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荣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关于冷冻胚胎的民法属性
刘富荣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首例试管婴儿问世以来,科技的发展给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涉及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其民法属性。学界关于冷冻胚胎的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们在认定的过程中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地认识其属性问题,从而较为妥善地解决好关于冷冻胚胎的一系列问题。
冷冻胚胎;法律保护;法律属性
2010年,宜兴的沈杰(化名)与刘曦(化名)登记结婚,但婚后一直未能生育。2012年8月两人在南京某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术中冷冻4枚受精胚胎。而后与医院签订了表示愿意按照协议约定来处理术后冷冻胚胎。但后来两人于2013年3月不幸身亡,双方父母针对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至此,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如何确定冷冻胚胎的民法属性成为了热点。
冷冻胚胎是目前保障生育功能的唯一较为成熟方法。高科技的发展虽然给广大的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希望,但是冷冻胚胎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法律体系还不够成熟的今天,问题日益凸显。前述震惊中国的冷冻胚胎案引发了许多的法律问题,面对死者留下的冷冻胚胎该如何处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在禁止代孕的中国,冷冻胚胎如何继承?亲属继承后应该如何处理?这一系列问题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其他问题暂不赘述。
(一)客体说
客体说是指,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是一种财产,属于广义上的物。
(二)主体说
主体说是指,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不是物,而是认为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所以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传统上,学者大多认同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冷冻胚胎属于物的范畴,这主要是基于保护人身体的完整性和保护人权的考量,在特定的条件下,冷冻胚胎仍视为人体的一部分,对冷冻胚胎的侵犯,也就是对人的身体完整性的侵犯;再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冷冻胚胎有发展成为真正的人的可能,所以为保护人权,也应当认为冷冻胚胎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冷冻胚胎实施侵害行为时,要根据侵害他人身体的权利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折中说
所谓折中说是指,脱离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出发,把冷冻胚胎定位为特殊客体,从尊重他们成为生命的潜在可能的前提下出发进行制度安排,设计法律条文,解决诸如离婚后受精胚胎在原配偶之间的归属问题。[3]
冷冻胚胎属性的认定涉及到对人格的认识,甚至涉及到国家的共同体价值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且,我国的法律尚不健全,对冷冻胚胎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只能依据一般的法理或者借鉴国外的立法体例。除了立法方面的原因外,我国的传统道德也深刻影响着这类问题的解决。法律受到国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带有明显的地域色彩。自古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的伦理纲常的影响。这些错综复杂的原因,最终使冷冻胚胎这类问题得不到法律上的较好解决。
三种学说各有优点与缺陷,我认为,折中说较为合理。理由如下:
客体说把冷冻胚胎视为单纯的物,说成是一种财产,忽视了生命的价值,过于物化。客体说的观点在我国缺乏实行的条件。
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主体,具有人格的属性,属于具有生命的人的组成部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由于冷冻胚胎已经脱离了人体,不再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将其性质仍然界定为民事关系的主体,并用保护人格的方法予以保护,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它没有人的外形,而只是一个潜在的人。因此,可以说,将冷冻胚胎或者冷冻精子、卵子等作为人格载体并以主体的地位予以保护,尽管可以在法律保护上能够更好地体现保护目的,但是在学理上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它从属于人而不是人,从属于主体而不是主体,民法上的权利主体不能随意扩大,因而主体不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4]
上述两种学说均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对问题的认识,折中说较为符合我国当前的需要。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性,但由于还不是真正的人。这种学说既体现了对生命的保护,又符合时代的潮流。前述的冷冻胚胎案也是依据折中说来判决的,可见,在司法实践当中,折中说是判案的依据。冷冻胚胎属于特殊的客体,既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实践,也和人民的思想观念一致。在这类问题的认识上,我们要摆脱道德的绑架,从理性的角度进行思考,正确认定冷冻胚胎的属性。
[1]http://wx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773.
[2]徐国栋.民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8.
[3]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理论前沿,2014(13).
[4]刘颖,杨健.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刍议[J].中国卫生法制,2014(1).
D923;D920.5
A
2095-4379-(2015)13-0258-01
刘富荣(1990-),女,汉族,河南商丘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