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沁宁
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湖北 武汉430070
论《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制度理性的考量
范沁宁
华中农业大学法学系,湖北 武汉430070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了一部程序性法律——行政诉讼法,本文通过分析当前《行政诉讼法》制度理性的缺失,基于制度理性的内涵,从确立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地位和衔接行政诉讼的制度基础两个方面展开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制度理性的考量的探究。
司法审查;制度理性;制度基础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用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的程序性法律,尽管该法已经经历了两次的修改,但却反映出了当前该法的修改中仍然存在缺乏制度理性考量的问题。本文就《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制度理性的考量展开讨论,具体地从当前的制度理性的缺失现状,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中制度理性考量的内涵以及具体的制度理性考量方案这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与阐述[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行,对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新的行政法制度的构建而言,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背景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二十几年的发展中,社会快速发展带来了许都新的问题,突显出许多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规章制度,在这期间《行政诉讼法》也进行了许多次的修改,但在修改中往往忽略了修改中独立性的考量,诸如行各政诉讼法典都承认了司法权在行政诉讼中的相对独立性,将不受理的范围做列举规定,对受案范围作概括规定,这就赋予了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高度的判决垄断性,一个制度只有不断的改善才能实现制度的理性化和成熟化。[2]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领域的事件难以立案,更不能合理的进行问题的审查,这些不协调的现象,充分的表明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制度理性上不够完善,需要加强修改中制度理性程度。
《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制度理性的考量的内涵包含三个关注点:
首先是制度,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要注重与其它法律的关系,明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从根本上认识到两者的不同与联系,制度的修改不是条文的整合,重要的在于不同法律的结合。要紧密的结合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棘手的问题是调节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
其次在于制度理性,强调的是科学、合理,如何科学合理的进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修改是制度理性的关键,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上要从科学合理的角度进行法律条例的修改,保证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不断的完善和充实法律条例,保证修改中制度理性。
最后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要充分的认识到修改前的弊端与修改后的优势,完善事件的预警机制,保证在法律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能够清楚的认识到改革之前与改革之后的格局,认识到新的行政诉讼制度与原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哪些进步。
(一)确立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地位
确立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地位,明确行政诉讼与宪法的关系,行政诉讼制度应该是一个理性的制度,能与宪政制度有一个合理的处理关系。行政诉讼法必须结合宪法的有关制度,并保持高度的统一,这是宪政制度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遵照这个原则,这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总而言之,行政诉讼法与宪政制度关系的理性程度是衡量行政诉讼制度理性的关键性因素,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制度理性含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法自身要包容性与合理性,行政诉讼法是一个规章制度,不能单独的运行和存在,行政诉讼制度与其它的法律制度都有联系,在一定的范围内诉讼制度的理性要靠自身理性化程度来支持[5]。
(二)衔接行政诉讼的制度基础
在修改中要进行制度的衔接,以行政诉讼制度为基础,处理好各层次的关系,上文中提到,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有很大的差别,司法监督是最有效的审查方式,与其他的监督方式相比,司法监督有普遍性的优势,是公认的最有效、最有力度的监督方式,行政诉讼法是包含制度的一类,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层次的分型都有紧密的联系,在行政诉讼制度的修改中要进行不同层次关系的合理设计,通过以点代面的方式进行制度的修改,必定达不到理性的效果,有效的衔接行政诉讼的制度基础是实现《行政诉讼法》理性的重要途径[6]。
[1]章剑生.<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中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2]湛中乐.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3]罗元兰.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03).
[4]李兴兴.论行政诉讼执行措施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设想[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5]何海波.<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2).
[6]李敏.专家眼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看”点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莫于川[J].中国审判,2011(09).
D925.3
A
2095-4379-(2015)13-02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