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司法建设

2015-02-07 08:25:52栾丽平
法制博览 2015年19期
关键词:法治化审判正义

论法治与司法建设

栾丽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正式提出,这是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转折点,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走上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新道路。笔者将重点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司法建设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推进司法建设,进而更好地建设一个民主平等的法治化中国。

关键词:法治精神;法治建设;法的运行;法治社会;司法现状;司法权威;司法正义;健全司法;和谐社会;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作者简介:栾丽平(1994-),女,汉族,湖北孝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法学专业。

一、从国内外法治精神的比较到中国法治建设

(一)法治精神之历史观

法治精神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十分丰富的概念,但作为一个从属于上层建筑的概念,最核心的内容仍是整个社会对法的普遍信仰并且恰当落实,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治精神相对与法治文化来讲,应该是后者的进一步发展,尽管二者都是推崇法治的,但法治文化只是停留在一个较低水平的层面上,它不能够真正的去影响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它只是作为一种文化的形态存在。而法治精神,是在法治文化普及到一定程度后,整个社会都自觉的去贯彻法治的要求,用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来治理社会,分配利益。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①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的这句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古时中国人的对法治的理解。法,作为一种治理社会的工具或途径在人类历史上出现,无疑是一大进步,它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天地。中国古代体现出的法治精神可以说是极少的,但是与“法治”相类似的另一个词“法制”②在中国历史上却出现的非常早,《礼记-月令》中有这样一句相关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禁止奸,慎罪邪。”法治相对于法制来讲,更具有优越性,它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但站在先秦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来看,法制的提出不可否认的是值得我们今人去肯定的,因为它的出现代表着社会的一种进步与发展,由以前的审判量刑完全由个人主观臆断转变成由已制定的法律制度来裁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判的科学性,维护了社会正义。

体现我国法治精神的最早相关文献应该是春秋时期的《晏子春秋》,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③这种法治只是非常原始的,它主要体现在与当今我们所指的法治相比,一方面它们形式上具有相似性,都是凭借已经制定的法,来治理整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古代原始的法治,完全是以维护君主利益为目标,法治之下,所制定的法,只是为了统治人民,巩固政权。当今社会我们的法治是经过被压制阶级的斗争演变发展而来的,无论是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有了跨越,在法的制定上在吸收了以往的经验后得以日趋完善,而法所维护的利益群体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当我们反观同时期国外法治时,会发现另一片新的天地。对于法治一词的定义,如今在学术界学者们都有着独到的见解,但对法治最早做出定义的,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他对法治最先作出了这样的定义:“我们要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④亚里士多德这个关于法治的定义,多年来一直受到着广泛的认同,直至社会发展到今天,法治事业不断的发展,内涵日益丰富,他的这个定义仍然可以说是十分准确的,这个从他将法的权威性、科学性、完备性还有民众普遍认可遵守所制定的法作为法治的核心思想就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同时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法治的这两个核心思想也反映了当今社会对法治的一个客观要求。

谈到国外法治,马可·图利乌斯·西塞罗,古希腊有名的思想家政治家也是不得不提的。他发展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⑤,认为要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西塞罗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都推崇法治这种治国方式,都极力反对人治,但他的法治思想比亚里士多德更加彻底。西塞罗认为,所有罗马公民就算是执政官,都应该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高于一切。

(二)我国法治建设

1.我国法治建设的目的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是其本质。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根本目的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法治服务于民,为民谋福利。第一,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要有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利益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快速发展。第二,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我国要赶上世界法治化的潮流,要成为民主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需要加快法治化社会的步伐。

2.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

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向着建设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化中国作出了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些列重大成就,具体体现在,第一,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卓有成效,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约两百多件,内容涵盖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七个法律部门,并且到2010我国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以法律体系。第二,法制宣传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制宣传日以及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等多种途径,法治逐步的在社会得到认可,整个社会能够自觉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第三,执法和司法日益规范化,法治监督体系得到完善。第四,优秀法律人才大批涌现,大都能够自觉地坚守一个法律人的本本色,维护公平正义。

二、维护司法正义提升司法权威

今年三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三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民分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请大会代表审议。近年来,两高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着力点,关注权利保障,关注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诉求表达权和依法参与权,依法惩治了危害民生犯罪。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多年来一直都主张的“司法为民”,这“为民”到底仅是宣传口号,落到实处的会有多少。

(一)司法权威

在我国现阶段,阻碍司法权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审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未能针对具体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由此导致的错案也不在少数。第二,我国当前司法工作中不能够遵循客观的司法规律,是一项重要原因。所谓司法规律,就笔者看来,应该是在司法工作中坚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确定的程序公正。第三,法律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或无序状态,引起独立审判与权力监督之间的冲突,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⑥第四,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之中,法官的法律地位以及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的实现面临挑战。第五,社会舆论监督不当严重的损害了司法权威,在不确定法院审判是否有失公正的前提下,一些报刊杂志就任意刊载法学相关人士点评法院判决的文章。

(二)维护司法正义

1.程序正义

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有三种表现形式,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纯粹的程序正义。⑦笔者认为,程序正义之所以在实现司法正义的过程中具有这么重要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再按照既定的合理程序审判时,保证了司法的中立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第二,在我们的司法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实体正义所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时通过我们制定的合理的程序,也许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难题。第三,如果我们的程序法制定得合理,体现公平与正义,这就可以提升法律的权威性。

2.司法制度

切实完善司法制度⑧也是实现司法正义,建设法治化国家的要求。在我国,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查制度、审判制度等。而在整个司法制度之中,当前急需改进的应该是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审判制度之所以成为司法制度的重点就在于,任何案件,在法院的审理都是最后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在这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法行为能否得到恰当制裁。切实改进审判制度应继续坚持让审判在阳光下运行,公开审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另外,也要避免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审判公开,要真正落实到实质上的公开。同时,审判公开也应贯穿审判的全过程,包括初审以及二审。

3.法律人才

法律人才,主要是包括律师,法官,公务员等,在这里,笔者仅就法官这一法律人才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作简要阐述。通过司法,我们不仅要解决社会冲突,而且要使司法的审判结论成为以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正确向导。法官不是机器,法律不是字典,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因此要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大限度的统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必须有一种高尚的法律信仰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需要司法的精神去支配司法行为。⑨

目前,要提高法官素质,就急需解决法官队伍来源渠道广泛,专业知识、观念缺乏,淘汰渠道过窄的问题。在法院的审判中,法官非常容易因缺乏职业道德而贪赃枉法,让不法分子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应该首先着重于提高精神素养,自觉养成品行端正、公正廉洁的优秀品质。其次,要加强监督,坚决杜绝不法行为,坚守一个法律人的本色。

健全的司法,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中缺乏的不再是具体的发条,更加需要的是这些发条能否真正发挥到它存在的目的,能否真正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主与法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建设和谐社会。

[注释]

①摘自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

②这里简单区分一下“法制”与“法治”,法制一般解释为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概念,法治简单解释为法的统治.

③摘选自<晏子春秋—谏上九>.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⑤斯多葛派自然法理论,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认为理性是世界的主宰,人要受自然法的支配.

⑥刘瑞川.司法的精神[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⑦选自罗尔斯<正义论>.

⑧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⑨刘瑞川.司法的精神[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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