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朔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在霓虹闪烁的大都市北京的“地下井”中,曾生活着一个潦倒的群体,他们就是被称之为“井底人”的“井底一族”。这些人不同于通常想象的流浪者,他们大多是在城市底层谋生的打工者,为了节省开销,在免费的地下井中蜗居。现在,虽然有关“井底人”的话题逐渐淡化,但由之而引发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关注。
“井底人”只是我国弱势群体的缩影。弱势群体在法律范畴里被定义为“由于社会性资源占有的不利,导致利益实现上的困难,从而需要通过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群体”。[1]弱势群体主要表现为生存状况的贫穷困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还表现为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不够,或者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实现,其重要特征就是平等权的缺失。因此,要想真正提升和改善“井底人”的生存状态,就应该从大局着眼,做到公平公正,而“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2]因此,给予“井底人”平等权的法律保护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尤为重要。
平等权是三大基本人权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井底人”理应享有平等权。平等权又是一项概括性的权利,其自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而是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内容来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平等权主要通过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时体现出来。例如:平等的就业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等。因此,我们应以此为依据,给予并保护“井底人”的平等权。
首先,给予并保护“井底人”平等的就业权,为他们提供广阔而公平的就业平台,这是提升和改善“井底人”生存状态的当务之急。
据调查显示,在“井底人”中,有因社会转型而产生的下岗工人、失业者;有因生活窘迫、为养家糊口而涌入城市的农民工;还有一些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儿童以及一些流浪者。在当今这个连大学生就业都面临极大压力的社会大潮中,这些教育水平极低、就业能力处于劣势的“井底人”,就业困境便可想而知。所以,我们更应该从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他们的就业平等权给予倾斜性的保护,让他们在就业平台上获得实质性的平等。
目前,我国己制定了《就业促进法》,但这还远远不够,仍需要从弱势群体的就业援助、反就业歧视等方面做出细化的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培训、就业介绍和就业检测制度在内的就业服务法律制度,从而通过这种倾斜性的保护,保障包括“井底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上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机会,为改变其贫困的生活状况创造条件。
其次,给予并保护“井底人”平等的受教育权,是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生存状态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井底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改善,从根本上取决于其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保证他们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是我们的重要职责。然而,我国目前的教育投入还远不能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包括“井底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他们的子女,由于经济上的贫困、户籍制度的限制等原因,使他们无法充分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从而导致其代际之间的恶性循环。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保护他们在受教育权方面的平等。例如,打破以户籍为依据的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消除或降低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门槛等。此外,为了弥补这一群体由于经济贫困而导致的受教育的不平等,还应在基础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等一系列的教育过程中,制定并完善有利于这一群体的带有倾斜性的保护措施。这样,不仅“井底人”的生活状况得以改善,包括“井底人”在内的弱势群体还会逐步减少乃至消失。
另外,给予“井底人”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平等的社会福利权,是提升和改变他们生存状态的又一有效途径。
“井底人”全老太被政府工作人员送回老家,不久又重新返京,在京以捡破烂挣钱为生。原因主要是身体不好,几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胜任当地政府为其安排的工作。
全老太的情况反映了我国特别是农村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像全老太这样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如果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庇佑下能够衣食无忧,谁又会愿意在老年背井离乡以求生存呢?因而,建立健全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实现城市农村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平等,势在必行。
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造成了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重城市轻农村的现状。在住房、最低生活补助以及退休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待遇,和城市比起来,在农村基本是缺失的。因此,要想真正改善“井底人”的生活状态,就应当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资金投入,通过收入分配的城乡转移支付机制,建立适合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低收入者的社会救助力度,提高对贫困者救助的标准,从而实现农民与市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质平等。
总之,让这些背井离乡的“井底人”幸福起来,还需要运用更多的制度的、法律的手段,使他们获得方方面面的实质性的平等权利。让平等权惠及“井底人”,为他们搭建向上攀援的阶梯,让井底的逼仄和阴暗永远远离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