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洁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
土地征收是指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权转移,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合理补偿是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补偿标准,受益格局和纠纷解决是关乎现在农村征地纠纷的核心问题。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费用为年产值倍数计算法,计算基础仅仅是耕地的农业产出价值。而除此之外耕地还具有保持水土,维持区域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稳固就业与粮食安全的社保功能。仅仅补偿农业产出而忽视农民的综合权益与间接性损失是极不科学的。土地具有因改变使用性质下产生值的发展性利益,收归国有后,无论是共用设施建设还是其他投资利用,都会产生较原有耕地性质巨大的收益差,应在土地的原有者,使用者与政府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然而现行法律不曾规定补偿价格的市场价值评估机制,以土地原用途和产值倍数基础制定的补偿标准多年不变,使农民和发展性利益几乎搭不上边。现实中征地补偿缺乏市场基准和综合评估,很多农民被“一笔钱买断后半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既定的补偿条件,成为最大的利益牺牲者。
尊重被征土地的综合价值,遵循市场规律,顾全农民的发展性权益,是科学制定补偿标准的根本出路。一方面,要全面考量土地的经济,生态,社保综合价值,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以及残留地损失、相邻低损失等其他损失。另一方面对商业开发进行增值补偿,对失去所依土地的农民提供终生就业补偿。既保生存权,更重发展权。可参考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综合考量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周边同等利用土地价值,机会收益,货币因素,结合当时当地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的提高补偿标准。对于偏远贫困地区,土地征收还应适当增加譬如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额外补偿金。
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各方利益博弈是农民获得补偿的终极因素。部分地方政府以提高财政收入为本位,土地财政屡见不鲜;开发商唯利是图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从土地成本价格到出让后产生的巨大增值,大部分都被开发商和当地政府留用,村集体所得实际补贴非常少;而在村集体与农民之间,很难有清晰的分配方法与规章条例,农民真正获得的补偿少之又少。
土地征收涉及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与农民五个利益方面,利益衡平纵难实现,但必须采取措施改善与民争利的现象。一,地方必须严格遵循上位法制定地方法规,村集体要提高依法办事能力,避免徇私舞弊。二,部分地方政府要摆正经济发展方向,走出低成本高收益的变相土地买卖的土地财政的泥淖。三,从非公益土地征收的性质入手,改变开发商直接与农民进行土地交易的模式,使其不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绝对利润置农民权益不顾,按照农民的受损程度进行补偿。
目前我国大多数征地补偿纠纷只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裁定,由政府协调解决。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同时担任规则的制定者和纠纷的裁决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解决纠纷局限很大。无救济则无权利。现实中,由于现有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干预可能与村民自治权产生的冲突,法院并没有在征地补偿纠纷中产生多少作用。司法救济途径形同虚设,法院难管,管了效果不好,很难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在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中应同样赋予保持中立的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甚至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争议裁决机构来解决此类纠纷,例如中国香港所设土地审裁处,新加坡征地争议上诉委员会,英国的土地法庭,法国的土地裁判所等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更加公正,迅速,专业的解决纠纷,维护被征收土地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将政府征地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对政府裁决结果不服或者对村集体分配方案不满协商未果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案件;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在政府败诉的情况下,确保审判结果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