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利弊分析及建议
彭霄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民法法典化一直是我国追求的法治目标,民法典在体系化、科学化、稳定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构建民法典的不利方面。制定民法典是现代化的必要趋势,在顺应这一潮流的过程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民法法典化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关键词:民法典;法典化;利弊;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
作者简介:彭霄,华中师范大学2013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
近代以来,中国在追求法治梦想时,始终将制定民法典作为这个时代追求的法治目标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已经进行了四次,从1998年起又一次加快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进程,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稿以外,专家们也形成了有代表性的三种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以江平教授为代表的松散式、邦联式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主张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只是把已经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汇编在一起即可,各部分之间相互独立构成松散式、邦联式的关系。第二种是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理想主义模式,其主张以法国民法典三编制为基础,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编排,按照人身关系法、财产关系法以及国际私法的顺序构建民法典。第三种是以梁彗星教授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模式,其主张以德国的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编纂基础,不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
一、民法法典化的概述
现代法理学上认为:“法典是指对某一部门法的法规在有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一定体系进行全面的编纂,使它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内在逻辑性和和谐统一性等特点。”①我国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的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逻辑、一定的体系有条理的进行整合,而不是条文之间的简单的堆砌。
从建国以来,我国分别在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起草过民法,但是都没有成功。原因在于当时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落后,以及当时的政治环境不理想,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强,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民法典的出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代替了计划经济体制,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也更加的重视,这促进了民法的发展,加速了民法典的出台。
在中国迫切要求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中,2002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中的一件大事,这个民法典的立法方案共划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但是这个民法典的立法方案远远没有达到学者们的期望,学者们认为虽然采用了民法典的形式,但缺少了民法典的实质内容,只是生硬地将民事法律进行简单的汇编,而不是编纂。它标志着我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暂告一段落。
二、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利弊
1.有助于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民法典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一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反映了法国和德国的文明的高度,是世界民法典的两座丰碑,其对世界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体系化是民法典的重要特征,缺乏体系化的民法典只能说是民事法律的汇编。体系化的民法典有助于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时也有助于消除和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单行的民事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只能在某一领域进行贯彻,但是在全部的民事领域中可能就会存在冲突和矛盾。体系化的民法典可以实现民法基本价值理念的和谐融洽,并协调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
2.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和混乱,维持稳定性
民法典的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其要对民事法律之间有冲突的法律规定及法律理念进行整合和协调,从而建立内部和谐统一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这些法律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合理性和冲突,而制定民法典通过对民事法律进行整合,从一定程度上消除其中的冲突和矛盾,从而使民事法律制度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同时民法典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法规范的稳定性,避免了法律的朝令夕改,维护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可预见性。民法典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对民法进行体系化,从而使民法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防止频繁的变动对人们的生活造成的困扰。
3.民法典更有利于保障人权
人权是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首要的权利就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重要前提,也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宪章,作为私法的“宪法”,作为万法之母,为人的自由发展和相互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做了科学的构建。③民法典中规定了私人大大小小的权利,有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这些权利里面,又包含着若干具体的权利,这些都构成了民法典中的权利体系。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民法典的作用就越来越重要。民法典是一部权利圣经,明确地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范围,在市民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为市民提供有力的武器,充分地确认和保护市民的权利,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更好地保障人权,真正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现代权利宪章。
4.有助于培养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积极推动依法治国战略实施
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我国民法典是以保护主体的权利为其重要职能,确认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充分尊重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和对行为方式的选择自由。因此,每个公民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会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所以,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可以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从而奠定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④
1.民法典容易导致法律僵化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所以民法典所具备的包容性、系统性、科学性、稳定性、确定性和整体性等特征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否则各国的法典也不会被数次修改。⑤民事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涉及方方面面,调整范围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以《民法总则》为基础,以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律。民法典在具备高度稳定性的时候,在灵活性方面也就稍稍有所欠缺。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也给民法典的稳定性带来了挑战。这也是制定民法典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目前其他各国在为了不破坏民法典的既成体系,往往采取直接制定单行法进行补充,而不是大费周章地修改民法典。这最终会不会由于单行法数量增多而导致民法典形同虚设呢?
2.民法典的适用缺乏一定的社会基础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有一定的差距,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的差距也非常明显。有学者指出以前由于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现在是市场经济体制,商品经济比以前发达,所以认为现在已经达到了构建民法典的经济条件。但是这种所谓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真的已经达到了吗?⑥在这种条件下制定的民法典真的适合农村地区吗?农村地区的民事纠纷问题大多依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解决,比如说村规风俗等,这就使得民法典的制定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制定民法典一定要站在公民真正需要的角度去考虑。
三、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建议
无论制定民法典与否以及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都离不开我国现实的国情。民法典的制定与运行都需要以现实为基础,脱离了我国国情的民法典,即使制定得是多么的完美,也只是空中楼阁,经不住时间的考验。民法典应该是反映我国现实的生活,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民法是实践性、本土性最强的法律。因此民法典的制定需要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必须立足于我国本土的民法资源。⑦中国自身数千年沿袭下来的法律传统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是我们绝不可以忽视的重要的本土资源。对此,理应有足够的重视。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借鉴较为先进的国家的法律。但继受他国法律,不仅仅是单纯抄袭法典条文,也应该将该国法典解释适用的真貌一并引入,我们必须面对时空不同、国情不同的挑战,尤其法律整体构成规范的整体,在个别继受法典时往往忽略了所继受法典在被继受国整个法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而难免有设计不周延之处。⑧就此而言,继受法律应保持法律的弹性,以免影响适合本土社会的法律形成。同时还要注意移植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一致性。在尊重我国现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度的创新。同时我国民法典也要迎合世界民法发展的大趋势,使自己的民法典融入到世界民法典中。
中国社会缺乏民法传统与民法文化,人们缺乏民法观念,但是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群体主动推行。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提高全民族的良好的民法意识。我国要逐步贯彻和推行“权利本位”、“自由平等”等法律观念,解放思想,将这些法律观念深入到普通民众的内心深处,提高公民的民法意识,牢牢树立民法和私法观念,使公民不是消极地遵守法律,而是积极推动法律实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才是民法典真正的目的所在。
[注释]
①陈金钊.法典的意义世界初论[J].河南大学学报,1994(6).
②王兴,洪伟.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5).
③王兴,洪伟.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5).
④乔军.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思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内容[J].青海法学,2009(1).
⑤冯乐坤.民法法典化之反思[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
⑥贾盛荣.论民法典的形式、价值与中国民法典[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
⑦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
⑧谢哲胜.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J].法商研究,2006(3).
[参考文献]
[1]贾盛荣.论民法典的形式、价值与中国民法典[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
[2]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
[3]谢哲胜.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J].法商研究,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