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东升
白求恩医务士官学校,河北 石家庄050081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明确承认,标志着我国刑法基本实现了从自然人一元犯罪主体到自然人与单位二元犯罪主体的过渡。
刑事法上“单位”一词端始于民商法的规定。在民商法上,一般地把民事主体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法人是由法律创设的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指基于法律创设而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主要包括个体户、合伙等。上述民商法上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区别于有生命的自然人而又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上“人”的资格的组织体在刑法上统称“单位”。
依据民商法基本原理,在现代社会,任何一家单位要想取得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必须具备“三独”即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责任,如单位负债后是以自己名义下的财产而不能拿单位成员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与此相适应,任何一个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单位都设有三类机关,即意思机关如股东会等,执行机关如董事会、经理等,监督机关如监事会等,即使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户、合伙也是如此。在这里,意思机关就相当于自然人的大脑,是产生单位意志的器官;执行机关相当于自然人的手和脚,是实践、执行单位意思的器官;监督机关相当于自然人的免疫系统,起着预防单位肌体自身免受侵害或威胁的功能。
于自然人犯罪,其犯罪构成必须有自然人的主观意志,同理,单位犯罪的成立也必须具有单位意志。
关于意志,源于人脑,是人类大脑特有的一种机能和思维。在理论上,单位原本并没有意志,但依据基尔克的“有机体说”和法国学者米修、萨雷的“抽象实在说”,认为单位实际存在于社会,并非法律所虚拟创造,是与其个别成员相分离的独立存在的具备整体意志和行为的社会组织体。因此,“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为,首先要停止把法人类推为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的本来面目,即一个复杂的组织体来分析法人的行为。”①
笔者认为,对单位的上述解读,比“否定说”、“拟制说”要进步很多,要紧的是,它能够解决现代单位社会中所遭遇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单位的确是一个异于自然人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我们不否认,它没有大脑,也没有手和脚,无法表现为生物意义上人,不具备纯心理上的意志,但只要超脱因拘泥于生理角度而固守只有自然人才有意志的僵化思想,立于系统矛盾论的视角,充分意识到单位构造中人、财产与制度的系统性与矛盾性而将之视作一个人格化的组织体,那么,单位意志就是客观存在的。从本质上说,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②它一经作出,便已经不再属于作出它的原始主体,而是归于单位主体的名下。
单位意志一般表现为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关决定。尤其是,单位领导在单位意思的形成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调查显示,实践中大多将一定身份人的意思认定为单位意思。如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必然认定为单位意思,公司总经理的意思也必然认定是单位意思,分管该项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负责人的意思也是单位意思。在形式上,这种意志往往表现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人意志,但由于其在单位中的地位和影响,他们的意志经常上升为单位整体的意志。
在单位机关运行中,必然形成与其自身结构、政策、措施、习惯等相适应的业务范围、议事程序、监督机制等固有特征。在现代社会中,单位是实际存在于社会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有机体”,而单位的政策、结构、规章制度等恰恰是单位人格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判断单位意志时,不仅要考虑单位领导或单位全体成员的集体决定所体现出来的意思,而且还得考虑单位自身的固有特征,包括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厂规厂纪等自身特征,特别是单位的监督机制,在判断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是否是体现单位自身意志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鉴别作用。
总之,单位意志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必备要件。这种意志区别于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具有集合性或者整体性,一方面,来源于单位的决策机关;另一方面,来源于单位自身的固有特征。
[ 注 释 ]
①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93.
②郝东升.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