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

2015-02-07 06:54:01杨清焱
法制博览 2015年13期
关键词:正义实体利益

杨清焱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00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

杨清焱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00

在我国曾经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因过分重视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忽视程序正义的现象,对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造成了伤害。而要解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应该从两者的辩证关系入手,在个案中求得平衡、在不同的价值中作出取舍,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法律文化。

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法律文化

正义,是法律永恒的追求。但正义在通过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重孰轻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系中忽视程序正义,过分关注实体正义的问题制约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开展,但是否追求程序正义,忽视实体正义就是恰当的,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未必一定要分出孰重孰轻,应该在司法活动中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必然关联,实现两者的统一。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一)两者之间的区别探讨

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存在区别,两者所追求的目标和方向是不同的,两者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因此,在我国曾经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因过分重视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忽视程序正义的现象,对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造成了伤害。一方面,实体正义所体现的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这是正义得以依托法律制度而存在的基础,而程序正义则是使实体正义得以运行的机制,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保障。两者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不同,在法律制度上,实体正义体现为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程序正义则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的法律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评判系统是分离的。能够实现实体正义的良法,未必代表着一定可以实现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的落实,未必代表着其所依托的法律体系是能够实现实体正义的。比如,在我国,长久以来,程序正义的状况并不理想,而实体正义却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存在的差异,使得理论界对两者之间的地位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与学说,两者孰重孰轻的讨论不绝于耳。

(二)两者之间的统一分析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非必然分离的,两者之间也存在天然的联系,是能够协调统一起来的。一方面,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更多的时候体现为一种虚无缥缈的追求,而程序正义则是实实在在的。通过程序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之实现。如果欠缺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便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两者共同通过法律制度发挥作用、实现其价值。程序正义的存在可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对法律之尊重。而实体正义则使人们更深切的体会到法律之意义,从而实现法律之信仰。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两者从不同的层面来落实法律之价值与追求,实现法律之目标。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

理论界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重孰轻的讨论尚未尘埃落定,而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现两者的协调统一,才是解决问题之道。最理想的状态是遵循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但不容忽视的是,两者之间也可能产生冲突和矛盾,解决矛盾,应该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在个案中求得平衡

要做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需要在个案中,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来最终实现两者的平衡。在具体案件的裁定中,法官完全可以运用其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公平审判依据其经验与内心对法律之理解来做出判断。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不能死板地坚持程序正义,也不能固执地认定实体正义,应该找到两者之间的交叉点,将两者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法律之目标和价值追求。而要做到这一点,提升法官的素质十分关键。作为专业人士,法官在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过程中,要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法律态度、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全面把握来对案件作出判决,从而使案件在满足实体正义的基础上,又能体现对程序正义之遵循。

(二)在不同的价值中作出取舍

法律要实现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所蕴含的价值绝非简单的个体的利益,更多的是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更有价值的利益追求来判断应该优先实现哪一方面的正义。在我国,当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毫无疑问应该以国家利益为先。在司法实践中,要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也应该在不同的价值中作出取舍,优先考虑到更为重要的利益,从而实现更长远的利益。

(三)充分考虑我国的法律文化

作为一个拥有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国家,在法律文化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异。而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上,同样不能忽视这种差异。要完全借鉴学习西方的程序主义至上的观念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在借鉴西方法律思想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水土不服”。要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应该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考虑到我国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要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相结合,从而使两者能够真正统一起来,真正得以实现。

[1][德]魏德士,丁晓春,吴越译.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李栗燕.刑事法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辨析[J].求索,2007(04).

D90

A

2095-4379-(2015)13-0245-01

杨清焱(1986-),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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