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洁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411105
神判,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法”的形式,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则逐渐转向了更为科学的人判形式。人判,主要是官员运用自己的智慧和科技手段对案件进行审理,这相对于仅靠没有任何客观科学依据的神明断案来说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这并不代表神判就完全退出了司法界的舞台。当遇到疑难案件,科技不够用、官员智慧不足之时,借助神明来断案往往又成为突破这些难关的重要手段。
神判,是指借助神明来断案的一种方法。就中国来说,神判法早在国家形成之前就被人们用来解决纠纷,并广泛的留存于民间。神判的一些常见形式有“动物神判”、“发誓”、“占卜”等。尽管采取的方法不一,神判法的核心观点是:神明是能洞悉世间一切事物的,如果能得到神明庇佑的人不会是犯罪的人,而那些作奸犯科之人自然会被神明所抛弃,应该受到惩罚。
在中国的远古时期,关于神判的传说就已出现,夏代开始,神判法的实践更为明显。如夏代有启的臣子孟涂行巫断狱的“血迹神判”记载,商代卜辞中有以“占卜神判”治狱的卜文。西周有盟诅神判的记载,到了春秋时期的齐庄公时代仍可隐约窥见神判的遗迹。①
神判法在当时是主流的神判方法并广泛流传于民间,但它没有科学依据,其过程对于受审判的人来说更是十分残酷的。在社会和科技得到一定的发展之后,这一审判方式逐渐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神判这一审判方式就从此消失了。在中国的古代时期,衙门里的大老爷不仅仅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更主要的是他们必须靠自己的能力来侦破案件。但当时的科技不足、人的智慧也有限,还是会出现很多侦破不了的疑难案件。这时,神判就会再一次出现。
中国古代有一个“摸钟辨盗”的故事。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为盗者。陈述乃绐之曰:“某庙有一钟,能辨盗,至灵。”使人迎置后阁祠之。引群囚立钟前,谕曰:“不为盗者,摸之则无声;为盗者,摸之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隙。祭讫,以帷围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逐一令引手入帷摸之,出乃验其手,皆有墨,唯有一囚无墨,讯之,遂承为盗。盖恐钟有声,不敢摸也。讯之即服,遂承为盗。②
在《清史稿·循吏姚柬之列传》中有一则关于城隍庙的故事:(姚柬之出任)河南临漳知县,屡决疑狱。常姚氏被杀,罪人不得。柬之察其时为县试招覆之前夜,所取第一名杨某不赴试,疑之。召至,神色惶惑,询其居,与常邻。乃夜至城隍庙,命妇人以血污面,与杨语,遂得图奸不从强杀状。③
这些案件并不能代表当时的整个司法系统的破案模式,但从这些案件也不难看出,即使是进入了人判为主的时期,甚至是到了科学技术比较发达、人民观念相对进步的明清时期,神判的运用依然存在,并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于各个疑难案件之中。
1.人们深信神明的存在并对其抱有崇敬之心。中国古代,由于科学的发展不足,如日食、月食等自然现象找不到合理的解释,人们只能相信这是神明的启示。人们深信,神明是确实存在的,并且一直站在正义的位置上。即使到了人判为主的时期,神判依然留传在一些民间审判中。而在司法官员面对难以侦破的案件时,往往就会运用人们对于神明的这份信念来帮助破案。
2.科技不够发达易导致证据不足。古代的科技并不够发达,一些放在现今来看易如反掌的案件在当时可能会使司法官员焦头烂额。如本文前面所说的关于城隍神的案例,放在我们现今的话,既然已经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取其指纹跟被害人身上留有的指纹做对比,很简单就能找到证据。但是就当时的科技来说,并没有这样的条件,证据不足导致有嫌疑人也不能证其罪,只能借助城隍神“显灵”了。科技不发达导致证据不足,可以说是人判时期,运用“神明”来进行案件侦破的直接原因。
3.神判具有一定的公平、正义性。“从起源上讲,所谓司法正是那些有了纠纷的当事人寻找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方来根据是非曲直而加以裁判。”④贺卫方老师的这个观点我十分的赞同。中国古代,公平、正义虽然不是司法的主要目的,但却是人民的诉求。神明,就是当时最公平、正义的化身。加入神明在审判之中无可避免的会产生冤假错案,但对于被害人和被告人来说,加入神明在审判之中比仅凭司法官员一人意见断案的方式更具有公平性,至少神明不会凭借个人主观偏见或者收受贿赂进行断案。
4.中国古代的司法核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前面讲到,中国古代是个皇权至上的社会,这蔓延了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在这样的社会里,是否能找到元凶、司法是否真正做到公平、正义并不是司法官们最需要在意的问题。他们的目的是在维护皇权,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做到相对公平,符合民意即可。神明加入到疑难案件之中,既能使得疑难案件得到侦破,又能使崇敬神明的人民满意,即使司法官们知道运用神明破案会有很多冤案产生,但能达到目的,也就不考虑那么多了。
[ 注 释 ]
①杜文忠.神判与早期法的历史演进[J].民族研究,2004(03).
②沈括.梦溪笔谈(卷十三).
③清史稿·循吏姚柬之列传.
④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J].法学研究,199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