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罪主观责任要件的浅析

2015-02-07 06:54:01李儒群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湘潭要件

李儒群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11105

对医疗事故罪主观责任要件的浅析

李儒群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经济逐渐发展的今天,随之也带来了生活中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医患关系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医疗事故罪作为医患关系的附属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认清是必要的。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责任要件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应如何认定才是关键。

医疗事故罪;主观责任;过失犯

一、医疗事故罪主观责任要件认定的重要性说明

医疗事故罪看似一个很好理解的罪名,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无论是其的主观,客观,客观方面都有一系列问题有待于学者进行研究,例如,医疗单位工作的党政、后勤等其他人员是否是属于医务人员,是否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还是主观客体。不负责任具体包括哪些问题,等等。当然,以上问题,在笔者看来就是在讨论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以分析行为危害,和法益侵害的原则,就可以得到具有说服力的结果。例如就此问题而言,侯国云在过失犯罪中指出,医务人员作应将党政和后勤等人员包括在内,做广义的解释。单长宗在新刑法研究中指出,党政和后勤等人员不属于医务人员。高铭暄、赵秉志在刑法论丛中指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除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包括医疗机构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的人员[1]。所以在这些观点中,作为法学学者只是取决于赞同何种观点而已。但是就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而言,对其进行判定却显得尤为复杂和重要。只有正确地分析主观责任要素才能从源头上宣传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并做到犯罪与处罚的绝对公正。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医疗事故罪,一些学者认为是一种一般的过失犯罪,但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对于医疗事故罪而言,确定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涉及到行为主体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可以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文章就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责任要件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研究。过失是该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医疗过失犯罪一般都被纳入业务过失犯罪中,不设专门的医疗事故罪。

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明知道犯罪结果的发生,却轻信通过自己的行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本应该遇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而致使犯罪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的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是开放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从客观来讲是违反客观的注义义务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但是,在很多过失犯中,注意义务没有被定型化规定出来,所以具有开放性。第二,过失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当提及到客观的注意义务时,客观的遇见肯能性和预见中的遇见对象是一项重要的认定标准。第三,过失行为的主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就字面解释而言,过失就是不注意。所以日本学者大谷实说,不注意就是以本来应当使精神紧张,并且也能够紧张,但却没有紧张的内心态度为基础。所以强调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的关系问题的界定需清晰,其表现在“应当预见”的规定之中。第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第二,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当然,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求公民去做实际上无法做到的事情。所以可以说,行为人如果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其有过失。高铭喧在中国刑法学中指出“如果没有预见能力就不可能让他担预见的义务”[2]。陈兴良在刑法适用总论中指出,预见义务是行为人应负分得社会责任,而预见能力则行为人本身无履行义务的主观基础,它对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同等重要[3]。

笔者认为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有说服力,注意义务而言,即从客观的意义上出发提供应预见、避免的法律标准;注意能力而言,即从主观的意义上提供应当预见或避免的事实依据。

三、对医疗事故罪主观责任要件的具体认定

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对于就诊人的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出现在主观上持否定的心理态度,这一点可以从前文中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中得以准确论证,如一般的过失理论而言,“严重不负责任”或“不负责任”的主要表现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4]但是,作为行为人的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有的主观心态的定性越发显得复杂。在行为主体确定以后,对其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仅需要从注意到行为的行为会使病者发生伤害事故,并作为行为主体有能力排除这样的结果发生。如果遇见的不是影响健康,而是直接死亡,此罪应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所以,就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责任构成要件而言,注意能力是很重要的,注意到什么,就直接关涉到哪些法益会受到侵害。从而触及到何种罪名。

[1]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98、210.

[2]高铭喧.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133.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80.

[4]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81.

D924.3

A

2095-4379-(2015)13-0260-01

李儒群,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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