患于未然,法则重在惩治,令人畏缩,罪人于已然。两者都是必备的手段,不能偏废,而应该结合起来使用,但是由于礼是主动的教化,法是被动的惩罚,所以礼的功用应该在法之上,因为如果教化城东,也就不会有犯罪产生,法也就成了虚设,所以,治国应该首重礼义教化。贾谊这里所谓的法,显然是指刑法,所以,以礼为先,礼法结合,其实提倡的就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德主刑辅”的思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表彰六经,尊崇儒学,实现了政治指导思想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排斥了其他学派的所有政治主张,以儒家思想为整个统治理论的全部内容,武帝“虽好儒,好其名而不知其实,慕其华而废其质”,即汉武帝所推崇的儒学是经过贾谊、董仲舒改造过的新儒学,这种在此后的两千多年里一直作为官方正统思想的理论体系,并非是先秦儒学的重复或者翻版,而是在儒家旗号之下包罗了诸多学派的思想成分,尤其是法家的许多学说成为了新儒学的重要内容,以至于人们将这种上升为官方正统思想的新儒学的本质特征总结为“外儒内法”。

董仲舒所阐释和完善的新儒学政治法律观,迎合了统治者刻意营建大一统的思想统治的企图,所以,当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建议后,很快就为统治者汉武帝所欣然采纳,从此,“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通,勿使并进”,儒学成为官学,儒家经典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董仲舒新儒学的出现并成为官学,标志着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以三纲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以礼入律,同罪异罚;德主刑辅,德本刑用。董仲舒的新儒学政治法律观,对后世有着深远巨大的影响,贯穿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点点滴滴,上至天子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生活在这种新儒学政治法律观中,并以此为治国驭民、日常生活的准则。

而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唐朝,唐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并吸收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的结论。唐太宗李世民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导下,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和奉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新唐书·刑法志》说:李世民“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而魏征说:“贞观之初,志在公道,人有所犯,一于法。”可见唐初的统治者把建立和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作为实现“安人宁国”的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高度发展,从而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造就了一个繁荣昌盛的“贞观之治”。

到了现代,由于千百年来不断引礼入法的影响,在现代中国,道德与法律总是难以分离,很多情况下,在最后的判决中,人治的成分很有可能比法治的成分还要多。例如2015年深圳官员吃娃娃鱼事件中最后处理结果为14名警察停职并接受组织调查,但是事件其中关键几点“退休人员邀请原同事酒楼用餐是否为人工养殖娃娃鱼”“民警出警过程中存在哪些违规问题?”“出警民警是否协助打人者离开?”“为何未同时带涉事双方到派出所做笔录?”以及殴打记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赔偿等,都被模糊带过,没有完全公开,显然其中公权力干涉痕迹过重。让人回想起,2013年的最后一天,习近平首次以国家主席身份向全世界发表新年贺词,他说,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是推动改革的目的之一。而2014年10月我国召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焦点聚集“依法治国”。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十八大至今,习近平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从司法实践方面,习近平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最近一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依旧提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显然,引礼入法在封建社会,对于每个朝代初期的混乱社会状况起到了安抚民心的作用,而在朝代后期则容易被滥用为愚昧地效忠,到了现代,显然需要我们辩证地看待,如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了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改革纲要,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十八大,习总书记重新提出我们要依法治国,并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些举措必将会增加我国司法的公开透明程度,开创我国司法公正、公平的先河,使我们国家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司法将真正实现其维护社会繁荣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新书·礼>.

[2]<新唐书·刑法志>.

[3]赵世超.中国古代引礼入法的得与失[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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