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生明
(作者系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2015年“双千计划”教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面临更高的要求。但是,在森林刑事案件执法质量考评中,仍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某次执法考评(考评案件数量为132起,发现问题数量为1059个)为例,对考评中发现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做出分析,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法。
存在此类问题的案件数量占考评案件数量的80%,占发现问题数量的21%。可见,案件材料未扫描录入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相当普遍。例如,有的案件存在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鉴定人资质材料、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鉴定聘请书、搜查证、传唤证等材料未扫描录入。甚至有个别案件一个卷宗中,未扫描的案件材料多达20多份。
接警后受案、立案不规范的案件,占考评案件数量的45%。具体表现为:一是受案不及时。主要表现为接警后符合受案条件的,未在24小时内受案或未在3日内受案以及未在1个月内受案的情形。如:某分局办理的“大垅”山场失火案中,受害人4月24报案,5月5日才受案。二是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如:某分局办理“东坑垅”山场林木被滥伐案中,嫌疑人李某涉嫌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未立案侦查;某分局办理谢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受害人王某于1月6日报案,1月9日林业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5月29日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三是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或应当撤销案件而未撤销。
在执法考评中,发现笔录制作存在问题的案件数量达118个,占发现问题数量的11.1%。一是笔录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询问或讯问地点填写不规范;在使用制式笔录纸时,空白处填写不齐全或未用横线划去;未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记录到笔录中;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未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列明的事项逐项讯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并记录在案;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未体现保障其饮食和休息的权利;讯问笔录上未填写犯罪嫌疑人到达、离开时间或本人未签字确认。例如,在某分局办理的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受害人询问笔录中就未注明其有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二是应当制作的笔录没有制作。主要表现为:未制作报案笔录;重要证人的笔录未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未制作。例如,某分局办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办案民警现场勘查后20多天还未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三是笔录制作影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讯问笔录中仅有1名办案民警签字或讯问笔录无办案民警签名,讯问起止时间为同一个时间点,询问笔录涂改处未捺指印,制作时间日期修改处未捺指印等等。四是讯问笔录制作简单粗糙。讯问笔录不能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现场状况、作案时的自然状态、侵害对象的特征以及犯罪嫌疑人做出的有罪供述、无罪辩解等情况。五是讯问笔录存在简单复制粘贴现象,导致笔录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随着时间、空间、犯罪嫌疑人情绪及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随时都可能发生改变;同时,随着案情的发展,审讯人员的视角也不断拓展,通过对每一次讯问的时间、节点、内容等细节的把握,形成客观的审讯笔录。因此,每一次讯问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由于责任意识不强,为了节省时间,将犯罪嫌疑人的初次讯问笔录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影响了笔录的客观性。
在执法考评中,发现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100余个,占发现问题数的9.4%。一是未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例如,某分局办理的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嫌疑人传唤证未加盖公安局公章、传唤证中的到达时间与离开时间均未由嫌疑人填写。二是应当制作的法律文书未制作。主要表现为:接受证据材料时,未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取保候审时的相关材料制作不齐全;未及时制作嫌疑人到案经过的材料;接受证人提供材料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只有一名办案民警签名;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时未制作询问通知书等。
在执法考评中,此类问题占发现问题数量的7.3%。主要表现为:调查取证不规范、不及时;证人证言未及时收集;对案件线索未开展调查;对于侦查中应当收集且明显可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的,应当查明的事实没有查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无法处理。例如,某分局办理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未收集受害人登记的林权证明材料等,某一滥伐林木案中未对出售的林木进行取证,某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后未开展侦查等,某一山场失火案中未对嫌疑人疾病情况、作案工具(打火机)、气象证明材料进一步查证等等。
在执法考评中,此类问题占发现问题数量的5.4%。主要表现为:受案、立案、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例如,某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询问证人未告知证人诉讼权利义务、未将鉴定意见告知受害方,受案回执及立案告知书未送达。
现场勘验不规范,也是抽查中发现较多的问题。一是缺乏现场勘验照片,或者现场照片未注明所拍摄的内容和时间、拍摄人未签字、未加盖办案单位公章,未制作现场图、现场图未制作图例等。例如,某一茶园被破坏案中,现场示意图未制作;某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现场勘验检查的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未制作等。二是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片的内容不一致,造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现场勘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削弱了证据的效力。
一是未按规定在执法场所内办案。例如,某一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在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均未体现讯问地点是在执法办案场所之内;另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询问证人魏某的地点不在办案区,而在办公区(刑警队办公室)。二是涉案财物登记保管不规范。涉案财物信息未按规定登记、录入到执法办案系统。例如,某一失火案中,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打火机未录入执法办案系统等。
在考评中发现的相对多发的问题,如案件扫描录入不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和笔录制作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告知、转达义务等等,很多都是一些细节上的问题,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但是,一些办案民警还没有从思想上认识网上办案的重要性,总认为只要案件卷宗能够通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就可以了,没有严格按照网上办案规定对案件进行把关,因此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疏忽、遗漏,足以暴露办案民警工作粗心、不细致的问题。
由于长期缺乏专项经费,培训规模受限,省、市两级森林公安机关每年举办的培训也只能针对少数民警,多数森林公安民警难以得到全面系统的培训,办案民警对应知应会的内容还掌握得不够全面,如办案程序规定、网上执法办案制度、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制度、笔录和法律文书制作等,教育训练工作亟待加强,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不注重对现场的勘验,不注重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致使案件相关事实难以得到证实;不及时开展访问工作,导致证据的收集不及时,或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
要针对考评案件中存在的执法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及时组织整改,力争逐案逐问题整改到位。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通过建立“案件评议”“案例练兵”等制度,组织民警对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办结案件进行集体评议剖析,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析,对各单位业务实行月工作点评,不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健全民警个人和单位执法档案,完善日常执法考评和年度执法考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教育民警提高责任心,严格落实各项执法制度、网上执法办案工作管理规定,随时做好案件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员在案件办理全过程监督检查的作用,做好日常网上巡查工作,开展日常考评,及时组织整改,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要加大法律教育培训力度,立足岗位,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派员到有关部门跟班作业,邀请法律专家、办案能手传授知识,通过比武、竞赛等形式,开展执法技能练兵活动,练好执法基本功,提高民警执法素质,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办案场所管理使用制度。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适时组织各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网上执法办案技能。
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信访等多个部门监督工作,形成合力,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针对执法薄弱环节,大力整治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树立良好警风。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如果一味地强调执法规范化,而忽视了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使民警产生得过且过的畏难、厌战情绪,那么执法规范化建设将无从谈起。因此,加大民警执法权益保护,使民警能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开展执法工作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